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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

人格被刺字是启蒙教育之病

人格被刺字是启蒙教育之病

顾则徐


南方都市报报道,有深圳家长向该报投诉称,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芬小学有老师在表现不好的学生脸上盖章以示批评,该报记者在该校三年一班教室内看到,有3名孩子脸上分别有红、蓝两种颜色印章,涉事老师称该校有一项争优创先的学生评比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她个人考虑欠妥,将原本应该盖在本子上的印章用在了学生脸上。有家长说:“孩子表现不好,就在他脸上盖个蓝墨水的印章,这跟古代给犯人脸上刺字有什么区别?”

中国先秦有墨(墨面)、劓(割鼻)、剕(砍脚)、宫(去势)、大辟(死刑)五刑,可称为远古五刑。后来发展出笞、杖、徒、流、死五刑,可称为中古五刑。中古五刑受刑人肉体的痛苦并没有减去多少,甚至加重了刑罚的死亡威胁,笞、杖、徒、流实际都存在着制造死亡的可能,有杖毙、徒死的说法,但中古五刑比之远古五刑要人道得多。远古五刑的残忍之处,一是将人残废,二是直指人格。其中以宫刑最为残忍,直接残害人道,所以,虽然刑罚等级低于死刑,但鲜有人愿意接受,情愿要求被执行死刑。司马迁接受宫刑,现代人往往理解错误,以为他是怕死,实际西汉时候中国人流行侠义风气,视死如归,司马迁是为了完成《史记》撰写这个崇高目标而极其痛苦地委屈了自己。远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是墨刑,它不致人残废,但用脸部标记的方法伤其人格。

中古五刑与远古五刑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彼此之间的出现和取消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墨刑也称黥刑,最初只是在人脸上用墨标记,后来出现了刺字的方法。墨刑只是在唐朝时候没有采用,一直到清朝末彻底废除,是中国历史上最古老、采用时间最长的一种刑罚。在宋朝时候,墨刑的使用最为普遍,是宋朝刑罚的一个突出特征。宋朝刑罚体系的特点是刺配制度,监狱里没有已经判决服刑的罪犯,已经判决的罪犯甚至是跟普通人一样生活、劳动、从军,赖以区别的鲜明特征是脸上标记,而且一被标记终身无法去除,人格上低人一头,被贬斥为“贼配军”。一部明朝人写的《水浒》,实际就是关于宋朝“贼配军”的演义,今天一般人所了解的古代墨刑,主要来源于《水浒》中林冲、武松、杨志、宋江等人的故事。只要知道《水浒》梁山好汉故事的人,无不知道脸上刺字就意味着是犯人,是“贼配军”。

从形式上说,老师在孩子脸上盖章不是黥面,也不是法官判决的刑罚,但内在对人格的贬抑、侮辱则是同构的。黥面是把人分作好人、坏人,然后给予标记,盖章则是把孩子分作好学生、差学生,然后给予标记,彼此的结构逻辑完全一样。黥面侮辱的是所谓坏人的人格,盖章侮辱的是所谓差生的人格,彼此的目标逻辑完全一样。当然,在孩子脸上盖章的老师未必有这样明确的思维,更主要是由于无知而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但其潜意识就是如此。问题在于,这种潜意识并不是这位老师的个人意识,而是当今中国教育的普遍意识。

这位老师说印章原本应该用在本子上,那么,在本子上把孩子分成好学生、差学生,就是对的吗?今天中国的教育体制授予甚至规定了老师这样的权力,但这恰恰是错误的。章盖在脸上是公之于众,盖在本子上是公之于内,彼此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区别。无论是公之于众还是公之于内,把孩子分成好学生、差学生本身就是违背人性的,是对正在启蒙阶段孩子的人格伤害。在这种违背人性、伤害人格的启蒙教育中,孩子能成长出正常的、良善的人格吗?一部《水浒》已经充分演绎了这样的道理:人格一当被刺字,要么做奴婢,要么上梁山。



2012/9/26
发表于2012/9/27《华商报》。

开枪了

开枪了

顾则徐

题记:公元2012921日,辽宁盘锦政府无合法手续强征农田,兴隆台区警方开枪杀死抵抗农民王树杰,杀伤其父王再元等。


他们
开枪了

已经
开枪了

终于
开枪了

他们
只有枪

一直
在——抢

他们说
——我有枪



                                       2012/9/24

懦夫的暴力不是英雄的暴力

懦夫的暴力不是英雄的暴力

顾则徐


915日西安的游行中,日系车车主李建利被游行队伍中的暴徒打成了重伤。据媒体报道,21日下午,西安警方公布了日系车车主李建利重伤案的侦查情况,声称专案组对线索情况进行了整合分析,现已确定嫌疑人员体貌特征,正在积极抓捕中,并公布了两张监控摄像拍摄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希望市民积极提供线索。积极抓捕暴徒是警方的责任和义务,其意义不只在侦破李建利重伤案本身,更在于维护今后中国社会的安全和基本的道义。

任何现代意义的或走向现代化的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乃至需要进行大型聚会或走上街头的群众运动、社团运动。不管这种运动所提出的主张是什么,其形式和手段本身就构成了影响社会演变进程的重要元素,它未必与宣示的主张一致,甚至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和平的主张而采用暴力的手段,结局恰恰是失去和平进程,而将社会推向暴力的演变方向。这方面,中国有着极其惨痛的教训。中国近现代的群众运动、社团运动开端于1895年(光绪21年)的公车上书,这次由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运动非常和平、良性,可说是为中国历史开了个非常好的头。但是,中国很快出现了另一股极其不良的潜流,一些进步的知识界人士和学生对于推动中国进步有正常的不同意见,互相争论而不能说服彼此,于是便互相打起了耳光,保皇党打人耳光,革命派打人耳光,康有为的弟子打章太炎耳光,章太炎自己则打梁启超耳光,张继领着革命党打梁启超政闻社人的耳光。这一打耳光风气终于演变成暴力取代意见的群众性潮流,尤其成为了革命党的特色。问题在于,当完成了革命之后,需要和平了,但已经养成暴力习惯的群众运动、社团运动一发不可收拾,成为了人们心目中的正义之举、英雄之举,从而,就把中国社会的演变从暴力不断推向暴力。

在清末全国风起云涌的请愿运动中,没有发生过什么针对平民的暴力,中国人恢复出的是已经遗忘了的中国武士道精神,全国有很多断指割肉以示决心的壮士之举。比如1910103日奉天省城30名学生代表到咨议局要求召开国会,在得到朝廷很难召开国会的反馈信息后,一名金姓学生代表当场切指血书“至诚感人”四字,另一名学生李德权用刀割自己左股,血书“速开国会”四字。次日3000名学生向督署请愿,又有学生切指血书。6日近万人向督署请愿,奉天《商务报》编辑张进治切断左手食指,血书游行大旗。这种壮烈的中国武士道行为到了“五四”运动时候被遗忘,变成了针对非武装人员的“火烧赵家楼”。从此,针对非武装人员乃至平民的暴力日益蔓延,懦夫的暴力被当作了英雄的暴力,象病毒一样接种到了中国人的神经系统中,终于在“文革”当中几乎将国家、民族毁灭。在这次全国性的反日游行中,一些人乘着日本车、用着日本牌子相机高呼抵制日货,暴徒们砸平民的车辆,烧抢平民的商铺,殴打平民,甚至有壮年的所谓教授打八十高龄老人的耳光,“文革”风气出现了再次死灰复燃的倾向。

要不要爱国?当然要。一个国家、民族,一定需要情感的凝聚,但这种情感的对象既然是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便应该是自爱——中国人爱中国人。中国人对中国人进行暴力,算什么爱国?对于如何爱国会有意见不同,谁对谁错需要的是说服,说服不了只能各自按照各自的方式去爱国,岂能暴力相向?暴力莫过于战争,即使战争,在日内瓦公约诞生后,人类也已经形成不能针对非武装人员和平民执行暴力的共识,何况群众运动、社团运动根本就不是战争。无论从何种角度说,针对非武装人员和平民的街头暴力,都是犯罪。所以,对这次反日游行中的暴力,警方必须要进行侦查,令暴徒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以避免中国今后滑向暴力道路。


2012/9/22

人格第一是教育精神的常识

人格第一是教育精神的常识

顾则徐


最近全国各个大学相继开学,在开学典礼上校长们自然要讲一下话,强调一下大学精神和对学生的期待。有媒体专门综合上海地区各大学校长的讲话进行报道,发现“与往年大学校长的言语诙谐不同,今年,校长们不约而同从常识和经典谈起,和学生聊聊‘大学是什么’以及在大学里他们不希望看到同学们成为什么样的人”。

