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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五粮液机场”属于正当诉求

“五粮液机场”属于正当诉求

顾则徐


近日,四川宜宾市政府发布消息称,宜宾机场将搬迁并命名为五粮液机场。人们进而获悉五粮液机场可能并不是第一家以企业命名的机场,去年与宜宾近在咫尺的贵州省仁怀市政府就曾发布消息,称遵义茅台机场选址仁怀市高大坪乡银水村,“茅台”将成为机场的名号,不过,由于“茅台”本是地名,“茅台机场”只能说是疑似以企业命名。由于五粮液机场是毫无疑义的以企业命名,因此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各媒体纷纷发表评论,普遍采取了否定性立场和态度。但我以为,“五粮液机场”作为一种企业和地方利益的诉求来说,是完全正当的,症结并不在于进行这一诉求,而是在于是否正式批准。

无论在何地,即使在北京、上海那样的超大城市,建设民用机场都是当地的大事,机场是该地与外界建立连接的重要孔道,自然也就会诱惑起一系列的欲念。在今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代背景下,机场无疑是最重要的广告场所,如果展开大胆幻想,机场名字就是这个广告场所最耀眼的钻石。就资本贪婪的本性而言,五粮液机场是个可以令自己热血沸腾、充满激情的广告计划。企业需要理想,更需要实施,去获取自己想要而他人不敢想象能得到的东西。到底能不能获得五粮液机场这一命名,企业进行的是游说,而立场在于政府。

五粮液机场的游说获得了第一步的成功。宜宾机场迁建项目当然属于政府项目,当地政府接受了“五粮液”这个字号,并以这个字号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当地政府醉了,因为,如果放弃以地名为机场名的规范命名法,那么选择一个酒名为名字,在历史文化角度只能说是庸俗不堪。宜宾并不是没有名传中国的历史文化资源可选择,宜宾旧称叙府,当年蔡锷护国战争主战场就在今天的泸州-宜宾地区,战史上称为泸纳之战(泸州-纳溪),也称为叙泸之战(叙府-泸州),护国战争后升任旅长的朱德有数年占据、征战在叙府-泸州一带。不过,也不能说当地政府完全醉了,因为,这些年来,以五粮液”为代表的酒业既是其第一支柱产业,也被当作了地方第一名片,地方政府与企业有着共同的眼前利益诉求。

当然,地方政府也还是政府,理应考虑法规的严肃性。然而,地方政府毕竟只是地方政府,更重要的是它并不承担批准机场命名的职责,而只承担申请命名的职责。现有的五粮液机场这一名字对于国务院相关部门来说,更不需要承担职责,因为,地方政府递交的只是宜宾机场迁建项目的立项报告,批准该报告并不等于批准五粮液机场这一名称。就立项来说,五粮液机场至多只能说是暂名,机场正式名字必须要专门申请并由专门的审批部门审批。《新京报》社论“用名酒命名机场,合适吗?”引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弓诚然张得正确,箭的却看错,这也是目前就五粮液机场进行批评的舆论所犯的差错。更重要的是应该引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条,告诉公众民航总局“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也就是说,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利益诉求是正当的,自然就会折腾,但是,不管怎么折腾,最终批准权在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如果不批准五粮液机场,就也是正当的;如果批准就是违背和推翻了自己颁布的法令,必须独自揽下发生不正当命名的全部责任。


2012-5-25
发表于2012-5-26《南方都市报》,发表时题目为《“五粮液机场”一个还没被批准的诉求》。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保护孩子的法律太疲软、消极

保护孩子的法律太疲软、消极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 2011年,北京男子温全因参与网络赌博输掉200万元后心里不平衡,看到邻居家都过得比自己幸福,觉得嫉妒,绑架两个小孩并杀死抛尸,2012517日温全因涉嫌杀人被判死刑。因嫉妒而杀人是人性的悲哀,杀人而选择孩子则是懦夫的卑劣,但从性恶论看世界,则卑劣的懦夫就如虫豸般随处存在,温全并不是稀罕的人物。在这个世界上,最无力、脆弱的无过于孩子,因此就是懦夫们施展其暴力的想当然对象。仅最近见诸媒体而言,以未成年人为暴力侵害对象的惨烈案件,就还有合肥少女被毁容案等。如何保护孩子,我们的法律却是十分地疲软、消极。

