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刑事介入应往上出重拳
顾则徐
在9月13日媒体公布的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的六条部署中,第五条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有关部门在执行这一条部署时,还只是做了一半工作,也就是警方已经介入对奶农和牛奶原料供应商进行刑事侦讯,并已经拘捕人员,但是,警方或者包括检察机构并没有启动对三鹿集团高层人员进行刑事侦讯的程序。
那么,警方或者包括检察机构能不能介入启动对三鹿集团高层人员进行刑事侦讯的程序呢?换句话说,就是三鹿集团高层人员是否具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嫌疑呢?
按照现有媒体报道信息分析,即使奶粉中三聚氰胺的来源只是奶农或牛奶原料供应商,三鹿集团高层人员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嫌疑。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9月1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说,三鹿集团从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投诉,在集团确认奶粉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向政府报告。三鹿集团副总裁张振岭9月15日下午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宣读的致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一封公开信中宣布:“对于8月6日以前生产的产品,我们全部收回。”也就是说,从今年3月到8月,三鹿集团高层人员在已经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瞒报政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已经构成了犯罪故意。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满5万元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三鹿集团高层人员在这期间出厂也即形成销售达到金额200万元以上,则可以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此重罪处理的刑法原则,侦察阶段一启动就应该将三鹿集团高层人员予以拘捕。但是,公众至今却没有看到一名三鹿集团高层人员被拘捕,而只看到了一帮奶农被拘押和拘捕。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惩处是对企业特别大型企业只高举拳头,轻轻落下,使其风险成本特别是责任人的个人人身风险较低,以至于伪劣产品从家庭作坊蔓延向了大、中型企业,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制造”声誉。就《刑法》来说,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并不是没有重拳出击的依据,而是有依据却不用。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理执行国务院部署第五条,刑事介入理应遵循两条途径:一是往下走,启动对直接掺入三聚氰胺环节的侦察程序,这一路径现在已经执行,目前逮捕了两名奶农耿氏兄弟;二是往上走,启动对三鹿集团高层人员的侦察程序,最低水平即使不执行拘捕,也应执行监视等控制他们人身的行动,以避免出现毁灭证据、自杀、逃跑等情况,但这一基本路径却并没有执行。刑事介入只往下走,而不往上走,客观上就是造成了只重拳打击社会底层人士,而不打击社会上层人士的社会效应,并可能导致国务院部署第五条不能得到完整、切实的执行。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刑事介入尤其要重点往上走。相对于三鹿集团来说,奶农和牛奶原料供应商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属于从养奶牛到生产出奶粉的附庸地位,其提供的牛奶品质主要决定于三鹿集团的态度。被逮捕的耿氏兄弟原来老老实实给三鹿集团送牛奶,却反而得不到通过,真正的牛奶被三鹿集团鉴定为不合格而拒收,当他们用三聚氰胺做假后,假牛奶被鉴定合格通过,客观上他们的做假行为具有被诱逼的暗示性涵义。真正的牛奶不合格,假牛奶反而合格,三鹿集团的收奶标准是否符合于当地牛奶的真实品质?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介入不往上走,就不可能使这一事件警醒中国“企业家”们。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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