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要从功利主义走向法治主义
顾则徐
有媒体称,湖南邵阳目前约有千名“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这些监督员不穿制服对违章停车罚款,罚款将上缴区财政,其中80%返还给监督员。有记者对这一事情进行了追踪,交警方称监督员可劝导违章停车行为,但是否有权力罚款要问城管或街道。询问某个街道时候,得到的回答是“街道只对督察员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要问市政府和城管局”。询问城管局后,城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是市政府领导进行了决策,城管局只是负责执行。记者进一步询问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科负责人表示,监督员没有执法权,开罚单是不合适的,将会与城管部门进行衔接了解。从记者的这一调查可见,“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的症结,还是在一个“市政府领导”上。
那么,是否就可以对“市政府领导”求全责备呢?我以为并不可以。仅仅从邵阳这件事来说,从媒体报道来看,是该市政府领导“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后作出的决策,可以认为是他们解放思想,进行了一项大胆的改革尝试。特别要给予赞赏的是,这一决策并没有象很多地区那样以政府自己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而是将罚款的80%返还给了监督员,同时也解决了千余人的就业问题。邵阳不是大型城市,千余人的就业是个很不小的问题了。因此,无论如何说,邵阳市“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用意是好的,从解决就业而言的效果也是好的。进行这样评价的原则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功利主义,而这一原则正是“文革”后进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邵阳市政府领导只是按照这一原则做事而已。因此,对“市政府领导”求全责备并不妥当,也不具备足够理由。
问题在于,如果放大到整个国家来看,应该设问: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功利主义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治理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之策?当人类有国家之后,政府无不有事要做,也即总是有一定的功利需要实现。如果以实现一定的功利而为根本治理原则,就会等于没有原则。就如吃饭,不能说吃饭是为了吃饭,只能说吃饭为了维持生命或为了品尝食物等。因此,人类自古就寻求和探索着超越于功利的治国良策,比如中国古代就有儒家、法家之议论。各种原则纷繁复杂,有精神的、理想的、伦理的,等等,但不管怎么复杂,在操作层面则无非是归结到人治或法治上。所谓操作层面,也就是制度层面,因为,即使主张人治,也无法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最终必须要令整个国家、政府机构、社会、人民有一个稳定、确实、清晰的依傍平台,所以,全世界古往今来无不最终落实到法治上,中国则在汉武帝时候就奠定了儒表法里原则。按照梁启超的说法,中国从管子以后,实际就已经确立了法治路线。也即法治是基本的治国原则,至于在这个基础上是主张儒家还是道家等,则是另一回事情了。实际上,中国改革开放后,诚然有着功利主义原则,但也同时确立了以法治国原则。
以法治国与功利主义是否相冲突呢?如果认为以法治国就导致无法做事,导致难以做事,那么,彼此就是冲突的。如果认为以法治国可以做事,可以把事情做更好,那么,彼此就不是冲突的。邵阳是蔡锷的故乡,邵阳人至今以此为荣,不妨以蔡锷为例。辛亥重九起义后,蔡锷担任云南都督,仅仅一年,就把本来需要中央拨款弥补财政的云南,建设成为了不需要拨款并盈余的省,甚至拨款支持中央财政。蔡锷虽然是都督,领导的是军政府,但他治理云南的原则却是法治,一切按照法律办事情。蔡锷要离开云南时,有几个高级将领争都督职位,这样的事情在其它省导致的都是灾难性的军事冲突,但蔡锷却宣布通过军事法庭解决争执,结果大家便服从法律,极其危险的争执得到和平解决。可见,以法治国不仅可以做事,而且可以在中国把事情做最好。无论是治理一个国家,还是治理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乃至一乡、一村,都需要做事,要实现一定的功利目标,但做事的手段、程序不按照法治,则意味着不成熟。
2012/8/21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