原始时代人类继承了动物的本性,向来就有优先保护孩子的本能。当进入文明时代,更具备社会意志的成年人对孩子的保护反而衰退,杀婴、溺婴等现象泛滥,灾荒时候把孩子杀死充作粮食是常见的选择。因此,保护孩子的程度反而成了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更文明的标尺,也即人类回复到优先保护孩子的本能标志了达到更高文明,在现代也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因此,优先保护孩子就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精神之一。在中国有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中国法律现代性的特征之一。

保护孩子有消极、积极之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突出了从轻减轻原则,属于消极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是积极的保护。但是,这两部专门法律主要不是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因而总体上属于消极保护。《刑法》中涉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罪名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罪、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这些罪名一是突出了未成年人对象,二是突出了同类犯罪从重加重处罚,因而是积极的保护。但是,所有这些罪名都非常有限度,当犯罪对象不是未成年人时就不能成立,而事实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远不局限于这些罪名,特别是在人身侵害类罪名中,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选择未成年人,而《刑法》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比如杀人罪中,杀成年人和杀未成年人没有量刑区别。从这一点来说,《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还是消极的。

中国有两大劣根性使侵害孩子人身的行为滥觞:一是老人优先传统,习惯于维持过去,缺乏闯向未来的意志,因而代表未来的孩子被置于比较次要的地位;二是将孩子当作私产,以为处置孩子是纯粹的私域权利。比如打孩子至今被多数家长视作当然的权利,而打老人则不会有人认可。比如自古被议论的“后母、后爹”问题,至今还时常有“后母、后爹”把孩子打死、打残的案例见诸媒体。中国更有懦夫的劣根性,梁启超撰写《中国武士道》写到西汉侠士郭解就无法写下去,只能是“吾投笔唏嘘而涕交颐”。北京男子温全嫉妒别人幸福生活,却没有胆量选择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而选择他们的孩子,这是懦夫犯罪最常见的心理,这种心理导致侵害孩子人身泛滥。问题在于,杀成年人难杀未成年人易,而《刑法》量刑则并无明确区别,甚至更容易逃脱刑罚,比如将孩子致残的“后母、后爹”很多不需要吃官司,杀死孩子的“后母、后爹”少有被枪毙,而如果同样的伤害对象是成年人,则刑罚将全然不同。吾为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消极哀!


2012-5-18

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

顾则徐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层出不穷.据媒体报道,广东湛江市徐闻县下桥第一中学一名初二女生晚上从教室回宿舍时,被6名初一男生挟持至校内一段围墙边,将其强奸,涉事的6名男生中有5名近日被刑拘,其中一人被批捕.这只是见诸媒体的最新一例犯罪事件,目前尚处于判决阶段的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因其残忍性而轰动,也属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占有高比例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以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至于尚未构成犯罪或只构成轻罪的殴斗、凌辱事件,更是数不胜数.

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当进入判决阶段时候,从轻减轻处罚都是当然的辩护理由,甚至根本不需要律师辩护,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候就会主动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比如合肥少女被毁容案一审判决的“畸轻即是由公诉机关所提请.诚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是法律所规定,但非常遗憾,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判决机关,甚至律师和那些所谓的法律“专家”,似乎都忘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侵害对象大多也是未成年人,比如上述报道的徐闻县下桥第一中学被强奸女生只是高二学生、合肥少女毁容案周岩只是16岁女孩,对他()们进行侵害理应从重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从整个法律体系把握处罚精神时,当未成年人犯罪的被侵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时,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加重处罚就理应相抵,实际的判决既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也不存在从重加重处罚,比如合肥少女毁容案中,由于被侵害人周岩是未成年人,被告人陶汝坤就不能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条款,只能适用未成年人不判决死刑条款,实际应该判决为无期徒刑.

