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钉子户”如果在中国
顾则徐
英国流浪汉哈里·海洛斯绝不会想到自己会成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的名人,这仅仅是因为他在敦城第三区拥有一块面积约9平方米的土地,即使商人德威尔先生开价到400万英镑也拒绝转让,而德威尔先生却对这位72岁的爱尔兰老人毫无办法。这在中国人的眼睛里是不可思议的天方夜谭,哈里·海洛斯老人和他黑色帐篷的照片在中国媒体上广泛传播。《中国青年报》记者最近跑到伦敦,告诉哈里·海洛斯:中国人把他称为“全球最牛钉子户”。显然,“钉子户”这个字眼对哈里·海洛斯来说同样是无法接受的天方夜谭,他耸着肩对记者说:“我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在我的地盘上,那些开发商才是钉子呢!”
中国人把哈里·海洛斯老人称为“钉子户”和哈里·海洛斯老人无法接受“钉子户”称呼,不过是两种难以沟通的土地制度观念的体现。笔者1990年代中期曾在上海浦东新区某镇政府负责土地开发和转让,那时海外投资者对中国的土地制度还几乎没有什么了解,笔者在跟海外投资者特别是西方投资者谈判过程中,第一个壁垒就是土地制度问题,谈判双方都非常吃力,即使我尽力进行讲解,大多数投资者仍然感到难以理解,由于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款后并不能拿到土地证,也即交易不是典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最后成交其实并不是建立在对土地制度完全理解之上的,而通常是狐疑的投资者带着赌徒心理下决心的结果。“钉子户”正是中国土地制度下民众进行抵抗所形成的现象,而对哈里·海洛斯老人来说则不存在什么抵抗问题,“我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他的这一身份和权利。
“钉子”这个词本身是中性词,在动拆迁领域“钉子户”字眼开始流行于1980年代之后,进行动拆迁的政府或单位把一些采取抵抗行为的居民称为“钉子户”,便有了一定的贬义性质,包含着一种“刁民”指责。随着中国社会公民意识觉醒,“钉子户”这个词在最近几年已经越来越中性化,但还没有完全中性化。人们已经认识到私人物权不得随意侵犯,动拆迁方应该给予居民合理的补偿,如果补偿不合理,居民便经常采取抵抗行为做“钉子户”,但问题是什么才叫合理补偿?即使按照所谓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甚至给出足够高的补偿费用,仍然不愿意接受的中国居民就能象哈里·海洛斯老人那样拒绝拆迁吗?不光中国法律不允许,即使从中国人现有道德观念来说也不行,“钉子户”将会被政府和很多民众看作是贪婪的不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自私的人,将被谴责为“刁民”,这时候,“钉子户”这个词就仍然具有贬义。虽然中国民众现在已经意识到私人物权不应被侵犯,但这种私人物权在国家一系列具体法规、政府政策和人们的观念中,还处于次等的地位,私人利益应该要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哈里·海洛斯老人如果在中国,他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将被认为自私和有碍观瞻受到谴责,他保守自己流浪汉生活习惯的行为将被还没有进入公民社会的中国人批评为愚昧无知。他现在之所以被中国人所惊奇,不过是因为他远在英国,而不是身处于中国人的“集体主义”体系当中。
“钉子”这个词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在中国语境中通常与被“拔”或不被“拔”相联系,在“钉子户”问题上,同样存在着“拔”或不被“拔”的暴力性。不妨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为例,该法规规定动拆迁权利的获得只需要政府批准,虽然被动拆迁对象是居民的私人物权,但是,获得这一权利则不需要获得居民的授予,也就是动拆迁方在没有得到被动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拆掉被动拆迁人私人物权的权利,而在动拆迁过程中,动拆迁方是与房地局等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对被动拆迁人则承担补偿安置的责任,彼此之间不是私人物权的交易关系,而只是一种强制的动拆迁-补偿关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由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实际就是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居民既不得不接受动拆迁,也不拥有按照交易关系对私人物权进行自由报价的权利。如果居民不接受动拆迁,便成为了“钉子户”,当“钉子户”坚持到一定程度时,也即超过了《实施细则》规定的动拆迁方和当地政府部门应该有的忍耐限度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的特征当然是暴力的。哈里·海洛斯老人如果在中国,在这样的《实施细则》约束下,按照中国的土地制度他本就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他的帐篷几乎一文不值,连“补偿”也无法享受,命运只会是被当地政府部门驱逐,他的“私人物权”被一把火烧掉。2007年9月在深圳,一些已经居住15年了的“流动人口”的所谓违章建筑,就是被当地政府部门以执法名义一把火烧掉的。
哈里·海洛斯老人之所以被中国人看作“全球最牛钉子户”,正是因为中国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则是中国非私人的土地制度和暴力性的动拆迁制度,以及浸透在中国人血液里的“集体主义”观念。哈里·海洛斯老人可以说“我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但中国居民从制度到观念都不是土地的主人。
2008-5-7
发表于2008-5-13《金融时报》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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