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浏览总次数

2010年10月23日星期六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事实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事实

顾则徐


西安晚报510日报道,盗窃嫌疑人马某去年629日下午在略阳县公安局带回城区中队审讯过程中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三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位民警受到行政处分而继续保留了警察身份,县公安局则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3万元。这一判决在援用刑讯逼供罪这一点上并无不当,但根据报道来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我相信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公众已经非常熟悉了的“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因为,三位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足以直接造成马某死亡。但是,如果没有三位民警的刑讯逼供,马某会“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吗?从三位民警进行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说,将马某铐吊在审讯室横梁上、冲凉水澡都是极容易直接导致心脏发生急性病变的行为。因此,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但根本的原因还是三位民警的刑讯逼供。有近现代战争知识的人都知道,战场上因为中弹而当即死亡的人并不多,多数战死者是因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按照略阳县法院判决的思维来说,战场上多数死亡者岂不都属于是失血过多等自身原因死亡的了?枪弹尚且难以导致中弹者当即死亡,更何况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中死亡的人,有几个不是因为刑讯逼供引起生理的病理变化而死亡的?如此说来,刑讯逼供只要不采取砍掉被审讯者脑袋之类方法,就都不会构成死亡主要原因了!几乎所有刑讯逼供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都可以只承担次要责任了,死亡者之所以死亡是因为他们自己抗击打、抗折磨能力太差,是咎由自取。

三位民警真主动投案了吗?至少从报道提供的情节来说,三位民警根本就不存在主动投案问题。报道说:“接到报案后,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而不是在接到三位民警主动投案之后成立的专案组。“在事实面前,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均承认在讯问过程中,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也就是说,三位民警是在专案组进行调查后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才承认刑讯逼供事实。哪来什么主动投案呢?刑讯逼供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当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时,就必须向上级进行报告并采取了抢救措施,这是审讯者必要的职务性纠错责任。只有在汇报时一并汇报刑讯逼供事实,才可能能够构成主动投案,但三位民警并没有做到这点,而是在专案组讯问后才承认了刑讯逼供事实。如果刑讯逼供者掩盖刑讯逼供事实,则在一定条件下,将导致犯罪事实发生延伸,从而构成刑罚更重的伤害罪或杀人罪。也就是说,三位民警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没有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延伸,至多属于态度较好而已。

这一案件之所以会被如此错误解释犯罪事实,从公安、检察等部门专案组这一现象上可以看出,这是将公安部门纪律检查权与检察机构检察权合并的结果,之所以能够合并乃是有一个高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构的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而这个控制机构则同样可以控制法院及其判决权。因此,在检察权和判决权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三位警察犯下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刑讯逼供罪时,就没有了侦查、起诉、判决乃至控告、辩护之间的互相约束,连最基本的犯罪事实也不能弄清楚了,也就是根本没有了事实。这是透露出中国法制病症的一只典型麻雀。


2008-5-12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