从经典谈起,自然就需要引用,校长们一般都引用蔡元培的话,比如“大学教育者养成人格之视野,是仅仅为灌输知识、练习技能之作用,而不灌之以理想,则是机械制教育,非所以施以人”。这似乎已经成为今天阐述大学精神时候的惯例,如果有所突破,在中国一般也只是引用蔡元培之后他的继承者们的一些话。这是十分局限的,只能证明“经典”,而不能证明“常识”。大学精神,本质上就是教育精神,局限在蔡元培之后,似乎教育精神只是在蔡元培之后才形成;既然蔡元培之后才形成教育精神,就难以说是常识。事实上仅从中国言,蔡元培之前中国就有悠久的教育史,教育精神自古有之。

所谓教育精神,在中国奠基于孔子。一部《论语》,处处体现了孔子的教育精神,这种精神就是人格与学问,就是内圣而外王。唐朝的韩愈从教师角度对儒家教育精神进行了总结:传道,授业,解惑。传道就是育人,包括人格与学问两个方面,这是整个教育活动的灵魂,其次才是授业,解惑则是教学方法。中国古代由于科举制度的兴起,通过接受教育获取功名——授业——潮流化,使得教育精神受到损害。但即使有科举制度,传道始终还是中国古代教育的灵魂。梁启超认为,科举制度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它是取士制度,而在于它跟学校分割开来,没有以学校制度为基础。但正因为科举本身不是教育,所以科举的功利性并不能取代教育的精神,而只是干扰、限制教育精神的发扬。

中国教育思想最重要的转折是康有为,集中体现在他的《长兴学记》中。康有为把他的教育思想概括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及切于人事,便于经世。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都是做人的原则,是教育的核心,游于艺及切于人事,便于经世,则是指学习具体的知识和技能。康有为是中国古代教育思想的集大成,同时又为现代教育打开了天窗,引进了新鲜的阳光。梁启超制定的《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则是又一个经典文本,他把教育确定为立志、养心、治身、读书、穷理、学文、乐群、摄生、经世、传教十项原则,形式上似乎还很传统,但包涵了远比康有为丰富的教育思想,更具有开放性,读书只是排在第四位,摄生是通过教育以利于个人人生,排在了经世之前。北京大学前身京师大学堂开办时候的章程,是梁启超起草的,他开宗明义即规定“造就通才为全学之纲领”,而所谓通才的主旨则是“激发忠爱,开通智慧,振兴实业”,其本质实际就是人格、学问、经世致用。

以上可见,虽然就具体内容上说,从孔子后中国教育思想有演变过程,但人格养成第一,知识学问第二,始终是一贯的。梁启超在《京师大学堂章程》第二条特别指出:“中国圣经垂训以伦常道德为先,外国学堂于知育、体育之外尤重德育,中外立教本有相同之理。”也即古今中外的教育精神,本质上都是一致的。正因为这种教育精神并不是从蔡元培开始才有,所以,就不仅是经典,更是常识。梁启超说:“教育是什么?教育是:教人学做人——学做现代人。”但是,还在上世纪20年代时,中国教育就开始出现急功近利的病症,梁启超批评大学堕落为了贩卖知识的店铺。当然,贩卖知识比贩卖文凭还是好很多的。



2012/9/19
发表于2012/9/20《华商报》。

重温百年前中国爱国主义思想

重温百年前中国爱国主义思想

顾则徐


爱国主义作为一国国民的自然情感是把双刃剑,其进步不是决定于情感的升温,而是决定于理性是否能够占据主导而控制情感。中国本没有爱国主义,奠定爱国主义理论的梁启超说:“我中国畴昔,岂尝有国家哉?不过有朝廷耳。”(《少年中国说》)中国的爱国主义形成于清朝末期,与被侵略中的救亡密切关联。

1842年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国割让香港岛,但系于之前失去控制澳门的先例,鸦片战争实际上对中国并没有刺激出太大的亡国危机意识,不过,国门被打开了,中国越来越多的先进分子开始得以认识世界。十分吊诡的是,虽然清朝晚期俄罗斯侵占了中国大量领土,但俄罗斯的每次侵占行为都没有成为中国亡国意识的转折点,中国人似乎天然承认俄罗斯强大而比较麻木。1885年结束的中法战争是个比较重要的转折,中国在战场上并没有失败,却由于朝廷的主动退让而失去了对越南的宗主国地位,大大刺激了知识分子的神经,就此,变法救亡意识超越洋务主张开始萌芽、滋长。关键的转折是1895年结束的中日甲午战争,中国不仅失去了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更是割让了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等自身领土,而对象则是中国人自古轻视乃至鄙夷的“倭寇”,精神上的打击极其沉重。甲午战争把亡国问题现实地摆到了中国人的眼前,康有为、梁启超领导了“公车上书”,光绪皇帝接受变法主张。从此,救亡就成为了中国社会运动的主题,爱国主义也成为了中国人的基本精神。

虽然爱国主义就此兴起,但在中国爱国主义精神形成的过程中,也充满了理性精神。谭嗣同是今人公认的爱国者,他在《仁学》中表达了即使今天还难以为很多人理解的深刻的爱国思想:“东西各国之压制中国,天实使之,所以曲用其仁爱,至于极致也。中国不知感,乃欲以泻忿寻仇为务,多见其不量,而自窒其生也。”意思是中国被侵略蕴涵着使中国跟上世界进步的仁爱精神,但中国人只知道被侵略的一面,而不知道感谢这仁爱的一面,违背天意只顾与外国为敌,这样就不是外国令中国亡国,而是中国自己令自己亡国。不过,清朝政府尚不狭隘,虽然败在日本手上,但义和团运动后没有仇视日本,而是积极与日本交往,向日本学习,大力推动到日本的留学运动,客观上为中国实现共和奠定了基础。

现在一般认为,中国第一次抵制日货运动是19082月因日本商船“二辰丸”走私军火而兴起,领导人是立宪派徐勤、徐佛苏等人,其实,在海外进行遥控领导的是梁启超。“五四”运动时候,梁启超也在欧洲写信回国发动了抵制日货等反日活动。但是,梁启超对抵制日货始终有清醒头脑,他也是一再批评盲目抵制日货的人。他说:“须知今日交通大开之天下,经济无国界,牵一发而全身动焉。”(《现政府与革命党》)外国经济诚然受损失,但中国自己也受损失。他举例说,抵制日本纸张,但实际市场上的纸张基本由日本供应,盲目抵制就会导致中国没有纸张可用。1905年上海罢市,梁启超指出因为这一罢市而造成了在日本的中国人企业倒闭。他说:“欲为国民谋乐利,终不容逆时以取败亡。”(《中国古代币材考》)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体系的竞争中去。

以爱国为自己一生原则和追求的梁启超淳淳教诲说:“国是要爱的,不能拿顽固偏狭的旧思想,当是爱国。因为今世国家,不是这样能够发达出来。我们的爱国,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个人,一面不能知有国家不知有世界。”(《欧游心影录》)



2012/9/16

必须拍死诈骗的蚊子

必须拍死诈骗的蚊子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湖南人朱某等十多人通过网络搜索企业老总、国家公务人员、学校领导等的个人信息,并通过PS合成色情照片进行敲诈并获利,共开设5000多张信用卡,寄出1000多张“领导艳照”勒索钱款,在黑龙江省已经核实的104名受害人中,报案的不足一成。

实际上,这种诈骗活动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只是那时候是一封简单的手写的信,现在则附上了“领导艳照”,具有了网络时代的特色。不过,尽管技术进步了,但也只是技术手段的变化,其基本的诈骗名义和对象没有变化,无非是用色情“证据”胁迫官员、老板就范,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问题在于,这种陈旧的诈骗方式为什么“经久不衰”,且有发展势头?报道介绍,该案主犯朱某是看到家乡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很多人通过这种犯罪发了财,眼红之余,便找到一名精于此道的老乡“学艺”,然后自己开始进行诈骗活动。可见,这种诈骗确实是有效的,不然,朱某就不会出钱“学艺”。

朱某的“猎头”对象并不是局限于黑龙江一省,但在黑龙江公安部门核实的104名受害人中,只有不到10%的人报案,而朱某在黑龙江地区实现的诈骗金额达到了百万元以上。报道介绍了一家知名国企的董事长张希(化名)的情况,他接到诈骗信后,认为自己“虽然没做什么亏心事,但在应酬场合和一些女子搂搂抱抱的逢场作戏也不是没有过”,于是给对方汇了10万元。没做什么亏心事,只是自己的主观评价,不等于事实,事实在于确实有过“逢场作戏”,这才是朱某的“猎头”诈骗得以实现的根由。由此可见,朱某之类人物进行诈骗并不是简单的脑袋一拍,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客观分析基础上的。这种分析对于某个人并不掌握具体的“逢场作戏”证据,但却有着一定的“命中率”,从而构成对官员、老板的胁迫力,令其中心理素质不过关的、曾经“逢场作戏”的人,不得不汇款。不报案的原因诚然会很多,但确实有过“逢场作戏”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问题在于,有过“逢场作戏”的人并不局限于官员、老板。“逢场作戏”是一种性行为,作为性行为任何社会阶层的人都会有,包括路边乞丐也会“逢场作戏”。报道说,朱某共寄出勒索信1000多封,对每名被害人勒索10万到50万不等。最少10万元的开价,别说只是“逢场作戏”的照片,即使被当场逮着,普通平民又有几个人能够接受?对于很多普通平民来说,当面对这种要价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10万元没有,只有命一条。因此,所谓“逢场作戏”只是朱某进行诈骗的理由,官员、老板能够轻松支付10万元乃至可以支付50万元,才是他得以实现诈骗的基础。反过来说,官员、老板既存在着高概率的“逢场作戏”,又存在着为“逢场作戏”支付10-50万元的能力,这才使自己成为朱某之类诈骗的“猎头”对象。

