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团的利弊和对其限制
顾则徐
民团武力所阻吓的是来自两个方面的暴力:一是来自“外地”的流寇、匪徒及包括本地在内的暴力或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者和犯罪行为,既减少了政府的警察开支,也弥补了警察力量的不足够,特别是当政府暴力不能保护人民时,更是人民所可以保护自己的主要途径,广东开平碉楼群正是这样的典范物质形式遗存;一是政府的暴力滥用倾向,今天大陆各地中共地方党及政府几乎可以无阻碍地对人民滥用暴力现状,正是跟人民没有自己的自卫民团力量有关。
民团终究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形式,而一切集体主义团体即使有着如何良好的愿望和宗旨,都自然地具有变异为控制者个人的、私人的工具的倾向,尤其当该团体组织机制为非民主形态时,就更是具有着这种基本属性,民团作为一种暴力团体自然地需要在其内部实施专制机制,因而随时可能演变为私人武装力量。曾国藩、李鸿章湘军、淮军所赖以形成的基础,正是根源于民团的这一属性。民团的这种倾向并不只具有负面性,曾国藩、李鸿章湘军、淮军兴起镇压太平天国长毛暴乱,仅仅就这一点来说,是良善的,既避免了中国形成邪恶的政教合一国家的危机,也阻扼了中国的第一次蒙昧主义的共产主义冲动。在美国,民团的这一倾向则成为了强大的独立力量,成为了现代美国和现代美军重要的的历史起点。但无论其可能如何正面,就民团本身来说,这都是一种否定,是使民团失去了人民自卫的本身性质。
因此,对民团就必须要进行限制和约束。从实际的形态来说,民团也总是被限制和约束的。这种限制和约束首先与其组建、管理形态有关,其次与法律授权和规定有关,再次则跟国家其它暴力组织和力量相关。
当在民主的社会形态下时,虽然民团内部管理机制具有专制性,但其组建是当地人民的一个民主决定,而其总体的管理权力则由民主方式及其组织掌控。在人们的实际活动中,会存在两种导致变异的客观事实发生:一是民团会由更具备能力的个人为主导进行组建和管理,从而构成个人独裁的合理性;二是更多出资者获得更多的主导权力,当多出资人为组建和管理民团的主导者时,就更强化了个人独裁的合理性。如果试图限制这种变异倾向,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必须将出资份额与发言权力地位分开,也就是说,必须使出资这一行为仅仅视为一种道德品格体现,是更多出资的人系于自己高尚的道德和经济能力的自愿行为,社区将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赞赏、赞扬,但在民团的组建和管理上,他并不可以获得比较较少出资者更多的任何权力。总体来说,社会民主越成熟,则民团的变异倾向越弱。
政府必须承认民团的合法性,比如孙中山的军政府便有一个关于民团的专门法规。这种承认反过来也实际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民团的组建、管理和活动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民团具有与政府暴力相对立的天然倾向,因此,所有的政府都不会喜欢民团的发生和发展,比如美国国民警卫队实际就是来源于建国时期的人民自卫武装,但这种人民自卫武装改变为完全受洲政府出资和控制的武装力量后,就已经失去了人民自卫性质,完全成为了一种政府武装。即使孙中山,他虽然承认商团对维护广州繁荣作出很大贡献,承认商团长期与任何占领了广州的军队相处和平,但最终还是采取了打击商团的策略。“小政府”有两种类型:一是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权力被严格限制的现代政府,实际上这些政府并不一定就在规模上“小”,其特点主要是“弱”,所以,更应该称之为“弱政府”;真正在规模上小的政府是中国古代多数朝代的政府,不仅政府基本上只设置到县一级,而且,即使县一级政府,包括看门的衙役在内,人数也是非常少的,与今天中共政权下的绝大多数村委的规模都难能比拟,一个偏僻地区的农民终身没有见过“官员”——即使把最低级的衙役也算作官员的话——,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中国古代政府虽然是小政府,但却是非常强的政府,甚至可以说是世界古代史中最强的政府类型。正因为中国古代政府是小政府,而又非常强大,具有控制社会的比较足够的信心,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政府是属于比较能够容忍甚至支持民团发生、存在的。
虽然民团具有威慑政府滥用暴力的属性,但这种威慑终究是有限的,只能阻吓和抵抗如半夜几十个黑社会、城管前来强拆之类的暴力,而难能与大规模或较大规模政府武装进行抵抗,因此,政府武装力量更占据着对民团的阻吓、威慑地位。当广州商团第一次罢市,控制市区的强大的中央直辖第二军军长范石生不跟孙中山合作,拒绝镇压商团的自卫和抗议行动,孙中山只能暂时作罢,但是,当商团进行第二次罢市,并责怪希望和主张和平解决的范石生出卖了他们,与游行的工人、学生发生流血冲突,从而范石生对镇压商团不得不保持沉默,这时,比较弱小的胡汉民、蒋介石的武装可以没有顾忌地进行镇压,非常轻松地解除了商团的武力。如果范石生是个主张镇压的分子,对于孙中山的军政府来说,所谓商团的武装力量是几乎没有任何抵抗能力的,孙中山根本不需要恳求范石生“速下万钧之威,不顾一切死里求生乃可,否则追悔无及矣。勇决勇决,革命幸甚!中国前途幸甚!”。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