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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护身符

“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护身符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近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是以被告人陶汝坤“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在10年至12年,并认为陶汝坤属于未成年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建议量刑是公诉机关的权力,但就该案来说,公诉机关的建议是非常值得商榷的。我以为,其建议如果获得法院认可和接受,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的判决就属于量刑畸轻,是不恰当的。

在刑罚当中,所谓从轻或从重不是没有边际的,可以有两个层次的限定:一,在理应采纳的量刑幅度之内,就上限判决为从重,就下限判决为从轻,比如某个罪行量刑幅度在10-15年,则判15年为从重,判10年为从轻;二,突破理应判决的量刑档次,按照上一档次判决为从重,按照下一档次判决为从轻,比如某个罪行量刑幅度在10-15年,上一档次为无期徒刑,下一档次为5-9年,则判决无期为从重,判决5-9年范围为从轻,如果判决死刑则是畸重,判决4年以下则为畸轻。按照这一基本道理看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的量刑,首先要确定被告人陶汝坤的罪行理应判决什么样的刑期,如果采用降低档次的从轻判决原则,则就要看在他理应判决刑期之下的刑罚如何。

所谓理应判决刑期,是设定被告人不具有任何从重或从轻条件下,他所犯罪行应该判决什么刑罚,在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中,就是先不考虑被告人陶汝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当被告人陶汝坤视作为成年人时,他所犯的罪行就理应被判决死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陶汝坤闯到16岁少女周岩家,用打火机油将其烧成重伤,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通常被称为“毁容”。2005年安徽男子程军因女友要求结束恋爱关系而用汽油将其毁容,2006年被判死刑。2009年四川男子董利平因同居女友分手而用硫酸将其毁容,2010年被判死刑。可见,被告人陶汝坤理应被判决死刑。

在确定被告人陶汝坤理应被判决死刑的前提下,然后才能来看他是否具备从轻条件。被告人陶汝坤属于未成年人,仅此一条就足够符合从轻判条件,是否具备其它从轻判决条件已经意义不大。对其从轻判决如果是在死刑范围进行量刑,被告人陶汝坤就应该判决死缓。当不予考虑在同一档次内的变动,按照《刑法》就低一个档次从轻量刑,则被告人陶汝坤所可以适用的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也就是说,不判被告人陶汝坤死刑,就已经是最大的从轻了。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在10年至12年,从无期徒刑更降了一个刑罚档次,即使进入有期徒刑档次量刑也应该是最高刑15年,该建议一来属于畸轻,二来属于莫名其妙,不知道是从哪本教科书抄到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字。

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被告人陶汝坤家庭而言,尽管支付了一定数量的医疗等费用,但案发前周岩家长曾央求陶汝坤家长管束孩子而无效,案发后陶汝坤家庭更是用停付医疗费手段要挟周岩家长签字同意取保候审,十分恶劣。就整个社会而言,虽然被告人陶汝坤是未成年人,但他追求周岩导致其不得不转校躲避,其一再骚扰的行为属于危害极大的学校暴力,学校暴力的执行主体正是所谓的未成年人,刑罚诚然不得不从轻,但打击这些执行学校暴力的未成年人也必须严厉和给予强化。未成年人必须给予保护,但“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放肆犯罪的护身符。


2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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