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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刑法》在性犯罪中的窘境

《刑法》在性犯罪中的窘境

顾则徐


据媒体近日连续报道,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涉嫌诱奸多名男童,广州市民政局官博发布消息称,李军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民政局已免去其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职务。尽管李军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是,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后续的刑罚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在性犯罪方面,我国目前的《刑法》存在着一系列的症结,鸡奸犯罪则是症结之一。

从性学角度说,目前我国《刑法》所涉及的性行为主要是猥亵和性交两个层次,如果把猥亵理解为非性器插入的性行为,把性交理解为性器插入的性行为,则两个层次的区分大致来说是适当的(对于口交行为和某些性虐行为则尚可疑问)。主要症结在两个方面:一是性侵犯主体和客体的狭隘化,二是性交行为的狭隘化。性猥亵犯罪的主体被狭隘化为男性,问题很大,导致女性对他人的性猥亵行为难以得到惩罚,比如最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女性使用暴力将其他女性衣服剥光,对其实行性侮辱;性猥亵犯罪客体被狭隘化为女性和儿童,导致成年男性遭受的性猥亵难以得到惩罚,比如使用暴力将成年男性性器暴露,对其摧残和侮辱。非法性交可分性交易和强迫性交。非法性交易购买方被狭隘化为男性,违背了女性也可以是性交易购买方的基本事实;出卖方被狭隘化为女性,当遭遇男性卖淫时候,司法就尴尬而无奈了。强迫性交的主体被狭隘化为男性,则女性强迫他人性交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惩罚;客体被狭隘化为女性,问题尤其严重,导致自古以来最主要的性犯罪类型之一的鸡奸罪,根本没有恰当的罪名可用。性交行为的狭隘化主要是把性交狭隘理解为两性性器交,忽视了口交行为,并导致鸡奸行为没有针对性法律。这次李军案的司法困境,正是与性犯罪的狭隘化有着密切关系。

针对李军案,有法律人士认为可以采用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但按照该罪名处罚李军,刑期最高也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又觉得不妥当。应该是出于同样的对刑期太少的看法,广州荔湾区检察院则在研究参考刑法中对“强奸幼女罪”的处罚规定。按照强奸幼女罪,则李军的刑期应该最高可以提升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两种想法在法哲学角度说,都是很不妥当的,是从惩罚结果出发的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而无视了法律的理性严肃性。无论是采用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幼女罪,即使非法学专业人士凭经验理性也可以得出不当判断。但是,从自然法角度说,李军鸡奸数名(或可能是大量)男性儿童,属于严重的犯罪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李军理应受到严厉的刑罚。然而,现有的《刑法》又确实没有恰当的罪名可以符合并采用。这是极其尴尬的窘境。

目前中国《刑法》在性犯罪方面的狭隘化,在这次李军案中有了突出的暴露。由于《刑法》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性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惩罚,从而也就意味着很多受害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比如,在中国十分顽劣而流行的行为之一,即当女性之间发生冲突时,一些女性总是使用暴力将弱势的女性衣服剥掉,甚至在公众场合令其性器公开展示,诱发公众的群体性讥笑等,这些施暴女性几乎对《刑法》没有任何顾忌。与李军案中的鸡奸男童行为类似,还在一个多月前,由于担忧已经上学读书的儿子遇到自己曾经的伤害,有男性网友沉默十五年后爆料自己孩提时期遭遇“狼师”的痛苦经历,结果在网上得到了曾经在同一位“狼师”手上,有过同样经历的十几位男性网友呼应。这些人的长期沉默本身,已经说明曾经的被鸡奸所受身心伤害是多么沉重,他们由于《刑法》的缺惑异常痛苦。《刑法》,什么时候能够正视各种客观存在的性犯罪啊?



2012-8-9
发表于2012-8-11《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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