当然,官员、老板即使是有缝的鸡蛋,也不能成为朱某之类蚊子可以肆意妄为的理由,司法必须要拍死这些蚊子。当一个社会泛滥诈骗、敲诈者时,没有多少人会是安全的。古人有言:“世无完人。”每个人都有弱点,都可能会有过荒唐的言行,如果诈骗、敲诈成为社会的牟利流行方式,就会成为一种社会性恐惧。事实上,在今天这个“利”字当头的时代,欺诈几乎已经无处不在,购物存在被欺诈的风险,走在马路上存在被欺诈的陷阱,躲家里还会收到欺诈的电话、短信。防是必要的,惩更为必要。蚊子不拍死,好的鸡蛋也可能会被叮,至少,不被叮也会因为骚扰而惊惧。


2012/9/12
发表于2012/9/13《华商报》。

中国如何驱逐烟草之魔?

中国如何驱逐烟草之魔?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增加40万大箱卷烟生产指标,可为地方增加6亿多元税收,将全部用于灾后重建。该报道所说的“灾”,是指最近发生的邵通市地区以彝良县为中心的地震,这次地震目前已造成81人死亡。又有媒体报道说,日前有网曝重庆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中的抗日名将李根固旧居正在施工,据效果图所示,这里将被装修成“根固雪茄会所”。这两件事发生地在整个中国而言都处于西南地区,但实际彼此相距遥远。就事情本身言,一为救灾,一为会所;救灾的目的是底层灾民的生存,会所的目的是上层富人的享受。但这两件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都有一个共同点:烟草。

500多年前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后,欧亚旧大陆的历史因此而被彻底改写,人类进入到了一个完整的世界史阶段。新大陆为整个人类贡献出了大量奇妙的食物品种,最重要的比如有玉米、土豆、番薯、花生、向日葵、番茄、辣椒、可可等,最近还有雪莲果开始流行,人类食物不仅空前丰富,更是在摆脱饥饿方面获得了极大成功。但是,美洲也同时释放出了两个大魔:梅毒和烟草。就中国而言,这两大魔影响明朝以后的历史极大。从梅毒来说,清朝咸丰皇帝一直被认为是死于梅毒,他的早死导致为他生了一个儿子的慈禧获取权力,清朝进入到了衰败的慈禧时代。我在最近出版的《共和的守护者:蔡锷传》一书中第一次介绍,蔡锷的死亡与他被德国医生阿斯米、克里误诊为梅毒有密切关系,而蔡锷之死对影响民国历史极其深远。

梅毒和烟草两大魔被释放以后,人类深受其害。人类抗击梅毒进行了不懈努力,在发明抗生素后终于获得了基本胜利。但人类对烟草的抗击则远为艰难,至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烟草甚至还被大多数人看作是身份的象征,比如在100年前的上海、香港,戴着金丝边眼镜叼根雪茄,牵条哈巴狗,是上流社会男性人士典型的“文明”形象。民国时期一再禁烟,但禁烟是禁鸦片而不禁烟草,因此,在禁烟的背景下,烟草成为了中国几乎跟吃饭一样普遍了的消费,由此而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加工产业,至今还属于国家最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人类开始展开禁烟运动,中国则进展缓慢,近些年才有规模地展开,比如最近广州经过修改的禁烟法规于91日正式生效,禁烟措施更为具体和严格。

但是,在中国禁烟试图在短期内要形成大的效果十分困难。目前中国吸烟人口约占全世界11亿左右吸烟人口中的1/3,远高于国家总人口占世界总人口之比,是世界第一吸烟大国。目前中国的禁烟主要局限在吸烟场所的限制上,这诚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消费观念和产业观念的改变,这两个方面才是根源。就消费观念方面而言,这些年不断推出千元以上一条的烟,甚至有8500/条的品种,刺激消费,甚至刺激腐败。将抗日名将李根固的旧居改造为“雪茄会所”,其深层次的意识正是如此,简而言之,就是一种腐朽的烟草身份化行为,——既然腐朽,抗日纪念就失去意义。云南申请增加卷烟生产指标,名为救灾,实际是产业观念的陈旧,不能摆脱依赖烟草的财税思路,——不增加烟草生产,灾民真就无法救济吗?吸烟场所涉及的只是方便性,吸烟人口主要由产、销两头刺激形成,背景则是以消费观念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当产业观念和消费观念不改变,仅仅吸烟场所的限制并不足以驱逐烟草这个魔。



2012/9/11
发表于2012/9/12《南方都市报》。

要真相,不要辩护

要真相,不要辩护

顾则徐


据报道,工程院院士李连达96日作客科学网访谈时认为,美国机构在中国儿童群体进行的“黄金大米”试验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临床试验已证明试验安全。他称,这项测试目的明确,科研设计合理,试验结果也达到预期目的,从科学角度看不存在原则性错误,也不存在追究责任的问题。李连达作为一名院士对十分引人注目的“黄金大米”试验进行肯定,很显得冠冕堂皇,似乎很科学、很权威,但作为对公众的言论,却缺了两样最要紧的东西:事实逻辑和公信力。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无论是从科学的还是社会的、伦理的角度说,都存在着争议。这次美国机构利用中国湖南小学生做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试验一事,正是因为争议而导致——争议状态中的技术进行人试验可能是违背伦理的。但是,就这次事件而言,已经超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本身的范围,而是转化为了事实确认问题,也即无论是否支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定义,都必须先确认人试验事实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李连达院士却绕开了人试验这一事实本身的问题,直接宣布其合法、合理、安全,违背了起码的事实逻辑。在避开确认事实本身的情况下,直接讨论其是否合法、合理、安全,就缠进了无法得出结论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怪圈中,你尽管反对转基因,我归我宣称安全,各说各的,谁都不对,又谁都没错。但“黄金大米”试验事件的特征已经不是这样,而是在于这一试验本身是否是一个事实?真相是怎样的?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进行谴责所基于的事实是:美国先正达公司有一个将所研制的转基因“黄金大米”到中国进行人试验的计划,目的是试图获得对补充人体维生素A的作用的数据,早在2008年,中国农业部和浙江省农业厅在得知该研究计划后即叫停该项目,但一篇201281日发布于《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论文显示,这项由美国塔夫茨大学的唐广文领导的研究最终得以完成,这项研究共选取了72名六到八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进食“黄金大米”,他们全部是湖南衡阳市一所小学的学生。今年8月底绿色和平的谴责声音传到中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之后,美国塔夫茨大学校方承认该项试验,但是,湖南疾控中心只承认有一个“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项目,且与境外机构没有任何关系,参与其中的中国疾控中心也宣称这一“类胡萝卜素”研究项目与转基因无关。可见,“黄金大米”还在国门外时是个转基因安全问题,当延伸到中国国内后就完全演变为了是否进行过这一试验、如何试验的事实问题?李连达院士连这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搞清楚,大概是“糊涂”了。

李连达院士实际上向来“糊涂”,数年前作为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和导师,在其属下副教授贺海波的论文造假事件中,有八篇造假论文李连达院士为作者之一,且有两篇造假论文为第一作者,事件曝光后,李连达院士竟然什么都是“不知情”,主要责任都由其他人承担了。至今而言的媒体报道还没有任何关于李连达院士与在湖南发生的人试验有什么具体瓜葛的信息,也即李连达院士并不具有证明该试验真伪的身份,加以他本来就是个连有着他名字申报课题和经费的众多假造论文都“不知情”的糊涂人,更无法证明事实的真伪。这样一个并无公信力的人,为“黄金大米”试验辩护,难道是要把公众也一起搞糊涂?当院士走出实验室,还是忘记自己是院士好。


2012/9/7

2012年9月6日星期四

激情犯罪不能激情判决

激情犯罪不能激情判决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今年34日,27岁男子许泽雷驾车与行人孙先生剐蹭后发生口角,随后将对方撞到后反复碾压致其死亡,近日许泽雷被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15年,从轻理由是北京一中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称许泽雷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我以为该案从轻判决的理由并不确凿。