当犯罪人和被侵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时,法律的精神并不限于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加重处罚理应相抵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基本的立法精神之一,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主张从轻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乃是为了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比较多获得新生的机会.这种保护是出于消极的原因,当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应该对犯罪人从重加重处罚,是出于积极的原因.消极与积极之间,必须以积极的保护为主,也即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时候,刑罚应该侧重于从重加重处罚,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保护.积极保护,才是保护未成年人立法精神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人和被侵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时,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成为一个悖论困局,只能实际执行相抵原则.这样,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就必须进行前置,也即不等发生实际的犯罪行为,就进行“处罚”,以最大可能限制发生实际的犯罪行为,比如当有对未成年人发生人身威胁的语言,法律机构即可以根据语言的威胁内容而对发出语言的人进行处罚,以消除该威胁转化为行为的可能;比如中小学校周围有闲散游荡的分子,只要教师、学生、家长认为具有人身威胁性,警察就应当接受报警进行查问,对闲散游荡分子进行驱逐乃至拘捕.

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保护前置向实际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是目前中国亟需落实的法律行为.从形式上讲,就是对可能发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进行“从重加重处罚”,当是未成年人时,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及时进行行为限制,以保护其周围的未成年人.如果徐闻县6名初一男生平时已经有暴力危害他人的言行,及时限制他们的行为,甚至进行管教,初二女生的被强奸事件就不会发生.在陶汝坤过度追求、纠缠周岩时,如果及时对他进行法律管束,周岩家长就根本不需要因为恐惧而将她转校,不需要哀求陶汝坤家长对他进行管束,毁容案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保护,但当社会和法律必须要有所选择时候,就只能首先积极保护我们的“好孩子”,对“坏孩子则不允许其发生更“坏的行为,以达到对“坏孩子的保护.今天的中国,首要的不是“救救孩子”,而是保护孩子.


2012-5-17
发表于2012-5-18<南方都市报>.

“拍胸脯”无法给巧家爆炸案下结论

“拍胸脯”无法给巧家爆炸案下结论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514日,云南巧家召开“5·10”爆炸案通报会。巧家公安局长杨朝邦称,从赵登用本人生前的日记QQ等文字资料,以及其媳妇所写给他的信件来看,可以看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我可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杨朝邦“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的态度,用俗语来说,就是“拍胸脯;用文言来说,就是“信誓旦旦。见到赵登用这一态度,我不由不哑然失笑。任何案件的侦查,诚然需要猜想、估计,但结论的得出只能依靠证据和理性,杨朝邦所说的证据并不足够得出赵登用是“5·10”爆炸案嫌疑人结论,杨朝邦的态度则是非理性的,两个方面合在一起,便构成了对案件侦破的不负责任。在现有体制下,所谓“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并无价值,因为名义和前程是由组织赋予,并不由自己掌握,“以枪自戕”才是可以由自己掌握。

说杨朝邦态度非理性,并不等于赞同赵登用亲人和一些舆论所认为的“赵是爆炸案的替罪羊”判断。从侦查角度说,爆炸案中任何在现场人员都具有作案嫌疑,侦查则是进行排除,列出可能性序列。就媒体透露的情节和证据来说,虽然尚不能证明杨朝邦为作案人,但他进行作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赵登用亲人所叙述远不能将其排除出嫌疑对象。有评论者认为:“相比当地官方给出的作案动机,笔者有更充足的理由相信赵是替罪羊。”这种评论在侦查逻辑本质上跟杨朝邦一样,都属于“拍胸脯的不负责任。赵登用无论是否作案人,是否替罪羊,都需要直接的证据,谁都不能“拍胸脯下结论。

