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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王则柯教授啊,能否先看清文章再批评!

王则柯教授啊,能否先看清文章再批评!

顾则徐


“为了说明不应该禁止燃放烟花和鞭炮,除了‘文化’和‘传统’以外,顾则徐先生212在《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还拿西班牙并不因为会导致死伤而放弃斗牛(似应为奔牛)说事。问题在于,与奔牛节目不同,燃放鞭炮的污染,具有非常‘霸性’特点,那就是它的强加性,不喜欢的人没法躲避。哪怕99个人都厌恶鞭炮,只要有一个人燃放,那99人就要受罪,污染的后果就绝不会轻。要保障居民不受燃放鞭炮的污染(包括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和伤害危险)的人权,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如果政府不在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法规适当禁止燃放鞭炮烟花,不讲场合不顾他人乱放鞭炮的陋习就难以扭转,居民的烦恼就无法解除。难道不是这样吗?相反,即使99个人都喜欢围观奔牛,哪怕只有一个人不懂得欣赏这种‘文化’和‘传统’,他也可以几步路就走到安全的地方,他还是能够实行他不喜欢的权利。”这是王则柯教授在发表于214《南方都市报》文章《鞭炮污染的要害是它的强加性》中批评我的话。

我的文章是因徐友渔先生29《南方都市报》文章《燃放烟花爆竹应是有限自由》而起。徐友渔先生的文章的落脚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而人群天然是无序的,达成规则约束下的自由,是政府的责任。西谚云:‘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我宁愿把这句话倒过来,建设性地说:‘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人民的素质不是天生的,是训练和教化而成的。”这样的观点或观念在中国是常见的,但徐友渔先生不同,我在文章中第一句话就特别指出他是“对自由主义深有研究和发扬的哲学家”,正因为如此,才对他进行了批评。如果徐友渔先生不是这样的一个人,而有他文章要由政府“训练和教化”人民的说法,我是不会专门写文章批评的。这是我文章的落脚点,完全是对应徐友渔先生文章的,但王则柯教授对我的批评,却是规避了这个核心问题。

也罢,但王则柯教授对我文章举行举证时应该比较严格些才对。我在文章里举了三个例子:“西班牙并不因为会导致死伤而放弃斗牛,巴西并不会因为城市彻夜不眠而放弃狂欢,德国并不会因为醉倒而放弃狂饮啤酒。”王则柯教授则单单选取了西班牙斗牛的风俗予以批评。凡民俗,对不能接受的人来说都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侵害性,因此,实际上全世界可以举的例子实在是很多的。选西班牙、巴西、德国三个例子,我是很谨慎的,斗牛具有局部性,狂饮啤酒具有爱好性,狂欢具有整体性,但不管何种,既然作为一种民俗,就都具有大众性,都可能对不接受者是种侵害。斗牛即使局部也影响他人平常生活,狂欢使整个城市不得安眠,狂饮更可以在中国劝酒和酒桌的感染所造成的危害得到体验。哪怕全世界今天普遍认可的奥林匹克运动,就人身安全来说,也是离不开医生守侯的。

王则柯教授单单选取西班牙斗牛风俗予以批评,大概以为这是我文章软肋,特意说明“似应为奔牛”。西班牙斗牛几乎是西班牙民俗文化的招牌,现在主要是采取了表演性的方式,但即使表演,死伤也仍然难免。西班牙奔牛叫“圣·费尔明节”,是一种大众性的斗牛方式,主要代表是潘普洛纳市旧城区的“奔牛之路”,在一条八百多米的街道上玩惊险的游戏。潘普洛纳市的奔牛既然是在街道上,对这条街道的居民来说,并不存在王则柯教授所以为的“他还是能够实行他不喜欢的权利”,其正常的生活所受影响远比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要大得多。

大概王则柯教授没有认真读我文章便予以了批评,至少我在文章里明确不赞赏在夜半、易燃环境、可能伤害他人时进行燃放。也就是说,我也以为这是个“陋习”,但我仍然尊重这是一种“文化”和“传统”,并主张其演进不需要政府来对人民进行训练和教化”,而应依赖于人民自身的训练和教化”。为什么我这样主张呢?因为我只是一个公民,是个普通的知识分子,而不是政府官员或政府的谋士。我应该也只能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但政府如果干涉人民的自由,我便要予以反对。身边一个孩子,他如果到门口去放个爆竹,心情不好时我甚至会训斥他;邻居如果责备,我会道歉,以此教育孩子;但一个政府官员不是来劝告而是命令“不许放”,我必予以谴责:“管你鸟事!”