该案从轻判决的理由是三个:激情犯罪,自首,被害者家属谅解。让我们先来看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现代犯罪心理学名词,在十九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注意到这一现象时,至少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就早已有承认,用现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冲动”。就冲动而言,每个人都会发生,但冲动而犯罪甚至杀人则不是普通的冲动,所以司法承认冲动需要十分谨慎,一般而言集中于比较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和低文化程度群体,但许泽雷是已经27岁的已婚男子,且有大学文凭,将孙先生撞到后又反复碾压,是否可以确定其为“激情”值得商榷。驾驶作为一种需要培训并考试的有理智的技术,不同于掏把刀出来刺击他人的简单动作,是否可以归为司法承认的“激情”行为,也需要商榷。我们权且认可其为“激情”,但是,激情犯罪能否从轻判决在法学界始终是个争议话题,中国的法律文本并没有相应的明确的从轻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承认许泽雷是激情犯罪,也不构成法定的从轻判决理由。

让我们再来看所谓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这两个要件是互为的。不投案而供述犯罪,比如某人杀人后电话告知警方凶杀情况后逃跑,这不能构成自首。投案后供述虚假的犯罪动机和事实,比如许泽雷即是,也不能构成自首。当许泽雷将孙先生碾死后,身边的家属诚然是报了警,但他是作为交通肇事供述,北京海淀区警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未见肇事车辆有明显制动痕迹,从而发生怀疑,经对现场地上的血迹推断,及对目击证人等的走访,才得以发现这是刑事犯罪,也即许泽雷在见到警方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简单来说,自首不是根据犯罪人逃跑不逃跑判定,而是必须要根据其到案后的供述判定,凡是经过侦查(包括审讯)才如实供述的,至多只能说态度比较好,而不能认定其为自首。另一个情况是,当作为交通肇事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许泽雷并不能离开现场,必须呆在现场是他的法定责任,呆在现场接受警方调查不能构成主动投案。

以上可知,激情犯罪是非法定的可商榷的从轻理由,自首则根本不存在。那么,第三个被害者家属谅解理由是否存在呢?如果被害者家属对从轻判决许泽雷是真实谅解的,那么,就应该是接受了该判决结果的。但非常讽刺的是,法院判决宣布许泽雷获得了被害者家属谅解,而死者家属却对判决强烈不满,在法院门口痛哭喊叫,要求杀人偿命,这哪里有什么谅解呢?死者家属事实上的不谅解言行,已经客观否定了法院从轻判决的这一理由。这样,法院对许泽雷从轻判决的三个理由就只有激情犯罪极其可疑地存在着。但是,既然激情犯罪是一个非法定理由,那么,它就不能单独发生效率,也即在法官自由心证情况下,一个可以商榷的非法定从轻理由不能单独地构成为实际判决的理由,不然,就是等于把房子造在了沙滩上。沙滩上可不可以造房子呢?可以,但不能只是沙滩,必须还要有其它基础,这样才能造出干栏式房子。在许泽雷根本不能构成自首的事实下,只有当被害者家属对其有真实的谅解,可商榷的激情犯罪才可以作为附带的从轻判决理由要件生效。


2012/9/5
发表于2012/9/6《华商报》,发表时有删减。

对台港澳不能称“国际”、“境外”

对台港澳不能称“国际”、“境外”

顾则徐


长期以来,各种言论、文字针对台港澳地区使用“国际”、“境外”等词,十分泛滥,对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性十分不利。

830日媒体有一篇关于深圳的李先生因出差滞留澳门8小时,结果被通知手机欠费14259.83元的报道。报道称:“账单显示其(李先生)在澳门累计产生约274M的国际漫游上网流量。”“国际漫游流量费分别为6322.2元和7745.6元。”该通信公司回应记者称“技术部门经过核查发现,李先生的手机号码于822日在澳门期间累计产生约277M (1M=1024K B)的国际漫游上网流量”。一名业内人士称“通信运营商为客户提供的境外网络服务,是通过和境外运营商签署漫游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国际漫游的”。报道中频繁出现“国际漫游”一词,不妨以此为例,看一看为什么会导致对澳门滥用“国际”。

该报道中出现“国际漫游”一词,并不是记者的错误,而是内地电信行业将台港澳地区视同为“国际”进行营业收费事实的客观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该条款虽然将台港澳于国际在语言形式上加以了划分,但致命的毛病在“参照”一词上。台港澳作为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参照”内地,而是要“参照”“国际”?由于中国是实质性的行业立法,《电信条例》内涵着大量行业利益,将台港澳“参照”“国际”,说穿了就是将台港澳视同为外国进行高收费。因此,在电信的实际营业操作中,就事实上形成了台港澳的“国际漫游”。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要将台港澳电信业务视同为内地,暂时也不现实,但视同为“国际”则绝对不应该,因为,这涉及到消费者的国家领土意识养成。目前,至少在通讯费用上,内地去台港澳地区的人们,意识中与出国并没有什么区别,脑子里反应出的是“国际漫游”。这是十分荒唐,也是十分危险的。

电信行业涉及台港澳地区时出现“国际漫游”一词,仅仅只是泛滥的“国际”、“境外”等错误用词现象中比较突出的一例。与滥用“国际”一词比较,“境外”一词的错误使用更是严重。比如,我曾撰文批评国家一些部门甚至是法律部门,在涉及台港澳地区时,经常会使用“……与境外……内外勾结”、“境外……势力进入我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类句式,而所指对象实际属于台港澳地区。由于很多人至今有着强烈的“境外敌对势力”观念,而在他们这一观念中实际包涵着台港澳地区的对立力量和异见力量,因此,在习惯性使用“境外敌对势力”这一概念时,就无意间把台港澳地区划到了“境外”,犯了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性方面的错误。境,当这个字单独使用时,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边境意思,而边境的通常含义是指国境,涉及台港澳地区时岂可泛用?内地、港澳、台湾属于三种有区别的情况,进行表述时确实有“难处”,但汉语言文字极其丰富,“境外”只要用“治外”取代即可。“治”是实际统治和管理,内地、港澳、台湾属于三种治情,彼此为一国,互相之间的“境”为治境,而非国境。只有用了“治”,方可用“境”;不论“治”而说“境”,就会把治境混淆为国境。所以,只要用一个“治”字,无论怎样,就都不会伤害国家领土的完整性涵义。



2012/8/30

要谅解穷人遭遇大灾时的无情

要谅解穷人遭遇大灾时的无情

顾则徐


《重庆商报》829日的一篇报道在网络上引起很多读者关注,该报道介绍了重庆铜梁14岁少女王月霞(化名)患肝癌已到晚期,当地政府得知其病情后拿了5000元交给王月霞父亲王某,但王某解释称自己身体也不好,拒绝将5000元拿出给女儿治病,并称钱已经用于给自己看病和还之前购买彩票欠下的债务。与整篇报道对父亲王某的谴责口吻不同,大多数网民则给予了他以谅解。

王某的行为是否应该受谴责呢?应该的。他最大的错误,是既然接受了当地政府给予他女儿治病的资助款5000元,就是与资助人建立了契约,应该忠实履行契约,不管是否能够拯救女儿的生命,都应该将该款用于女儿的治疗。其次的不当行为,是即使认为女儿的生命已经无可挽救,也应该给予临终关怀,给她短暂生命以最后的父爱,而不能跟她大喊一声“你得了肝癌,活不久了”,就不再看望她、照顾她,形同陌人。但是,仅仅谴责王某并不够,我们是否更应该给予谅解?

人类对于亲人生命采取如何的态度,有着历史的演变过程。原始时代时候,人类曾有过杀戮甚至吃掉老年人的规矩,当氏族中某人年龄到一定程度,被大家认为只能消耗食品而不能获取食品时,他便要接受死亡,这与氏族获取食品的困难有密切关系。至于孩子,如果患上被大家认为无可挽回的疾病,或将导致无法劳动的残疾时,氏族也将放弃对他(她)的生命拯救。后来进步了,人类知道了老年人虽然不能劳动,但却有着经验和智慧,听取他们的意见会使年轻人获取更多食品,于是,氏族就以老年人为尊荣了,不但不再杀戮,而且更是必须要以老年人为氏族领袖(长老)。但对孩子残缺了的生命的尊重,则进步很缓慢。进入文明时代后,孩子生命依然是被功利地对待的,特别对于穷人来说,更是一种传统。民国时代,每当遭遇灾难,穷人就会卖儿鬻女,即使本来富裕的家庭也会把女儿送到妓院,给人做姨太太则更是常见。似乎无情,其实内涵着有情,比如把孩子卖掉,收到的钱未必能让家人活命,但却可以让孩子去一个可以活下来的地方。至于不再拯救家中必死或必然严重残疾的人,则是为了达到不因一个灾祸而导致又一个灾祸目的的选择。

普遍认识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包括严重残疾、痴呆者)都有其价值,人类至今不出百年。任何人的生命,即使将死之人,其价值不在于有什么功利,而在于爱,对于维系人类的情感、道德和正义有着伟大意义。这是人类始终追求着的,并努力实现着,这就是全民福利的精神所在,是人类社会现代性所在,国家养老制度和医保制度则是基本的保证。在中国目前,由于治病问题没有解决 ,中国社会远没有实现现代性,因此,穷人家庭当遭遇需要支付巨额费用的灾祸,甚至支付巨额费用后也难以拯救生命时,虽然一部分人会不顾以后一切地寻求治疗,但毕竟理智的人们还是会选择放弃治疗的方案。王某并非不爱自己的女儿,他向来很爱她,也已经付出了家中仅有的数万积蓄。他对女儿说“你得了肝癌,活不久了”这句话时,是突然喊着说的,彼时他是残忍的,但他内心更充满着痛苦。要知道,他妻子已经为了女儿辞去工作,全家只有他不足千元的月收入,从理智出发,他还能有什么选择?