赵登用替罪羊之争并不是案件侦查本身之争,而是一个社会价值和责任之争。云南巧家官方是这一争论的挑起者,他们首先将爆炸案与拆迁努力分割开来,然后对赵登用个人品行进行抹黑,却没有想到,如果赵登用真是“报复社会”,就可以是个义愤之士,出于对拆迁领域的社会不公进行“一个人的革命”,也即还是与拆迁有着非个人利益的社会公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最后查证的事实真是如云南巧家官方所判断为赵登用“报复社会”而作案,则该案件就不是一个出于个人利益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开端了中国一种新的社会暴力运动,赵登用将被载入史册。认为赵登用替罪羊的舆论则并不愿意承认中国已经开端这一运动,不相信有人会因为与自己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现象而实施爆炸,坚持认为应该是当地拆迁相关利益人才可能执行这一暴力,云南巧家官方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赵登用个人品行的抹黑则刺激了人们的愤怒。云南巧家官方试图避开拆迁,却无意间在一个更高的社会价值层次上与拆迁联系了起来,部分舆论认为与当地拆迁有关,则是试图追寻云南巧家官方具体的责任。

就案件的侦查来说,不能由于社会价值和责任之争而不顾事实,除了直接的证据,其它都没有意义。侦查探寻的是案件本身事实,判决是法院的事情,社会价值和责任的探寻是社会的事情。一个案件发生,侦查人员诚然要努力查清事实,但事实要靠符合理性的证据证明和呈现,也许可以达到破案,也许达不到破案,而不能靠“拍胸脯下结论。尚无努力而声称破案结论是不负责任,努力了而破不了案却坚持了结破案程序更是不负责任。用数年前QQ上的几句牢骚话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依据是荒唐的,用夫妻感情不很好而证明某某做案就更是笑话,以此为依据,则全国100%的人都可以是嫌疑人,因为,任何人在一生中都会说牢骚话,所有的夫妻都会有感情不很好的时候。任何案件的侦破,除了证据,还是证据,没有证据就老实承认没有破案或破不了案。糊涂“拍胸脯破案比破不了案更糟糕,因为,假的破案比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2012-5-15
发表于2012-5-16<南方都市报>.

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面对社会渣滓,良民怎么办?

面对社会渣滓,良民怎么办?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510日合肥少女周岩毁容案一审宣判,法院听取公诉方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汝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受害人一方对判决不服,表示将请求抗诉,受害人周岩在听到判决后情绪激动,说干脆判当庭释放算了,代理律师则指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有媒体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洪教授对法院判决的正确性给予了肯定。按照现有的刑期,极其残忍的被告人陶汝坤服刑后如果再有减刑,不需要几年就可以出狱。受害人周岩对该判决的反应,令我看到一个充满恐惧的景象:女孩们遇到未满18岁的男孩追求,除了献身别无选择;未满18岁的男孩不仅可以在校园横行,更可以走出校园,只要喊烧喊杀,不仅女性,而且成年男性,都只能屈从。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的症结在刑期上,吊诡的是,代理律师认为的量刑畸轻和洪道德教授认为的量刑正确,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都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中国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本就非常宽泛,缺乏精细、确定的量化原则和标准,加以从重从轻、加重减轻量刑原则,再加以最高法院乃至地方法院象虐疾病人时严时宽的政策性“打摆子”,更加以越来越提倡的自由裁量权,一部《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量”可谈,理应判死刑的可以只判三、五年而被认为正确,理应只判三、五年的可以判决死刑而被认为正确。如果加以思维的谬误,那就更是一片混乱,比如洪道德教授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似乎很正确,其实却犯了逻辑倒置的谬误。

