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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证据保全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证据保全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顾则徐


据大河网54报道,河南汝阳县上店镇丁天宇在嵩县九店乡开了家寿衣店428日下午因与另一家寿衣店店主发生客源争夺纠纷,双方去派出所调解,夜里930分左右被发现死亡在派出所内,当夜丁天宇家属即要求进行尸检,嵩县公安局的初步尸检没有告诉家属结果,29日白天嵩县公安局没有做进一步尸检,不仅没有理睬死者家属要求尽快尸检并保护尸体的合理要求,而且于夜里17时多天黑以后,嵩县政法委副书记和公安局副局长带了100多名警察、协警及保安,出动了30多辆警车及非警用车辆,对丁天宇家人拳打脚踢,用暴力将丁天宇家人及围观的群众赶走,将丁天宇的尸体强行拉走,并将丁天宇家人拍照取证的数码相机抢走。该报道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丁天宇二女儿丁瑾楠告诉记者,29日白天曾发现死者口、鼻及耳朵均有血迹,如果这一细节真实,则丁天宇有可能是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

这一报道发表后,立即引起了很大反响,在网络新闻的留言里,网民普遍表达了近于愤怒的情绪。这种愤怒情绪是合理的,因为,天嵩县公安局出动相当规模警力,采用暴力拉走尸体,抢走数码相机,涉及到了司法公正的底线——证据保全。在本案当中,如果死者口、鼻及耳朵均有血迹这一情况属实,则丁天宇极有可能是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即使不具有这一细节,在没有正式、客观的尸检结论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丁天宇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可能。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对丁天宇尸体及家属拍摄尸体的相机,都必须以丁天宇有可能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为基本前提予以保全证据,特别是家属的数码相机,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没有予以强行占有的权利。在丁天宇可能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的前提下,嵩县公安局是当然的责任嫌疑方,他们暴力抢走尸体和相机就有可能导致相关证据被销毁、丢失,从而导致丁天宇非正常死亡案不能被破获或难以被破获。这样的可能性能不导致民众愤怒吗?

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法律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但在这一社会进步过程中,也越来越泛起了一股逆流,强烈地冲击着法制社会的成熟。这股逆流就是一些权利机构和当事单位、个人,使用强盗式、流氓式、无赖式、小偷式的手段,占有、隐藏、销毁、伪造、丢失对自己可能不利的证据,以影响相关的调查、侦查、调解和判决。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司法活动,其基本的前提是证据体系,不同的证据所能造成的司法活动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证据的控制实际就可能达到左右司法的目的。这些年来,很多引起全国性反响的案件,比如王静裸死案、高莺莺自杀案等,其博弈的核心之一,就是一个证据保全问题。虽然这些案件都有了结论,但由于证据的没有保全,民众并没有因为结论的做出而真正心服,因为,在不完全证据前提下的结论一定是被怀疑的,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可能建立在不保全的证据体系基础上。因此,占有、隐藏、销毁、伪造、丢失证据这股逆流强烈冲击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更限制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和成熟。

对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证据就是生命,即使任何一张纸都不能随意丢弃、涂改和篡改。这是我多年前在检察机关工作时,反复对我的助手们强调的职业原则。之所以必须这样,是因为证据,也只有证据,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低线。办案人员有水平高低,有思维方式的正确与否,有很多历史性的限制和影响,同样的证据前提下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只要保全了证据,最后的公正总会存在于人间。当证据缺失了,即使水平如何高,思维方式如何正确,历史状况如何良好,公正的结果都不能没有依据地降临到当事人的头上。当证据被隐藏、销毁、伪造、丢失,司法公正就失去了最后的基础,全部的司法公正都将是笑话。

正因为证据对司法公正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对证据有着一系列规定,《刑法》则在证据方面有着专门的处罚条款。在高莺莺案中,今年4月判决的高天虎诬陷罪,其主要根据就是认为他伪造了高莺莺内裤精斑证据。对高天虎这样的普通当事人,因证据问题而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是容易的,但如果隐藏、销毁、伪造、丢失证据的是某个组织、机构甚至就是法律机关自己呢?怎么办?在丁天宇案中,如果丁天宇是非正常死亡,既然嵩县公安局出动了相当规模警力抢去尸体和相机,则就存在着证据被销毁的可能,尸体随时可能被强行火化,相机可能被丢失或里面的照片被删除,万一这样的不幸发生,会有人象高天虎那样站上审判席吗?《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会被执行吗?



2007-5-6

原载《南方都市报》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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