在中国,有多少有病不治、等待死亡的老人?岂止老人,我曾提醒一个小康家庭的阳光女孩,她不良的饮食方式会积累出严重疾病,她回答:“病了就病了,在家等死呗,不能拖累一家子倒霉。”在她阳光的外表下,竟是如此悲凉的心态!



2012/8/29

道德短缺才把责任推给奶农

道德短缺才把责任推给奶农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第18次年会近日在浙江杭州召开,在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称“乳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则表示,“现在国家对乳制品的抽查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今年上半年已经抽查了2600多次,这么抽查会抽死人啊”。总工程师朱宏任所说比较客气,实际上消费者对国产乳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的失望率已经非常高。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所说是否事实?我相信,这完全是事实。那么,在政府快要“抽死人”的抽查监管下,为什么乳品质量和安全还是一再出问题呢?

郭本恒说“中国乳品工业水平应该说是世界最高水平。我们唯一的差距就在于奶源”,新西兰等乳业发达国家乳企管理水平未必有中国的好,“他们为什么很少出事?因为他们的奶好”, 中国乳企生产硬件配备世界领先,管理水平也不差,检测手段、质量控制等都很先进。我考察过国内最先进的乳品企业和多地奶牛养殖,也办过大型奶牛场,下基层兼任村书记时村里也有很多个体养牛户,根据我的经验,同意国内乳品企业的硬件、管理、检测等并不落后,但如果把问题完全归结为奶源,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则不敢苟同。比如最近发生的浙江地区的蒙牛经销商擅自篡改生产日期事件,跟奶源有什么关系?这完全就是一个管理问题。事实上,与奶源无关的乳品质量和安全事件并不少。漠视这一事实本身,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农民,就已经说明了国内乳品企业短缺了一样最重要的元素,即道德观。当道德观发生短板,脑子里只有利润,硬件再好、奶源再好也没用,对于乳品工业来说,发生问题是必然的。要知道,人类并不是今天才喝牛奶,当在没有现代化设备和检测手段时,数千年前甚至可能上万年前,人类就已经安全地食用奶类食品了。

道德观的短缺是根本,另有两个直接的宏观原因:第一,行业的劣币化。政府诚然抽查“抽死人”,但这本就是政府的无奈之举,是在政府不能重处企业、令其倒闭背景下的折腾手段,试图用政府管理以弥补企业管理之不足。当乳品企业出了质量和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赔偿是很有限的,企业受政府乃至司法的事实保护,政府的处理不会严重到令其倒闭,甚至一方面进行处罚,一方面还要进一步给予扶植。这样,企业就不会顾虑关门风险。假设光明乳业是良币,当竞争对手出了问题属于了劣币,应该对良币是大好事,劣币的倒闭会让出市场给良币,但问题是劣币并不倒闭,而政府也不允许良币借机“不讲义气”地大规模挤兑劣币,结果,光明乳业并不因此得到好处,反而陷入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境地。最终的结果,劣币继续生存,甚至得到发展,良币则只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大家都劣币化。这些年来,某个乳品企业出了问题,公众看到的不是不出问题企业的借机大规模占领市场,而是转化成了行业性的与进口乳品之间的狭隘民族主义竞争声浪。

第二,行业大跃进。既然奶源有问题,也即合格奶源的发展还落后,那么,乳品企业生产规模的发展就应该相应缓慢,但是,生产规模却大跃进,不得不收不合格奶源喂饱生产线。牛根生喜欢喊口号,比如“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错了吗?字面上不错。问题在于,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一个长远过程,它首先决定于合格奶源的生产数量,而不是首先决定于加工企业的产能。合格奶源只有五十斤,却要通过加工让一百个人每人喝上一斤奶,到底是想让人喝什么奶?当把这种假大空的口号当作现实,不出问题才怪。这是奶源问题吗?不是,而是乳品生产行业自身的问题。



2012/8/27
发表于2012/8/28《华商报》。

人人有权要求“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人人有权要求“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因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没有及时回复“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申请,媒体从业者廖红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玉潭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消极回避,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同时,认定廖红波的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似乎是各打五十大板,实际是判决了廖红波败诉。但廖红波声言“我会上诉”。廖红波败诉的主因,在于他是否属于要求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也即他有没有资格要求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信息。玉潭镇政府向媒体称,廖红波不是在宁乡县生活的公民,也不是科研人员,申请索取的信息与廖红波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廖红波没有资格要求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信息。

那么,廖红波到底有没有资格呢?廖红波不是玉潭镇当地人,似乎没有资格。但是,且慢,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把政府信息分为三个档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和重点信息);特殊信息;秘密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特殊信息都属于可公开信息;秘密信息也并不等于不可以公开,经过批准后也可以公开。那么,就要看“三公经费”到底属于哪一档次的信息?小金库是秘密的,但小金库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无论对于公民来说,还是对于法规来说,“三公经费”只能是属于财政支出项目。《条例》第十二条特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必须给予重点公开的信息第二款:“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一级的“三公经费”自然包括在该款规定的不仅要公开,而且要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公开的范围。不管有没有人申请公开,只要“三公经费”不公开,就已经属于违法。

廖红波诉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一案,诉讼双方及法院都犯了技术性错误,把“三公经费”作为特殊信息进行了诉讼和判决。当在玉潭镇政府未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已经事实上违法情况下,廖红波应诉宁乡县政府责令玉潭镇政府给予公开,或诉请法院判令该镇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其根据是理应主动、重点公开信息这一概念。但廖红波纠缠到身份上,把理应主动、重点公开信息这一概念弄成了特殊信息概念。不过,廖红波作为诉讼人,发生这一错位并无关系,作为被告玉潭镇政府特别是作为判决方的法院并不可以发生这样的错位,也即他们不能按照特殊信息概念进行辩护和审理。在三方都发生错位情况下,也即退一万步即使当把“三公经费”信息作为特殊信息范围,该如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应该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对被公开对象没有任何限制,规定为是公民、法人、社会公众,但特殊信息则规定为申请即公开,而申请人与所希望了解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当“三公经费”属于应该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时,廖红波只要证明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备诉讼资格,但当将之理解为特殊信息时,就必须要证明具有相应的需要关系。廖红波也许不能证明具有生产、生活关系,但他作为媒体人,具有研究关系却是确凿。对一事物拥有研究权并不局限于研究院、大学等从业人员,而是人人有着这一权利,也即任何公民都可以从事于自己感兴趣题目的研究,而媒体人员更必须要培养研究的兴趣。事实上,廖红波从20123月以来,已经就“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起诉多个镇政府,败诉三次但也有三个镇政府较为完整地提供了相关信息,他的这一行为并不只是一种诉讼行为,而且可以看作是进行研究的田园调查行为,并在中国该课题的田园调查中走在了最前列。因此,只要廖红波声明自己有着研究需要,法院就不能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总之,“三公经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在哪里,不论其动机如何,人人有着法定的要求政府将相关信息给予公开的权利。廖红波诉玉潭镇政府“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一案在技术上诚然有瑕疵,将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误解为了特殊信息,但廖红波仍然有着相应的合法资格。



2012/8/26
发表于2012/8/28《南方都市报》。

做事要从功利主义走向法治主义

做事要从功利主义走向法治主义

顾则徐


有媒体称,湖南邵阳目前约有千名“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这些监督员不穿制服对违章停车罚款,罚款将上缴区财政,其中80%返还给监督员。有记者对这一事情进行了追踪,交警方称监督员可劝导违章停车行为,但是否有权力罚款要问城管或街道。询问某个街道时候,得到的回答是“街道只对督察员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要问市政府和城管局”。询问城管局后,城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是市政府领导进行了决策,城管局只是负责执行。记者进一步询问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科负责人表示,监督员没有执法权,开罚单是不合适的,将会与城管部门进行衔接了解。从记者的这一调查可见,“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的症结,还是在一个“市政府领导”上。