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的量刑,首先要确定被告人陶汝坤的罪行理应判决什么样的刑期,也即先不考虑被告人陶汝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在确定其理应被判决的刑期前提下,然后才适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后,其刑期仍然在死刑范围,才适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2005年安徽男子程军因女友要求结束恋爱关系而用汽油将其毁容,2006年被判死刑。2009年四川男子董利平因同居女友分手而用硫酸将其毁容,2010年被判死刑。被告人陶汝坤闯到16岁少女周岩家,用打火机油将其烧成重伤,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理应被判决死刑。以此为基点考虑其为未成年人因素,则对其应判决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也即不判被告人陶汝坤死刑即已经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按照洪道德教授的思维谬误,则被告人陶汝坤不管犯什么罪,先取消死刑档次的考量,然后从轻减轻处罚,则甚至可以认为被告人陶汝坤现有的判决都比较重了,判他十年以下都可以找出足够理由。虽然洪道德教授的思维谬误,但由于其为“权威”,而类似的“权威”充斥中国,因此也就无所谓谬误与否,他们的思维在司法实践中演化为了现实,从而盗取了实践的合理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纯真的逻辑,存在的而是功利平衡原则,如近年法院推行的提高“调解率”运动便是这样一朵奇葩。在功利平衡中,权力最重要,具有绝对优势和地位。就民众来说,不得不更在意社会的效果。具体到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的量刑后果上,民众必须要考虑,今后女孩子们被追求并受人身威胁后,该怎么办?逃跑是不行的,周岩父母已经为了被告人陶汝坤的威胁而把孩子转校,已经找被告人陶汝坤家长哀求,仍然不能避免灾难。社会渣滓只要付出数年牢狱代价,可以无所畏惧,被害人却要付出一生的代价。怎么办?这不是少女周岩和她家人个别的恐惧,而是所有少女和女性的恐惧,是我们所有良民的恐惧。怎么办?不幸而面对社会渣滓喊烧喊杀,良民怎么办?


2012-5-11
发表于2012-5-12《南方都市报》

政府有公告,市民才有公正

政府有公告,市民才有公正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永康市政府于53日在当地《永康日报》用两个整版,刊登了一则公告《永康市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情况结果通报》,曝光、公示该市192名因各种原因“在编不在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名单,当天的《永康日报》一时洛阳纸贵,被市民抢购一空。永康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蓝群英近日向跟踪报道的记者说:“这绝对是原汁原味的自查名单。”纪委常委应振勇介绍他们的态度:“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部门,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我以为,公告的意义远不限于查处,更重要的精神是在于公正。

查处有查和处两个方面,只查不处只可谓之“查”,不查而处只可谓之“处”,既查又处才可谓之“查处”。“文革”以前,各种运动基本是按比例、有计划打倒一批人,没有查,只是“处”,说起来时候号称“查处”。目前中国查则多,处则少,泛滥查而不处,也号称“查处”,实际只可称“查”。有了公告,就必须要把查和处完全起来,才能有真正的“查处”。要公告,前提是查,有了基本的查才可以写出公告的内容。公告了,市民都知晓了,政府就不能无信,必须要处。如果不准备处,政府就不会有信心和面子进行公告,搞出一个自打耳光的事情来,因此,有公告,才能有真正的“查处”。“查”或“处”都不是真正的“查处”,便一定不是公正的,只有“查处”才名实相符,才是公正。

公告保证了“查处”的名实相符,这是其第一层的公正意义,因而属于进行查处的公正性的基本保证。公告公正性的第二层意义,在于不冤枉、不遗漏被查处对象。公告前的查毕竟还属于暗箱中的操作,所查的结果到底对不对,如果不公告,就可能冤枉人,也遗漏掉理应被查处的人。无论冤枉人,还是遗漏人,都是不公正。永康市政府53日以来,发现了原公布“吃空饷”名单有一些问题,比如,有23名借调人员都在组织部门有详细备案和借调手续,有人员已经病得快死了,确实属于正当的病假,这都不应属于吃空饷人员。有问题并不是不公正,而恰恰是为了达到真正的公正。这些问题反映了出来,进行复查纠正,然后根据最终的、没有了问题的名单进行“处”,“查处”便能够令人心服口服。

