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佐军发言事件的症结
顾则徐
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舆论大哗,“书记很生气,后果真严重”的反讽之声流传中国。舆论基本的批评焦点,是认为胡佐军的发言口吻好象自己是县委书记,因此冒犯郑柏顺龙颜。我以为,这种批评对郑柏顺个人并不公正。设定体制一定的前提下,郑柏顺对胡佐军的批评和处理并无不当,而且可以说是很敏锐的。同样体制下,换成我是县委书记,对胡佐军的处理可能更加严厉。
县委办的重要职能是为县委领导及县委起草发言稿和文件,胡佐军作为县委办副主任自然清楚县委关于招商引资文件的文字内容,据媒体透露,他是该县一根笔杆子,因此,他甚至可能就是相关文件的文字起草人。如果胡佐军的发言内容确实是“县委已经安排部署的改革措施”,即使相关文字也是他起草的,无论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公开,他进行个人发言就都不能以相关口吻进行,因为,相关内容已经属于组织所有。因此,胡佐军的发言混淆了个人与组织的界限,他作为承担文字起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其行为严重不符合相关的职业标准和道德。
虽然胡佐军被视为该县笔杆子,但从他的这一发言行为看,我以为他实际还不具备成熟的业务能力。一般来说,为领导起草发言稿和为组织起草文件所需要的文字基本功要求并不高,高中毕业的人熟悉了其中的八股规则就可以达到比较好的掌握。难度并不在文字基本功,而在于把握其中的各种分寸和措辞,如果是发言稿,则需要特别注意发言者在特定场合中的角色和与其他参加会议者的角色关系。胡佐军的发言,很显然地说明他还不能把握自己在会议上的角色地位,由此可看出他的相关业务水准是不成熟的,只是由于该县无笔杆子而达到了“县”级水平而已。
胡佐军发言事件的症结并不在郑柏顺书记对他的批评和处理是否正确上面,而是在于该事件所反应出的制度性和体制性问题上。胡佐军进行发言是作为县政协委员进行的,而郑柏顺书记对他的批评和处理是在会议期间,并导致县政协不得不将胡佐军的发言稿即时收回,县政协领导向郑柏顺书记检讨对委员发言把关不严。这当中涉及到了两个关系:一是县委与县政协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是县委书记与县政协委员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两个关系的核心即是制度和体制。
诚然,按照现有的存在很大问题的《宪法》文字,政协是一个“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这种统一战线是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基本特征的,所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也必须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为基础,不然,政协作为一个组织就毫无逻辑合理因素。就组织关系而言,县委与县政协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中共对政协的领导只能通过在政协组织中的党员执行,也即县委对于县政协的领导权力不能从外部进行,而只能通过县政协内的党员行使其中国领导权力。县委书记参加县政协会议,不是作为外部权力角色参加,而只是会议的邀请客人,没有发言权,只有旁听权,他如果想表达什么县委的意思,只能通过在县政协中的具有委员身份的党员进行,不然,就是非法行为。郑柏顺书记在县政协会议期间批评和处分胡佐军,是以一个客人身份支配和干涉县政协会议,其行为是完全非法的,是以一个社团法人代表角色去支配另一个法人的内部活动。郑柏顺书记对县政协的这种行为,在中国是普遍发生着的现象,是在中国所普遍存在着的政协会议中的中共书记和干部非法活动和行为的表现。
诚然,胡佐军是县委办副主任,是该县中共党委组织中的一名党员,但他进行发言时的身份则是县政协委员,特别要注意的是,他并不是该县中共组织的代表,而是该县工会青年界的代表。不管他进行发言的内容是否妥当,他进行发言的角色是作为代表的个人,并应该首先向推举其为代表的该县工会青年界负责,他与县委书记郑柏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郑柏顺书记作为县政协会议期间的客人,没有当然的发言权和讨论权,只有应邀发言权和应邀讨论权,没有权力对正式代表胡佐军进行批评,而只能接受包括胡佐军在内的正式委员们的质询。在现有体制下,即使郑柏顺书记对胡佐军的发言内容不满,也只能在会议之后通过两个渠道从不同侧面进行,一是针对胡佐军发言涉及“县委已经安排部署的改革措施”,对其作为县委办副主任的身份进行批评和处理;一是如果认为他没有履行好作为县政协委员的责任,向推举他为代表的县工会青年界提出批评、处理建议。不管怎样,都必须要在县政协会议结束后进行。郑柏顺书记在县政协会议期间即作为一名客人,对发言的正式代表进行批评和处理,是非法侵犯了他的应有权利。郑柏顺书记对胡佐军的这种行为,在中国是普遍发生着的现象,是在中国所普遍存在着的政协会议中的中共书记和干部非法侵犯政协代表合法权利的活动和行为的表现。
综上,胡佐军发言事件所暴露出的制度和体制性问题,是中国普遍存在着的中共书记和干部滥用中共领导权,在政协会议中进行非法活动,并非法侵犯政协代表合法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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