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中十分遗憾的警方
顾则徐
此次“艳照门”事件中,十分遗憾的莫过于警方的表现。
1月27日香港有人在网上发布艺人照片后,1月31日香港警方即拘捕了疑犯钟亦天。从香港法律来说,香港警方拘捕钟亦天并不允许保释是否完全合理是可以探讨的,但至少表明了香港警方马上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并立即按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作出了反应,采取了限制事态发展的行动并表明了态度。由于香港警方反应及时,艺人照片的传播在香港得到了一定程度限制,内地转而演变为了主要传播地区。但是,内地警方并没有及时作出反应,以至于“艳照门”在春节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里,在大陆网络上象暴雪一样呼啸着,使得香港的“艳照门”变成了内地的“艳照门”。
如果说内地警方毫无反应似乎也不确切,内地警方也有过两次见诸于媒体的约束性态度表达,但遗憾的是,这两次态度表达都十分轻率,对相关法律的引用都违背了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警方发言人员对法律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实在是糟糕到了伤心程度。
2月1日,吉林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13个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1月至9月在该省继续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随后,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是内地警方对“艳照门”事件最早的态度反应,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积极动作,但是,吉林警方在表达态度时,除了“尽量不要动”违背了可以或不可以的法律基本逻辑外,更是错误解释了法律。浏览、下载淫秽色情图片犯法的依据是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公安部第33号令,但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浏览、下载淫秽色情图片就并不构成犯法,甚至可以说,早在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时就已经被否定了。也就是说,吉林警方本是良好的意愿,发言者却连最基本的业务知识都不具备,简直是在胡乱解释法律。
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表态相比2月1日吉林省公安厅的发言更正式,影响也更大,虽然来得比较晚,但对限制“艳照门”照片传播起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仍然非常遗憾的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发言人再一次错误地解释了法律。北京市公安局的发言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非常清晰地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其中第三款规定了200件数量限制,但“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并不是“赠与”,“赠与”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其中第一款规定构成犯罪必须要达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数量“二倍以上”,也即必须达到400件以上。显然,北京市公安局的发言人是用“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解释了“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赠与”,完全错误地引用和解释了法律。
对一般的公众来说,警方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也是一个专业部门,其对法律的引用和解释应该是权威的,通常都十分信赖。即使作者本人,当看到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表态后,也是一惊,以为自己记错相关法律了,等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才知道自己并没有记错,而是警方发言人错了。这实在是遗憾,作为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公众发言,一再错误引用和解释法律,将会失去公众对其业务能力的信赖,更会进一步怀疑其能否做到合法地进行执法。
不管怎么说,吉林警方、北京警方还是尽了就“艳照门”事件告诫公众的责任,虽然他们都错误地引用和解释了法律,但更加遗憾的是,“艳照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事件,公安部却至今没有对公众给出一个鲜明态度,没有就相关的执法问题对公众进行解释。
2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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