公告的第三层公正意义,在于其市民主义精神。公告的形式是公开,但公开只是一种必要的方式,其内在涵义是市民主义。永康所属的金华地区正在开展一场“效能革命”,蓝群英书记说永康市的自查行动是“效能革命”的一个自选动作。我以为,“效能革命”是夸大其词文化氛围中的一个夸大其词口号而已,公告“吃空饷”名单诚然是件了不起的事情,但用“革命”称之,还远远谈不上,不然,在中国搞“革命”就太家常便饭了。公告不过是把政务放到一个理应有的正常平台上,不是只局限于政府自己的行为,而承认是全体市民的权利,因而不是政府主义的,而是市民主义的。现代国家的现代政府,都必须是市民主义的,不然就是非正常的。公告是把理应属于市民的权利交给市民,政府改正以前不公告的错误,与其说是“革命”,不如说是改正错误,是正常化。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正常化用“革命”来把自己说成伟大,而应该谦逊。市民主义,这是公告最核心的公正精神所在。53日《永康日报》被市民抢购一空,所焕发的民心正是这一精神。



2012-5-10
发表于2012-5-12《华商报》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自由放任”

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自由放任”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57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李立国表示,中国还将改革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发展的重点”,但“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李立国先生这一表态是开放的、进步的,但关键还是在于实践中的落实。登记是一个行政、法律形式,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应该受这一形式的过度约束,更需要的是“自由放任”。

对于中国必须大大发展社会组织的问题,一百一十多年前梁启超在《时务报》就已经有精到的论述,他在《变法通议》中的“论学会”一文中指出,中国的落后与缺乏“学会”有着密切关系。梁启超所说的“学会”,相当于今天的“社会组织”。梁启超认为西方的社会组织极其发达,“乃至照相、丹青、浴堂之琐碎,莫不有会”,从而为国家强大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他说:“道莫善于群,莫不善于独。独故塞,塞故愚,愚故弱。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强。”意思是社会的良善在于“群”,人们结成各种社会组织可以互相沟通,有了沟通就变得聪明,人民聪明了,国家也就自然强大了。建立和发展“社会组织”,一百一十多年前中国进行变法,就已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

也许有读者会说:“难道中国的社会组织还少吗?”有这样疑问是很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社会的组织”确实非常多,“组织”在中国是个非常吊诡的词,人人无不在“组织”,更无不在“组织”的覆卵之下,或者热泪盈眶着盼望“组织”关怀,或者一遇“组织”而心惊色变。但是,此“组织”非那“组织”。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学会》中指出了关键性的区别:“群之道,群形质为下,群心智为上。”通过政府等权力建立的“组织”属于“形质”的层面,这种“组织”在中国不仅不缺乏,而且是特别发达,中国所缺乏的是“心智”层面的“组织”。“心智”层面的“组织”是由人们按照共同的志趣、志向自由组合起来的,因而属于“民间”的,在现代就是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的“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李立国先生所说的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核心正是这样的“社会组织”。一百一十多年前的梁启超抓住“心智”这个关键点,是非常精到的。心的集合,便是自愿、自发、自由。

社会组织的自由属性是其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正因为其现代性,因此也是法治社会的元素,也即自由的社会组织一定是法治的。李立国先生所说的登记手续,是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所必要的合法化程序之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自由的,但必须也是登记的,由登记而区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类社会组织,只有进行了登记的社会组织才是合法组织,不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是非法组织。登记有准许和不准许的选择,这是对政府的考验,衡量着政府拥抱自由的程度。登记也有登不登记的选择,这是对社会组织的考验,衡量着社会拥抱法治的程度。如果过度约束社会组织登记,使登记成为一个艰难乃至危险的过程,则一个国家就难以有大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藐视乃至无视登记,“社会组织”以不登记而自得、傔足,则就是一个国家法治的灾难,甚至不能算是法制国家。

这几年来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2008年不到40万个,目前已经超过200万个。显现了中国的进步,但进步远远不够,总体来说,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还处于低水平。梁启超曾描述一个国家当能充分发展社会组织后,“遵此行之,一年而豪杰集,三年而诸学备,九年而风气成”。中国真正的现代化,有赖于“遵此行之”。愿李立国先生的表态能促成中国形成新“风气”。