那么,是否就可以对“市政府领导”求全责备呢?我以为并不可以。仅仅从邵阳这件事来说,从媒体报道来看,是该市政府领导“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后作出的决策,可以认为是他们解放思想,进行了一项大胆的改革尝试。特别要给予赞赏的是,这一决策并没有象很多地区那样以政府自己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而是将罚款的80%返还给了监督员,同时也解决了千余人的就业问题。邵阳不是大型城市,千余人的就业是个很不小的问题了。因此,无论如何说,邵阳市“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用意是好的,从解决就业而言的效果也是好的。进行这样评价的原则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功利主义,而这一原则正是“文革”后进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邵阳市政府领导只是按照这一原则做事而已。因此,对“市政府领导”求全责备并不妥当,也不具备足够理由。

问题在于,如果放大到整个国家来看,应该设问: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功利主义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治理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之策?当人类有国家之后,政府无不有事要做,也即总是有一定的功利需要实现。如果以实现一定的功利而为根本治理原则,就会等于没有原则。就如吃饭,不能说吃饭是为了吃饭,只能说吃饭为了维持生命或为了品尝食物等。因此,人类自古就寻求和探索着超越于功利的治国良策,比如中国古代就有儒家、法家之议论。各种原则纷繁复杂,有精神的、理想的、伦理的,等等,但不管怎么复杂,在操作层面则无非是归结到人治或法治上。所谓操作层面,也就是制度层面,因为,即使主张人治,也无法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最终必须要令整个国家、政府机构、社会、人民有一个稳定、确实、清晰的依傍平台,所以,全世界古往今来无不最终落实到法治上,中国则在汉武帝时候就奠定了儒表法里原则。按照梁启超的说法,中国从管子以后,实际就已经确立了法治路线。也即法治是基本的治国原则,至于在这个基础上是主张儒家还是道家等,则是另一回事情了。实际上,中国改革开放后,诚然有着功利主义原则,但也同时确立了以法治国原则。

以法治国与功利主义是否相冲突呢?如果认为以法治国就导致无法做事,导致难以做事,那么,彼此就是冲突的。如果认为以法治国可以做事,可以把事情做更好,那么,彼此就不是冲突的。邵阳是蔡锷的故乡,邵阳人至今以此为荣,不妨以蔡锷为例。辛亥重九起义后,蔡锷担任云南都督,仅仅一年,就把本来需要中央拨款弥补财政的云南,建设成为了不需要拨款并盈余的省,甚至拨款支持中央财政。蔡锷虽然是都督,领导的是军政府,但他治理云南的原则却是法治,一切按照法律办事情。蔡锷要离开云南时,有几个高级将领争都督职位,这样的事情在其它省导致的都是灾难性的军事冲突,但蔡锷却宣布通过军事法庭解决争执,结果大家便服从法律,极其危险的争执得到和平解决。可见,以法治国不仅可以做事,而且可以在中国把事情做最好。无论是治理一个国家,还是治理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乃至一乡、一村,都需要做事,要实现一定的功利目标,但做事的手段、程序不按照法治,则意味着不成熟。



2012/8/21

精神病院要服从的是专业

精神病院要服从的是专业

顾则徐


201110月,上访农妇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收治侵权案开审。据媒体报道,该案二审法院近日已经认定医院收治程序违规,造成了侵权,医院账户被法院划走十余万元,该院医务科科长娄涛称他们是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收治了一名劳教人员,如今该院却成了维稳的牺牲品,他将这十几万元称为“维稳金”:为了安抚吴春霞,河南省精神病院成了替罪羊。简而言之,娄涛的意思就是该院冤枉。那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到底是不是冤枉呢?

四年前的2008年,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收治吴春霞时,娄涛也是经手人。当时将吴春霞送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有她嫂子王霞、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的一个干部,医院方负责接待的娄涛认为手续齐全,便收治了吴春霞。但在本次诉讼中,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败诉的注意理由,恰恰在于手续不全这一点上,因为收治精神病人必须要直系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出面,而吴春霞嫂子王霞在法律上并不属于直系近亲属。娄涛辩称当时警官张晓东说吴春霞没有别的监护人,假如警官张晓东确实这样说过,但娄涛也并没有对此进行求证。可见,这次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败诉,是完全正确的,该医院并不存在冤枉的问题。

在诉讼期间,医院方要求对吴春霞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该主张没有被法院接受。这似乎也构成了医院方对败诉感觉冤枉的原因之一,其实,法院没有接受该主张是给足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面子”,医院方应该感恩戴德才对。第一,诉讼焦点是手续问题,即使吴春霞是精神疾病患者,将其收治也必须要手续齐全,既然四年前收治她时候手续不齐全,该收治行为即属于错误,讨论吴春霞是否精神疾病患者已经毫无意义。第二,就如吴春霞的律师所说,即使她现在是精神疾病患者,也不等于四年前是精神疾病患者。第三,从诉讼辩驳的纯技术角度说,医院方要求鉴定吴春霞是否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说是极其愚蠢的行为,因为,四年前吴春霞被该医院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收治132天,而该医院当时并没有能够确诊吴春霞患有精神疾病,法院绕开吴春霞现在是否精神疾病患者,在这一点上可说是给了该医院最大的“面子”。

当然,从医院方现有的思维来说,感觉冤枉似乎是正常的。实际上,四年前将吴春霞作为精神疾病患者送到医院的主导方是周口市警方,而在这次诉讼期间,诉讼各方都避开了这一主导方。即使如此,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虽然也被列为了被告之一,但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全部责任就必须要收治吴春霞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承担。当将送治与收治视为一体时,则医院方感觉冤枉是合理的。问题是,送治与收治是否可以视为一体?否。不管是谁把吴春霞送到医院,医院都是决定是否收治的决定者,除了要核准手续外,更要从医学专业的立场确认吴春霞患有精神疾病才能收治。问题在于,医院方并没有从专业角度确证吴春霞是精神疾病患者,即使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提出“建议进行司法鉴定”,也并没有给予落实。也就是说,吴春霞作为精神疾病患者被收治,即使起诉方将警方和地方政府列为被告,严格的判决也必须确定由医院承担责任。要承认医院方为冤枉,必须以这样的理由为基本前提:收治方必须服从送治方,精神病学专业必须服从权力。我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是不会承认这样的理由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喊冤枉。



2012/8/23

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文物鉴定不是令人心跳的『砸宝』游戏

文物鉴定不是令人心跳的『砸宝』游戏

顾则徐


在北京电视台的“天下收藏”节目,如果经在场专家鉴定持宝人的瓷器为假,主持人王刚会挥起紫金锤将“赝品”砸碎。但是据媒体报道,一位文物鉴定专家兼藏家最近声称,自己一件被砸的元青花瓷器是真品,收藏家姚政也声称砸掉的“赝品”中不少是真品且不乏珍品,而节目组则称鉴定过程严谨,每件文物经35位专家鉴定,不可能砸错。笔者没有当面见过该节目所砸碎的“赝品”,不敢有具体妄议,仅就该节目当场鉴定、当场将“赝品”砸碎这一“程序”作点批评。

当场鉴定、当场砸碎这一“程序”的关键在于一个“当场”上面。既然当场砸碎,那么,当场鉴定就必须做到100%准确,因此,就要设问:35位专家是否可以做到100%准确的鉴定?否。时下流行的所谓鉴宝节目,采用的并不是教学式模式,而是向公众征集送宝人。教学式模式可以事先选择确凿无疑的赝品作为讲解、分析实物,向公众征集则无法进行事先有计划的选择,面对是的鱼龙混杂、无奇不有两种情况。鱼龙混杂的藏品是真假掺杂,可能以假为主,晦气时候甚至可能看100件藏品只见到一件是真品。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绝大多数的“奇”可能纯是胡搞,但也可能恰恰遇见非常规的奇珍。假设所谓的专家有相当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当是在鱼龙混杂状态时,当场的鉴定发生走眼仍是常见的现象,因为假的看太多,大脑极容易迟钝,心理也会有判断为“赝品”的惯性;当是遇到无奇不有情况时,文物已经超出其知识和经验范围,如果没有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谨慎的态度,作出错误判断可说是必然的。依靠增加专家数量并不等于可以解决“走眼”问题,一来在目前专家群体普遍缺乏刚正品格背景下采用一票否决制的意义并不大,二来专家之间相互的心理暗示很容易导致趋同表态,即使搞30-50个专家也没有用。

既然当场鉴定必然犯错,那么,是否就是无法鉴定藏品了呢?不是。当场鉴定、当场砸碎这一“程序”的全部错误,在于进行鉴定只有是、否两种结论,而没有存疑这一选择。说句实在话,中国目前仅凭眼看、手摸就能对藏品作出大致正确判断的高手,都已经死光了。当然,现有的专家说出身份、名号很吓人,但真实的鉴定水平与此无关,比如过去老辈时候,一些顶级的高手并不具有文物专业身份,而往往是历史学家、书画家、教育家、文学家等。即使老辈顶级高手活着时候,他们也不敢轻易就当场对每件藏品作出是、否结论,必须要留余地,对有些藏品要存疑,然后进行长时间反复揣,做出谨慎的判断。比如对碑帖极有研究的梁启超,曾收藏一件称为宋朝石印的字帖,他十分怀疑,反复揣数年后认为更可能是明朝上佳印本,赠送一位门生后,该门生又经多年反复揣,重新确认其是宋朝石印本。没有存疑的选择和态度,当场就敢对一切作出是、否结论,要是中国还有严肃的顶级老辈活着,恐怕会把他们吓死。

