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废除死刑的责任不在老百姓
顾则徐
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他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新快报》3月18日 报道)刘仁文 先生说的法律界废除死刑“共识”是否存在,我不知道依据在哪里?假设有这“共识”存在,而又与民意对立,并不能够证明法律界比老百姓更英明,恰说明法律界至今不能拿出足够的理由说服老百姓,而中国法制特别是司法实践的现实更难以让老百姓对法律界形成足够的信任。
废除死刑先要解决中国死刑的信息现状,要把中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真实状况告诉老百姓,这是最简单的逻辑前提。如果这个逻辑前提都没有建立,不管老百姓是否支持废除死刑,先就难以获得老百姓起码的谅解。中国现在每年到底判决了多少死刑?每年到底执行了多少死刑?法律界有谁说清楚过?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自己也不过是只能引用国际人权组织每年8000件的估计数字,只能含糊地说中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凭什么让老百姓也应该跟着一起稀里糊涂?这样最起码的前提都没有弄清楚,要老百姓谅解先已做不到,更谈什么要老百姓支持?
废除死刑的根本精神是刑罚的人道化,刑罚人道化包括很多内容,而基本的则是先要从法制理念上树立非严刑竣法化的社会观念和意识。当一个社会仍然流行严刑竣法观念和意识时,要废除死刑便是不可能的,是根本无法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非严刑竣法化的社会观念和意识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人们所直接感受的现有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这方面中国虽然总体上进步较大,但现实的状况仍然是处于很严刑竣法化的。就以春节前后“艳照门”事件来说,由于这个事件发生在香港,传播在内地,因此,人们很自然地就会作经验对比,香港执法严格而不严刑竣法,内地则是执法不严格而严刑竣法,个别执法机构和专家甚至从“严”向公众错误解释相关法律,或者声称浏览、下载照片就犯法,或者声称朋友间传播200张照片就犯罪,更甚的是有“大律师”主张上传一张照片就属于犯罪。在这样的严刑竣法环境下,要老百姓认同废除死刑,岂不是天方夜谭?
死刑与废除死刑是刑罚的技术差别,死刑是一种消灭犯罪人生命的手段,废除死刑是仍然量以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刑罚,但保留犯罪人的生命。如果废除死刑,就必须要在刑罚执行上先完成严格化,以避免被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借此逃避掉最严厉的刑罚。老百姓反对废除死刑最切实的忧虑正在这里,人们对执法腐败问题不能建立起足够的信心。当一个人不被判除死刑后,即使被判除的是死缓或无期徒刑,当在执法腐败情况下时,犯罪人及其亲朋好友可以通过一定运作逃避掉这一刑法的执行,结果,就形成了没有能力进行运作的社会底层人士犯重罪把牢底坐穿,而有能力运作的非社会底层人士犯重罪则可以早早恢复自由。在这样的信念下,对很多普通人来说,宁愿主张死刑,人死了,也就没有机会腐败了,大家都公平。如果形成“共识”的法律界要废除死刑,就必须要先解决刑法执行中的问题,以建立社会信心,但是,什么时候做到呢?
死刑是中国现有严刑竣法化刑罚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予以废除,就必须要重新调整各种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现有刑法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罚为20年,上面是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当死缓和死刑取消,在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层级所容纳的犯罪程度就跨度非常之大,就没有了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的基本合理性。因此,当死刑取消,如果保留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就必须把无期徒刑调整为适用最重的罪行,相应地,现有的有期徒刑就必须进行全面调整;如果废除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就必须使整个刑罚体系有期徒刑化,而要做到这点又必须改变现有刑罚在同样罪行下存在大幅度变通的现象,使量刑体系达到精确化。只有这样,老百姓才可能欢迎新刑罚,才会赞同废除死刑。但要建立新的刑罚体系,并不是脑袋一拍就可以的,至少先要做大量非常详细、艰苦的研究,但这样的工作,达成“共识”的法律界做了多少呢?
可见问题的本质不是老百姓反对废除死刑,而恰恰是达成“共识”的法律界自己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是自己逼迫老百姓反对死刑。在目前的情况下,能让老百姓支持废除死刑吗?
发表于《东方早报》,发表时题目为“废死刑,法学界达成了共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