2012-5-8
发表于2012-5-9《南方都市报》,发表时题目为“梁启超论发展社会组织”。

2012年5月6日星期日

荒谬的“论文博士”在古代要砍头

荒谬的“论文博士”在古代要砍头

顾则徐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徐景颜在清华大学就读博士,一些学生从来没有在课堂上见过名册上的这位同学。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纷纷议论。据媒体跟踪报道,教育部已介入调查此事,清华大学官方则回应称徐景颜系“论文博士”。清华大学这一回应显然很“疲软”,因为早在2008年,国务院学位办副主任郭新立就曾表示不存在所谓的论文硕士和论文博士,若发现这类情况,教育部将“决不手软”。我想,目前教育部介入调查,所基于的立场应该就是郭新立先生四年前所表达的这一态度。希望教育部这次不仅能够介入调查,而且能“决不手软”。

中国与欧洲比较,考试制度——实际也就相当于文凭制度——是历史文化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项,这个制度始于汉朝,已经有二千年左右的悠久历史。有了考试,才发展出了科举,隋朝完成了考试-科举的一体化,唐朝后得到完善,成为中国教育制度和政治体制最核心的制度之一。这一制度诚然有很多缺陷,但是人类至今最不坏的制度之一,甚至可说是中国在制度层面对人类最重要的一项贡献,其意义并不下于所谓的“四大发明”。黑格尔是对中国文明和社会进行严厉批判的哲学家,但对中国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还是给予了赞赏,从中国发达的考试制度上,黑格尔得出了“中国的文明程度高于军事水平”的结论。中国的考试-科举制度在东西方文化交流过程中,造就了西方的文官制度,奠定了人类现代制度最重要的基础之一。一百多年前,孙中山先生设计中国共和制度,虽然接受了西方先进的“三权分立”思想,但却不愿放弃中国古老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从而构架出了“五权宪法”思想体系和制度体系。由此可见,考试之于中国所具有的意义之大。

考试对于中国社会的巨大意义,不只是在于形式,更是在于其“文凭”的严肃性。当“文凭”不严肃,则考试就失去意义,从而中国社会的整个制度乃至文明体系就会崩溃。因此,从汉朝特别是唐朝之后,政府向来对“文凭”的水分极其重视,历朝以至清朝,无数的官僚因为在考试中有作弊或不当行为而被砍头、流放、罢黜。鲁迅家族的败落,便是缘于他父亲周伯宜考试作弊,鲁迅祖父周福清和父亲周伯宜都差点被执行死刑。考试制度必然要分等级,层层递进,等级越高,“文凭”的等级也就越高,高等级的文凭质量也就决定了整个文凭体系的质量,因此,古代中国便有“殿试”制度,也即由皇帝亲自对已经获取高级文凭的毕业生进行考试。这一“殿试”制度的核心涵义在于皇帝对最高级的考试大臣们也不给予全盘信任,亲自检查国家考试活动中的弊端,检验“文凭”的水分含量,然后给予奖惩。如果假设为现在,现在最高级的文凭是博士,“殿试”制度就等于政府最高权力机关设定为各个教育机构不可完全信任,组织复考力量对获得博士文凭的人们进行检查,以避免教育机构弄虚作假。也就是说,如果采用“殿试”制度,则前提是教育部也设定为不可信任,必须给予怀疑,进行复查。

当然,现代中国不可能恢复、采用相当于“殿试”的制度,但是,其中的精神被抛弃,则将是国家之哀、文明之灾。这个精神,就是必须要对作为最高级别的博士文凭给予绝对控制,从主观上、制度上和实践中,都不允许其发生丝毫水分。如果博士文凭发生水分,甚至充满水分,象赌场那样给钱就发筹码,则硕士文凭就必然会象饮食店收银台卖领物券,学士、大专文凭就更是只要刻个公章盖到手酸即可。这是任何懂得考试制度的人都应该懂的基本道理。因此,就徐景颜就读博士一事来说,当清华大学辩解为荒谬的“论文博士”时,应该羞惭到惟恐地上没洞可钻才是。如果在古代,清华大学的相关官员及厅长大人徐景颜,应该马上自首,自觉准备上法场砍脑袋了。


