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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自由放任”

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自由放任”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57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李立国表示,中国还将改革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发展的重点”,但“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李立国先生这一表态是开放的、进步的,但关键还是在于实践中的落实。登记是一个行政、法律形式,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应该受这一形式的过度约束,更需要的是“自由放任”。

对于中国必须大大发展社会组织的问题,一百一十多年前梁启超在《时务报》就已经有精到的论述,他在《变法通议》中的“论学会”一文中指出,中国的落后与缺乏“学会”有着密切关系。梁启超所说的“学会”,相当于今天的“社会组织”。梁启超认为西方的社会组织极其发达,“乃至照相、丹青、浴堂之琐碎,莫不有会”,从而为国家强大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他说:“道莫善于群,莫不善于独。独故塞,塞故愚,愚故弱。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强。”意思是社会的良善在于“群”,人们结成各种社会组织可以互相沟通,有了沟通就变得聪明,人民聪明了,国家也就自然强大了。建立和发展“社会组织”,一百一十多年前中国进行变法,就已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

也许有读者会说:“难道中国的社会组织还少吗?”有这样疑问是很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社会的组织”确实非常多,“组织”在中国是个非常吊诡的词,人人无不在“组织”,更无不在“组织”的覆卵之下,或者热泪盈眶着盼望“组织”关怀,或者一遇“组织”而心惊色变。但是,此“组织”非那“组织”。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学会》中指出了关键性的区别:“群之道,群形质为下,群心智为上。”通过政府等权力建立的“组织”属于“形质”的层面,这种“组织”在中国不仅不缺乏,而且是特别发达,中国所缺乏的是“心智”层面的“组织”。“心智”层面的“组织”是由人们按照共同的志趣、志向自由组合起来的,因而属于“民间”的,在现代就是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的“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李立国先生所说的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核心正是这样的“社会组织”。一百一十多年前的梁启超抓住“心智”这个关键点,是非常精到的。心的集合,便是自愿、自发、自由。

社会组织的自由属性是其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正因为其现代性,因此也是法治社会的元素,也即自由的社会组织一定是法治的。李立国先生所说的登记手续,是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所必要的合法化程序之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自由的,但必须也是登记的,由登记而区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类社会组织,只有进行了登记的社会组织才是合法组织,不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是非法组织。登记有准许和不准许的选择,这是对政府的考验,衡量着政府拥抱自由的程度。登记也有登不登记的选择,这是对社会组织的考验,衡量着社会拥抱法治的程度。如果过度约束社会组织登记,使登记成为一个艰难乃至危险的过程,则一个国家就难以有大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藐视乃至无视登记,“社会组织”以不登记而自得、傔足,则就是一个国家法治的灾难,甚至不能算是法制国家。

这几年来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2008年不到40万个,目前已经超过200万个。显现了中国的进步,但进步远远不够,总体来说,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还处于低水平。梁启超曾描述一个国家当能充分发展社会组织后,“遵此行之,一年而豪杰集,三年而诸学备,九年而风气成”。中国真正的现代化,有赖于“遵此行之”。愿李立国先生的表态能促成中国形成新“风气”。


2012-5-8
发表于2012-5-9《南方都市报》,发表时题目为“梁启超论发展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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