王则柯教授规避徐友渔先生和我文章的核心也就算了,但严重误读我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立场之后,再予以批评,则沦到了眼力不济的武断地位。这是我应该要予以说明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事小,但要政府“训练和教化”人民事大,误读我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立场,自然就悄悄否定了我对于要政府“训练和教化”人民的批评。此种近百年来流行的作文法,不得不要我再予说明。

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本身来说,我肯定了徐友渔先生文章标题观点“燃放烟花爆竹应是有限自由”的正确,只是说并不准确,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本就已经属于由各地法规约束的半自由或不自由,在这前提下再加以“有限”限制,有取消仅有的自由的倾向。我并没有提出取消各地政府已经制定的法规,基本态度是予以尊重,在这一前提下针对人们“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指出禁放主义者“悲伤莫过于实际并不能达到禁放目的”,与这唐、宋以来滥觞的民俗传统相冲突,所以不能达到希图的禁放目标。也就是说,既然已经有了禁放或半禁放的法规,我予以尊重,但我更尊重民俗传统,哪怕这是个“恶俗”,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依靠权力的禁止问题。王则柯教授把我的观点简单理解为“不应该禁止燃放烟花和鞭炮”,而没有注意到我对已经有的禁放或半禁放法规的尊重,没有看到我对徐友渔先生“燃放烟花爆竹应是有限自由”观点肯定的一面。

燃放烟花爆竹也许是个“恶俗”。中国历史延续相对连续,便有很多“恶俗”,即使是“良俗”,对于不习惯和不喜欢的人来说,可能也会认为是恶的。不仅如此,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还涌现出了大量新的“恶俗”,比如一个汽车警报器出来,其尖利的蜂鸣经常突然出现,不分昼夜,比现在愈益减少的夜半爆竹声更其可恶。怎么办呢?我反对汽车无常的蜂鸣,但尊重用车者安装警报器的自由,断不愿意建议政府禁止安装汽车警报器。具有警报形式的声音曾是一种专权,过去中国是禁止民间使用的,这一点更应该反对。政府应该做什么呢?政府应该规范汽车警报器的生产、销售,在其敏感性方面有更适合的标准,政府如果不做好这工作,作为公民便可以批评政府。烟花爆竹的问题类似,恰不是在于燃放者,而在于生产销售者,这是政府应该花大力气规范的。长期以来,中国的习惯思维不是去约束权利者,而是去约束民众,最荒唐莫过于国共对立只杀团以下炮灰,而不杀团以上将校,团以上将校当了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类,从未见他们为自己士兵的被枪毙或整死而呐喊的,反以他们曾经的将校历史而沾沾自喜。说穿了,烟花爆竹的禁与不禁并不重要,关键还是在于对生产、销售的控制。自然市场上有销售,购买者便无罪;购买者没有承担研究销售者及其产品合法性的责任。出于风俗,作为消费者既然买到烟花爆竹,便有天然的燃放权利。

正因为如此,我便强调,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个一般道德问题,也就是说,你买了产品,如何使用必须是要考虑一定道德问题的,毕竟,烟花爆竹的燃放涉及到他人。至于法律责任问题,不管禁止不禁止,本就是清晰的,如果燃放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其它,属于犯罪的受《刑法》追究,属于其它明显侵犯他人权益的受相关民法追究。怎么办?我与徐友渔先生的分歧实际正是在这个环节上。王则柯教授大概也意识到了这个关键,在批评我时不仅强调了政府应该出面禁止,而且更是提出了“人权”的理由,真吓我一跳。

王则柯教授的文章里,似乎不愿意承认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文化”和“传统”,而只承认这是一种“陋习”,希望尽快“扭转”和解除这一居民的“烦恼”。就这个春节来说,大年初一,窗下舞狮队伍的锣鼓不断,后来竟然放起了规格特别巨响的鞭炮,我确实很烦恼,以为这是“陋习”,但我不会晕到不承认这是“文化”和“传统”。对这样的舞狮,作为“文化”和“传统”我尊重,作为“陋习”我以为应予改进,使之“现代化”,但于“现代化”方面,我断没有希望马上予以“扭转”和解除这一“烦恼”的念头,只希望慢慢会有所改观,毕竟,这有着“文化”和“传统”的强大惯性和其合理性。我更不会呼吁要政府出面禁止,而只会劝告身边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除了考虑自身安全和快乐时,也要有德,要考虑他人的利益。我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如果我更积极一些,我就应该跑到街上去宣传,也即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更积极地进行自我训练和教化”,但我不是一个足够积极的公民,只对身边人进行训练和教化”,而且,还不以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身边人听与不听毫不觉得自己有权力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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