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艳照门”的传播陷阱
顾则徐
“艳照门”在网络世界的热闹在法律上自然应该引起关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不可以浏览、下载的情况下,把相关的法律道理说清楚了,有些公安部门应该不会对浏览、下载艳照的网民依照公安部第33号令进行惩处。但这并不等于网民在关心“艳照门”事件中不再有法律陷阱。这样的陷阱是严重存在着的,最重要就是传播问题。
即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是规定传播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声像为非法的。这样问题就来了,因为,浏览、下载的前提正是传播,不通过一定的传播渠道,网民是看不到“艳照门”照片或录像的,而很多浏览、下载者也可能无意之间进行了传播。传播是个很泛化的词,一个人让另一个人看了,比如一个网民让家庭成员看了,让朋友看了,让同学看了,让同事看了,等等,都是一种“传播”。到底什么属于法律规定的传播,什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很具体的限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稀里糊涂或一扩大化执法,公安部门可以打击的范围就将是非常广泛,因此,就会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传播陷阱”,“艳照门”在大陆将演变为一个“传播陷阱门”。
显然,公安部门肯定要打击传播者,而不会打击所有的“传播者”。但哪怕打击一个“传播者”,也涉及到对传播问题的界定,应该要向网民进行明确。然而这又不是公安部门一家可以明确的,而是涉及到所有的立法机构和法律解释机构。
就“艳照门”本身来说,传播可以分赢利与非赢利传播,可以分公开与非公开传播。赢利性传播毫无疑问是非法的,但非赢利性传播呢?比如一个网民一时觉得好玩,贴了两张相关照片在某个论坛上或自己个人博客上,比如他向亲朋好友进行了数量不少的转发,等等。公开的传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网民将艳照直接张贴在公众媒体上使他人得以浏览是毫无疑问的公开传播,但通过邮件、碟片等媒介就比较复杂,涉及到陌生人与熟悉者,涉及到范围、数量,一个网民转发了几个朋友就算公开传播吗?即使陌生人,一个网民在网上说下载有“艳照门”照片,一个好奇的陌生网友希望转发了看一下,就转发给了这个好奇的陌生网友,这算不算是公开传播呢?
在“艳照门”照片、录象的传播过程中,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已经对相关人物的身体予以了技术处理,作了掩盖。那么,掩盖到什么程度才不算是淫秽、色情呢?这正是目前法律非常缺惑的地方,没有从技术上对淫秽、色情范畴予以量化规定。也就是说,在什么是淫秽、色情的问题上,立法机构和法律解释机构至今是稀里糊涂的,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游移不定的经验判定,昨天认为是淫秽、色情的东西今天可能认为不是淫秽、色情,昨天不认为是的今天可能认为是了。比如女性身体,什么是可以暴露的?什么是不可以暴露的?暴露百分之多少就属于了淫秽、色情?要知道,即使对“艳照门”照片打马赛克技术处理,也还存在着部位和面积问题,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即使媒体进行严肃报道时使用相关图片,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了。
其实对于淫秽、色情的技术量化规定还存在着更复杂的情况,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仅仅就视觉形象来说,第一是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第二是动作、情态问题。一般人认为“艳照门”照片是非艺术的,但偏有一个女艺人粉丝觉得是艺术,看了觉得非常美,在法律没有明确进行界定之前,凭什么说服他?即使“艳照门”照片、录象中人物身体作了技术处理,但其动作和情态仍然是特殊状态下的,还算不算淫秽、色情?
在所有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之前,网民应该特别谨慎,不要轻易掉到“艳照门”传播陷阱里去。但“艳照门”的意义恰也在于这一传播陷阱,提醒公安部门更要谨慎,不要轻易弄一个“传播陷阱门”出来。最重要是提醒了立法部门和法律解释部门,中国已经是到了不得不对传播以及淫秽、色情范畴要有一个具体、清晰的界定时候了。“艳照门”如果能促进中国法律进步,乃是大大的意外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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