2012-5-4
发表于2012-5-7《南方都市报》。

以暴制暴保护不了医疗机构

以暴制暴保护不了医疗机构

顾则徐


430,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就公安部来说,《通告》等于小学生做作业,把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文抽出来凑篇作文,不能超越已有的法律、法规添油加醋,法律、法规并无任何变化和更改。我以为,这不过是前段时间卫生部再三强调加强医疗机构安保以来,拣了根鸡毛当令箭,请公安部买个面子盖个公章,搞个形式主义唬唬小老百姓而已。不过,这种形式主义内在所蕴涵的潜意识却可怕,体现的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暴力主义追求,对导致医患矛盾的根源则竭力回避,是当前中国社会症结的一个典型缩影。

以我来看,医患矛盾的形成有三大根源:一,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中国医疗卫生支出仅占GDP1.35%,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8%,甚至大大低于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2%6%,是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从而,医疗机构既要维持又要发展就不得不日益追逐利润,而且在目前中国经济大背景下有着追逐暴利的强烈冲动,从而导致医疗行为不得不以逐利为第一目标,导致看不起病的社会焦虑。二,僵化的医疗体制不仅限制了服务提升,更是严重限制了私营医院的发展,公营医院牢牢盘踞着医疗体系的绝对主体地位,而公营医院的这种地位则与腐败孪生着,同时,本就稀缺的医疗资源和资金也被特权阶层过量占用,强化了看不起病的危机,并制造了看不好病的社会焦虑。三,从清朝末以来发生的中、西医关系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中医的祖国对中医的认识和管理依然还是一种混沌状态,社会普遍陷于不知道如何看病的迷茫和焦虑当中,甚至大量医疗人员自己生病时也是痴痴呆呆,无所措手

有这三大根源,卫生部等政府机构又竭力回避以免己责,不敢碰问题的根本,不敢把问题摊到桌面上求取全民共识,惟恐天下大乱,却越来越乱,医患矛盾不仅得不到缓解,更是在日益加深。怎么办?医患关系中本处于强势的一方希望自己更加强势,有了追求暴力的冲动。一方面,政府卫生机构把医生、护士当炮灰,驱逐他们向患者掠夺财富,另一方面又试图保护他们并特别保护机构自身。医患冲突在民事法庭上当把患者置于绝对弱者地位,患者难以获得司法救济,暴力必然发生。即使暴力,拥有安保队伍的医疗机构依然是强者,于是,采用暴力的患者一方就会寻求“有效暴力”途径,一是医疗机构安保难以防范的个别的“流寇式”突然暴力,一是超越医疗机构权势的暴力的暴力。

“流寇式”暴力既然是个别的,自然也就是比较少的,毕竟,“流寇”在实行暴力时必须顾虑自己也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使医疗机构最无奈的是暴力的暴力。据媒体报道,最近陕西榆林横山县百信医院患者胃穿孔死亡,院长带领全院40余名医护人员悼念死者,致辞检讨忏悔,集体下跪磕头,该院医生称,死者家在当地势力很大,院方被迫接受家属条件,与之签订协议,停业3个月,违约赔300万,而据医生向媒体透露,至今并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该事件的关节点不是集体下跪磕头和赔偿,而是在停业3个月这一点上。纯粹的黑社会可以做到令医院集体下跪磕头和赔偿,但不能做到让医院停业3个月,能命令医院停业3个月的是权力。当面对普通患者,医院是强者,但当面对拥有超过医院安保力量的暴力和权力,医院就是刀俎之肉。问题在于,不仅医院头上,而且政府卫生机构头上,在有着庞大官僚体系的中国,拥有着更大、更强“暴力”的“势力”几乎是个无限的序列。当卫生部等试图通过暴力手段寻求医疗机构自我保护时,人们也就会寻求暴力的暴力进行绝杀,以使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集体下跪磕头”。



2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