我以上的批评并不是什么深奥的道理,可以说只是收藏鉴定的常识而已。但为什么“天下收藏”节目会违背这样的常识呢?我以为主要是一个态度问题。电视台需要收视率,需要把节目搞得刺激,一些专家则贪图公众面前的虚名,彼此合谋,把文物鉴定这样一个极其严肃、谨慎的事情搞成了令人心跳的“砸宝”游戏。收视率隐藏着的是商业性,所以,连本身就是鉴定专家的人也会把藏品拿来,希望走一个爆光程序,以抬高藏品的价码。在这种情况下,所谓鉴定甚至违背了这样一个起码常识:即使是赝品,并不等于是无价值之物,它仍然可能是下真品一等的宝物,给予砸碎乃是极大破坏。


2012-8-20
发表于2012/8/21《华商报》。

请解放民众的无限防卫权利

请解放民众的无限防卫权利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81日晚,辽宁抚顺发生特大杀人案,造成85伤,在凶案发生时,警方行动的迟缓和无力暴露无余,即便警察案发在5分钟就抵达了案发的第一现场,但之后凶手在大街上肆无忌惮的杀戮持续了半小时之久,警方未能组织有效围捕和狙击。我以为,在该案件当中,当地警方和居民两方面的疲软都是可悲可叹的,实在需要沉痛深思。

就案件情节来说,本案比之数度轰动的“爆头哥”周克华系列杀人案远要令人震惊。为什么呢?一,“爆头哥”周克华是现年42岁成年男子,而抚顺特大杀人案凶手李恒(化名,下同)只是年仅17岁少年;二,“爆头哥”周克华是持枪杀人,而李恒的凶器只是把一尺多长的三棱尖刀;三,“爆头哥”周克华累年累次杀死8人(此次重庆逃亡中又杀死警察一人),而李恒一次就杀死8人。如果从同样使用冷兵器角度来说,17岁少年李恒的凶杀惨烈程度,几乎是直追《水浒》第三十一回血溅鸳鸯楼的武松了。武松的杀人能力本就是属于“万夫不当之勇”的级别,他至今在中国武术史的记载和传说中都是有名的顶级高手,而李恒只是个读了没有几天初中就退学打短工的浑小子,根本谈不上什么拳脚的功夫;更可悲的在于,武松血溅鸳鸯楼只是小说,李恒暴杀8人伤5人却是现实。

在李恒特大杀人案中,凶杀当地警方的表现实在浑噩。李恒在抚顺市新抚区家中声言要去杀人出发后,他父亲立即去派出所报案,新抚区反应比较快速,立即与李恒父亲赶往新宾县永陵镇。先行到达永陵镇的李恒在杀了3个人前后,永陵镇派出所两位值班人员接报警后到现场转了一下,然后回去汇报组织警力,等重新组织起来的警察回到现场时候,李恒已经结束了全部的杀戮行为,而他行为的终止则是由于一名叫李刚的居民为了保护已经受伤的妻子,而夺下李恒手上的三棱尖刀,失去尖刀的李恒也失去了任何攻击力,凶杀就此结束。李恒远途跑到永陵镇进行凶杀当然是无法防备的,但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第一次出警后返回,实在是有着渎职的嫌疑。两名出警人员是否携带了必要的通讯、武器装备?即使没有携带,在已知发生凶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离开?他们是否可以借助附近居民的通讯工具进行汇报和组织警力?等等。更可悲的是,李恒父亲曾先打电话到永陵镇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值班警员竟然毫不重视,而当李恒父亲与新抚区警方赶到时,永陵镇派出所还以为他们是来闹事的。

假如当地警方不是这样糟糕,从法理学角度说,也要设定法律所不能及的前提,也即要假设当发生凶杀案时不存在警方力量能够及时出现以有效阻止犯罪,有这前提,法律便承认了正当防卫权利。在李恒特大杀人案中,当地居民面对正在进行着的凶杀,只是纷纷逃避,各自关门闭户,以至凶手如在无人之地,一路走一路杀,见一户杀一户。无人可杀了,李恒便一家家敲门找人杀,结果敲到居民张梅家,她以为是抢劫,忍着刀伤顶住门,睡觉的丈夫李刚起床才抢下了李恒的尖刀。在这整个的过程中,人们充满惊惧甚至冷漠,在警力未到情况下几乎完全是鱼肉心态,除了最后的李刚、张梅夫妇进行了反抗,没有人主动对凶手进行攻击,更不用说组织起来对他进行攻击了。李恒不过只是个一被夺掉刀就泄气瘫在了地上的17岁少年,假如在他行凶期间有人主动攻击他,或组织起来进行攻击,凶杀随时可以被终止。对他进行攻击,在法律上就是执行无限防卫权利。但是,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权利几乎难以看到影子,被严厉地压抑、限制住了。如果居民真执行这一权利,将李恒击伤或击毙,进行攻击的居民会面临怎样的结局?如果被判定为防卫过当,就已经算是万幸的了。

于是,在李恒特大杀人案中就可以看到一个悲哀的状况:当警方力量所不及,习惯被限制住无限防卫权利的民众面对暴力时候,只能是自顾逃避,难以有抵抗之心,更难以有主动攻击之力,唯有束手待毙。不解放民众的无限防卫权利,这种状况就难以改变。



2012-8-11

《刑法》在性犯罪中的窘境

《刑法》在性犯罪中的窘境

顾则徐


据媒体近日连续报道,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涉嫌诱奸多名男童,广州市民政局官博发布消息称,李军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民政局已免去其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职务。尽管李军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是,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后续的刑罚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在性犯罪方面,我国目前的《刑法》存在着一系列的症结,鸡奸犯罪则是症结之一。

从性学角度说,目前我国《刑法》所涉及的性行为主要是猥亵和性交两个层次,如果把猥亵理解为非性器插入的性行为,把性交理解为性器插入的性行为,则两个层次的区分大致来说是适当的(对于口交行为和某些性虐行为则尚可疑问)。主要症结在两个方面:一是性侵犯主体和客体的狭隘化,二是性交行为的狭隘化。性猥亵犯罪的主体被狭隘化为男性,问题很大,导致女性对他人的性猥亵行为难以得到惩罚,比如最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女性使用暴力将其他女性衣服剥光,对其实行性侮辱;性猥亵犯罪客体被狭隘化为女性和儿童,导致成年男性遭受的性猥亵难以得到惩罚,比如使用暴力将成年男性性器暴露,对其摧残和侮辱。非法性交可分性交易和强迫性交。非法性交易购买方被狭隘化为男性,违背了女性也可以是性交易购买方的基本事实;出卖方被狭隘化为女性,当遭遇男性卖淫时候,司法就尴尬而无奈了。强迫性交的主体被狭隘化为男性,则女性强迫他人性交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惩罚;客体被狭隘化为女性,问题尤其严重,导致自古以来最主要的性犯罪类型之一的鸡奸罪,根本没有恰当的罪名可用。性交行为的狭隘化主要是把性交狭隘理解为两性性器交,忽视了口交行为,并导致鸡奸行为没有针对性法律。这次李军案的司法困境,正是与性犯罪的狭隘化有着密切关系。

针对李军案,有法律人士认为可以采用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但按照该罪名处罚李军,刑期最高也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又觉得不妥当。应该是出于同样的对刑期太少的看法,广州荔湾区检察院则在研究参考刑法中对“强奸幼女罪”的处罚规定。按照强奸幼女罪,则李军的刑期应该最高可以提升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两种想法在法哲学角度说,都是很不妥当的,是从惩罚结果出发的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而无视了法律的理性严肃性。无论是采用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幼女罪,即使非法学专业人士凭经验理性也可以得出不当判断。但是,从自然法角度说,李军鸡奸数名(或可能是大量)男性儿童,属于严重的犯罪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李军理应受到严厉的刑罚。然而,现有的《刑法》又确实没有恰当的罪名可以符合并采用。这是极其尴尬的窘境。

目前中国《刑法》在性犯罪方面的狭隘化,在这次李军案中有了突出的暴露。由于《刑法》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性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惩罚,从而也就意味着很多受害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比如,在中国十分顽劣而流行的行为之一,即当女性之间发生冲突时,一些女性总是使用暴力将弱势的女性衣服剥掉,甚至在公众场合令其性器公开展示,诱发公众的群体性讥笑等,这些施暴女性几乎对《刑法》没有任何顾忌。与李军案中的鸡奸男童行为类似,还在一个多月前,由于担忧已经上学读书的儿子遇到自己曾经的伤害,有男性网友沉默十五年后爆料自己孩提时期遭遇“狼师”的痛苦经历,结果在网上得到了曾经在同一位“狼师”手上,有过同样经历的十几位男性网友呼应。这些人的长期沉默本身,已经说明曾经的被鸡奸所受身心伤害是多么沉重,他们由于《刑法》的缺惑异常痛苦。《刑法》,什么时候能够正视各种客观存在的性犯罪啊?



