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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谨防“安乐死”成为杀人理由

谨防“安乐死”成为杀人理由

顾则徐


原籍武汉的胡菁与深圳当地人文某由大学同学而为夫妻,他们所学专业都是法律。29日元宵节晚上,胡菁忽然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医院急救,虽然病情稳定了下来,但处于昏迷不醒状态。216日,文某在探视胡菁时,一边哭着说“我不想看她受罪”,一边拔掉氧气、输液等管线,导致胡菁十多分钟后死亡。事后,文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拘留。(《南方都市报》218日)在记者采访中,有的人认为文某这样做是为了妻子不受苦,可以理解。这种认识实际上就是这些年越来越被注目的“安乐死”观念。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文某是否真正出于对妻子的爱是很难确定的。胡菁娘家人认为文某一家有放弃让胡菁接受治疗的意思,并且涉及到胡菁在香港买的百万元保险问题,因而已经叮嘱医生如放弃治疗应得到胡菁娘家人同意。文某家人则认为一家三兄妹买有三栋连体别墅,外出开宝马车,老房子也有数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文某不存在经济目的,只是由于爱而情绪失控,但这些理由很难站得住脚跟,因为,就“利益”而言,文某如果长期昏迷在床,并不只是个经济支出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患难相守的问题。

就安乐死观念来说,这些年在中国越来越得到了传播,并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中国接受安乐死观念,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中国社会传统的放弃治疗现象和观念,人们对于一些处于医疗无法救治、难以救治、无足够经济能力救治以及久病拖累家人等情况的病人,采取消极的放弃治疗办法促使或让其死亡的方法,现在只不过进一步把这种方法提升为从西方引进的“安乐死”而已,从消极的让病人死亡转化为积极的让病人死亡。从这个角度说,安乐死观念不仅引用了西方主张人士的所有理性理由,而且也存在着足够的中国特色社会基础及其合理性。但是,如果这一观念一当得到法律认可并实施,在中国特色的社会里将会导致一场中国特色的人道灾难。

中国传统的使病人消极死亡的“安乐死”,实际存在着复杂的被利用现象。由于中国是个非个人主义国家,个人生命往往首先由家族、社会组织、政府等“集体”支配,甚至只是由某个领导或官员借着集体名义的个人意志所支配,因此,在人们认可这种“安乐死”为合理的道德、法律背静下,当一个人被认为应当消灭而司法不能予以死刑支持时,在这个人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对他采取应当救治而不予救治的手段,以消极为名义,实质则是积极使其死亡,从而达到消灭其人身的目的。由于有这样一个潜规则空间,因此,即使一个本来健康的人也可以先使其患上某种疾病,然后使他“安乐死”。“文革”期间的刘少奇、彭德怀、贺龙,甚至周恩来,实际无不是这样被“安乐死”的。这种“安乐死”传统在精神实质上是对生命极度的藐视,因此,它的一般表现就是普遍的堕胎和婴儿性别选择,极端表现则是旧中国时候泛滥的溺婴现象。

西方所主张的现代安乐死,前提是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普遍的人道主义,但即使具备了这样的背景,目前也只有瑞士、日本和美国的部分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远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实行。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安乐死的实行在古代突出的是斯巴达,而斯巴达是个军事奴隶制城邦;在现代突出的是希特勒德国,这是个以屠杀生命为快乐的法西斯国家。安乐死的实行稍有不慎,就是一个巨大的人道灾难。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尚属于幼稚阶段,公民社会远没有成熟,一当安乐死被法律认可并实行,杀人就多了一个便利的渠道,杀人犯将在这块土地上尽情狂欢起来。



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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