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的法律太疲软、消极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 2011年,北京男子温全因参与网络赌博输掉200万元后心里不平衡,看到邻居家都过得比自己幸福,觉得嫉妒,绑架两个小孩并杀死抛尸,2012年5月17日温全因涉嫌杀人被判死刑。因嫉妒而杀人是人性的悲哀,杀人而选择孩子则是懦夫的卑劣,但从性恶论看世界,则卑劣的懦夫就如虫豸般随处存在,温全并不是稀罕的人物。在这个世界上,最无力、脆弱的无过于孩子,因此就是懦夫们施展其暴力的想当然对象。仅最近见诸媒体而言,以未成年人为暴力侵害对象的惨烈案件,就还有合肥少女被毁容案等。如何保护孩子,我们的法律却是十分地疲软、消极。
原始时代人类继承了动物的本性,向来就有优先保护孩子的本能。当进入文明时代,更具备社会意志的成年人对孩子的保护反而衰退,杀婴、溺婴等现象泛滥,灾荒时候把孩子杀死充作粮食是常见的选择。因此,保护孩子的程度反而成了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更文明的标尺,也即人类回复到优先保护孩子的本能标志了达到更高文明,在现代也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因此,优先保护孩子就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精神之一。在中国有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中国法律现代性的特征之一。
保护孩子有消极、积极之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突出了从轻减轻原则,属于消极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是积极的保护。但是,这两部专门法律主要不是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因而总体上属于消极保护。《刑法》中涉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罪名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罪、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这些罪名一是突出了未成年人对象,二是突出了同类犯罪从重加重处罚,因而是积极的保护。但是,所有这些罪名都非常有限度,当犯罪对象不是未成年人时就不能成立,而事实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远不局限于这些罪名,特别是在人身侵害类罪名中,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选择未成年人,而《刑法》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比如杀人罪中,杀成年人和杀未成年人没有量刑区别。从这一点来说,《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还是消极的。
中国有两大劣根性使侵害孩子人身的行为滥觞:一是老人优先传统,习惯于维持过去,缺乏闯向未来的意志,因而代表未来的孩子被置于比较次要的地位;二是将孩子当作私产,以为处置孩子是纯粹的私域权利。比如打孩子至今被多数家长视作当然的权利,而打老人则不会有人认可。比如自古被议论的“后母、后爹”问题,至今还时常有“后母、后爹”把孩子打死、打残的案例见诸媒体。中国更有懦夫的劣根性,梁启超撰写《中国武士道》写到西汉侠士郭解就无法写下去,只能是“吾投笔唏嘘而涕交颐”。北京男子温全嫉妒别人幸福生活,却没有胆量选择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而选择他们的孩子,这是懦夫犯罪最常见的心理,这种心理导致侵害孩子人身泛滥。问题在于,杀成年人难杀未成年人易,而《刑法》量刑则并无明确区别,甚至更容易逃脱刑罚,比如将孩子致残的“后母、后爹”很多不需要吃官司,杀死孩子的“后母、后爹”少有被枪毙,而如果同样的伤害对象是成年人,则刑罚将全然不同。吾为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消极哀!
20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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