2012-8-9
发表于2012-8-11《华商报》。

“戳伤”会戳掉公信力

“戳伤”会戳掉公信力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靖江公安局已经承认在通报该局官员之子陆某持刀行凶一案时,使用“戳伤”一词不严谨。所谓“戳伤”,源起于810晚发生在江苏靖江市虹兴社区的“公务员持刀砍人”事件,砍人者陆剑波是东兴镇政府工作人员,其父系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陆胜民。次日受害者臧某儿子在微博上公布了几段摄像头拍摄的视频,由于在视频中显示陆剑波的行为非常凶暴,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谴责。11靖江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使用了“用刀将戳伤”的语词,与视频显示的陆剑波行凶动作严重违背,进一步引起舆论谴责。

其实就至今为止的情况言,我以为这次靖江公安局在国内同类事件中,已经做得很不错。11受害者臧某儿子在微博上公布视频后,当天下午靖江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就进行正面回复,及时向公众通报案情,最难得的是没有回避、隐瞒砍人者陆剑波的公务员身份和他父亲陆胜民的身份,这在目前中国是不多见的。这诚然是理应该做的,但从社会实际来说,还是应该得到舆论赞赏。但可惜的是,一个“戳伤”使得这一切变得毫无意义。即使现在承认使用“戳伤”一词不严谨,但既然一开始的“第一反应”是“戳伤”,似乎表现出了靖江市公安局的“潜意识”。既然有这样的“潜意识”,行凶案在以后的处理是否能够做到公正,公众也就可以有理由给予怀疑和忧虑。

“戳伤”与“砍伤”一字之差,事实则相距万里。戳伤是用刀的顶端伤害对方,砍伤是用刀的刃口一面伤害对方,其动作差别十分明显,任何人都可以从视频中给予明辩。戳是一种刺击动作,砍是一种用刃面进行砸击的动作。即使在靖江当地方言中,戳与砍也是截然不同的动作描述。在一般人的经验中,戳是个可轻可重的动作,轻轻一碰也可叫作戳,但砍则不同,是一种用力的甚至是大力的动作,称“戳伤”而不称“砍伤”,便有避重就轻的涵义。如果从技击的或犯罪学的角度说,用普通的刀要砍死人是十分困难的,“戳”则很容易将人杀死,但前提是所用刀的顶端必须是尖状的,而从视频看,砍人者陆剑波所用刀的顶端是平口,使用“戳”的动作根本不能够将人杀死,甚至也不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这当中有什么区别呢?如果陆剑波行凶时有“杀死你”之类语言表达,则当确认他的动作为“戳”时,由于所用刀顶端是平口,就不能指控其为杀人罪;如果确认他的动作为“砍”时,即使受害人受伤残程度不很严重,也应该按照杀人罪而不是普通的伤害罪给予指控,因为他的“杀死你”之类语言表达已经证明有杀人故意,而砍的动作是可以实现将人杀死的目的的。

可见,无论从一般经验而言,还是从刑事分析而言,使用“戳伤”一词都有着明显的避重就轻嫌疑,尤其当行凶人行凶时如果有喊叫“杀死你”、“砍死你”等语言时,就仍然不能对他以杀人罪罪名进行指控,而只能按普通伤害罪进行指控。当然,从现在靖江市公安局及时通报承认使用“戳伤”一词不严谨来说,我情愿认为靖江市公安局进行微博管理的工作人员,由于太缺乏刑法学和侦查学知识而导致用词不当。但这一不当用词的发生实在遗憾,执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会被胡乱一“戳”戳掉,陆剑波行凶一案的后续处理会在公众疑虑的眼光中进行。


2012-8-13

《共和的守护者—蔡锷传》自序

《共和的守护者—蔡锷传》自序

顾则徐


相隔百年,今天来了解蔡锷、学习蔡锷、研究蔡锷、思考蔡锷,究竟为了什么?可说的理由实在是太多。从一个普通的人来说,有两个蔡锷可读:一个是演绎出小凤仙浪漫故事的风流将军蔡锷,一个是“护国之要,惟铁与血”的良心血性蔡锷。风流蔡锷穿的是华丽的将军服,良心血性蔡锷是披着破旧皮大衣、在荒野随时准备用手枪自杀的军人。读两个蔡锷都可以满足兴趣,但读后一个蔡锷更需要有灵魂的崇高。

历史学界一般认为,蔡锷的去世导致梁启超失去了实力人物的支持,从此在政治上再也难有大的作为。我并不以为这一论点是恰当的。梁启超诚然是蔡锷最尊敬的老师,但除了在护国运动期间蔡锷与梁启超进行密切联手外,之前梁启超的政治活动蔡锷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助手,在梁启超以往的政治生涯中蔡锷一直没有紧密参与。梁启超在戊戌变法之后就成为了一个政治符号,代表了中国渐进的但不排斥激进的宪政道路,在这一点上,蔡锷与梁启超的心是相通的,因此,蔡锷总体上一直是支持梁启超的。但是,梁启超并不是一个沉稳的领袖,他富有热情,充满魅力,在思想、学术、文化方面的灵感迸发,中国至今无人可比,作为政治家就注定了他越来越孤独的命运。蔡锷去世后,愿意跟梁启超合作的掌握军事、经济实力的政治家并不乏人,比如段祺瑞,在中国的实力地位远高于蔡锷,但这些政治家并不愿意全盘接受和实施梁启超的宪政思想。无论是梁启超还是后来的胡适,作为政治家都是孤独的命运,他们只能拥有“虚名”,一当进入实际的官僚政治领域中,就会被排斥到边缘。

蔡锷诚然是个实力人物,但他也是个孤独者。虽然梁启超采取了支持开明专制的策略,但他的宪政精神终究是要中国放弃开明专制。蔡锷虽然在中国军政两界广有网络和影响,在自己负责的事业中脚踏实地,但他不能给人以专制的权利,甚至不能给人以金钱和奢华的生活,人们颂扬其品格但并不乐意自己同样身体力行这样的品格。蔡锷的孤独可以从他最忠诚的助手蒋百里、石陶钧身上印证,这两位中国最优秀的军事家不愿意跟腐败的权利沆一气,就走向了以著述为主的人生。康有为最伟大的贡献是终结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义,把洋务推向了广泛的制度学习和改造,使中国真正启动了现代化进程,但从维新开始,无论是改良还是革命,在中国都激发出了空前的专制权利争夺热情,民主和宪政只是获取权利和地位的工具,包括康有为自己也是日益沉浸在“康圣人”、“文圣人”的意淫当中。就如但丁《神曲》中展示的,要进天堂,就先经历地狱的洗礼。在地狱阶段的历史中,无论是蔡锷还是梁启超,都只能是孤独的命运。

梁启超17岁就中了举人,蔡锷13岁中秀才,师徒俩幼时都被人看成神童。所谓神童,就是有着超过绝大多数人智商的儿童和少年,成年而保持超越常人则称为天才。中国有这样两个天才,乃是大幸。清末、民初时候,每当遇到国难和如蔡锷这样的伟人去世,人们发表通电或写文章,特别习惯呼号“天祸中国”。中国的近现代史整个地说来,确实就是一场“天祸中国”的命运史。假如辛亥革命前和期间,中国能够接受梁启超的思想建立英国式的立宪制度,即使要实行共和也放第二步等有一个社会稳定阶段后进行,假如革命党建都武汉并有军事能力进行彻底革命,假如袁世凯没有帝王思想并实行实实在在的宪政,假如段祺瑞能略略尊重一下黎元洪并具有比较多的民主思想,假如中国能有蔡锷这样的天才领导、控制北洋政权和武力……有太多的假如,确实是“天祸中国”。“天祸中国”诚然意味着灾难,但也意味着成就,有伟大成就而不能得以贯彻,才可以有这样惨痛的呼号。之所以说有蔡锷等天才是中国之幸,乃是蔡锷他们所创造的成就不仅令当时中国在“天祸”中进步,更是为后人留下宝贵遗产。蔡锷他们天才的理想,只要后人能够给予继承,就终究有在中国得到良好实现的可能。

本书勾勒了蔡锷的一生,尽量从历史背景的介绍和前后因果的分析,展示蔡锷在行与言两方面的成就,使读者能够比较深入的角度了解和理解蔡锷,既讲蔡锷的故事,又避免风流将军的文艺腔和热衷传说的癖好,以能帮助读者进行思考。


2012-4-16
附记:《共和的守护者—蔡锷传》本月已出版发行。本序原应编辑要求撰写,因它故而未编为书中自序。201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