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勇气,释放许霆!
顾则徐
许霆案已经到了进退维谷境地。近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牵头组织了一个“许霆案专题研讨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对记者说:“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但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要报告最高法院批准,但最高法院不接受类似报告。”(《南方都市报》)也就是说,试图对许霆轻判,广东地方法院没有这个权力,最高法院又不接受地方法院的轻判报告。
许霆案之所以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实际上并不是轻判不轻判的问题。如果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法院已有的无期徒刑量刑并没有错。就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所说:在这个案子里,当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有网站调查,97%的人会做取款这个事,“那你怎么能说这个事是犯罪?”问题的症结正是在这里。把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犯罪,又想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轻判,怎么做得到?
诚然,要释放许霆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我曾主办侦查过一个疑难程度远比许霆案要高的“银行案”,当时该案件被称为建国后中国最大的“银行案”,被作为法制典型案件广泛宣传,并成为大学教学案例,但一些事实没弄清楚,几个被告人被关押了三年不能判决,案件特别移交到我手上,我发现几个被告人并不构成犯罪。要说服一系列人难度极大,不仅是一个专业水平的问题,而且更涉及到一系列难以言说的复杂因素。最后,我经过了极大努力并以极大的勇气,才释放了几个被告人。
实际上,许霆并不能构成犯罪。许霆案表面看事实清楚,主要是个定性、量刑问题,但其实是至今没有把事实弄清,控辩双方都浮在了较浅的层次。有两大方面的事实没有弄请。第一方面的事实是控辩双方都没有分辨许霆取款分5.4万元左右和12.1万元左右两个占有现金性质不同的阶段,5.4万元左右是非常清晰的不当得利,只有12.1万元左右才是可以疑义的。第二方面的事实是客体行为方面几乎一片空白,控辩双方都对智能化、人格化的ATM机没有作具体的技术调查和分析。许霆案的发生最实际的情况应该是:由于人为的因素,ATM机的程序没有正确调试,从而赋予了持有储蓄卡的许霆以高等级信用卡持有人的权利,是一种无意授权,许霆则是无意间发现并使用了这一权利,与犯罪毫无关系。所谓ATM机的出错,实际并不是程序紊乱,而应该是银行将储蓄卡设定为了信用卡,主动授予了许霆以透支权利。
除了控辩双方事实把握上的缺陷和对法律的理解确可疑义外,许霆案也是维护金融特权责任及其惯性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金融特权是一种传统,比如在赔付债务时,过去曾有还贷优先原则,即银行对债务人有优先收回贷款的特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平等状态。虽然现在银行商业化、企业化了,但其资产属于国家财产的观念并应该得到优先保护的“习惯”仍然是深刻渗透在人们的血液里。由于金融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国家法律对金融秩序的维护是着重的,这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必要,但维护金融秩序不等于维护银行的劣质服务和“出错”服务,可是在许霆案里,两者被混淆了起来。许霆之所以可以多取款,不过是银行为储蓄客户提供了劣质的信用卡服务,是银行错把储蓄卡当作了信用卡,这根本不属于法律应该保护的国家金融秩序,而是应该予以惩罚的银行渎职行为。
仅仅就许霆案见诸媒体以来短短的三个多月里来说,媒体就连续报道了一系列由于银行方面原因ATM机出错事件,至于网民所叙述自己所经历过的类似情况更多。很难想象世界上有第二个国家的ATM机服务会如此糟糕。许霆不释放,法律就是在保护银行的这种劣质服务,就是在保护银行的渎职,实际恰恰是不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许霆案中,真正无疑义可以构成犯罪的,恰恰是银行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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