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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朱文娜诽谤案是个颠覆性事件

朱文娜诽谤案是个颠覆性事件

顾则徐


哪怕在十年文革时期,一个县的公安部门因为一家中央级报纸子刊发表了一篇批评性报道,即使这篇报道的内容不准确,就对记者进行立案并奔赴北京进行拘传警告,这也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万一这个县的公安部门做出了这样的事,接下来会是什么后果?必然是中央主要领导一连串严厉的批示,即使所在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被追究责任,至少这个县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责任人都将立即作为“反革命”之类一扫而光。因此,哪怕在十年文革时期,全中国任何一个县的公安部门都不会做出这样胆大妄为的事情。

但是,今天却发生了这样的事。200811,北京《法人》杂志发表记者朱文娜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介绍了辽宁省西丰县赵俊苹女士因加油站拆迁问题引起的,被以偷税罪、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报道发表后,西丰县公安局动作极为迅速,次日即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询问赵俊苹姐姐赵俊华十二小时,要她交待对记者朱文娜进行行贿的问题,但一无所得。1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到北京《法人》杂志交涉,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到杂志社,向总编王丰斌告知记者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被立案,并出示了《立案通知》及《拘传证》。(《中国青年报》)

西丰县公安局对记者朱文娜以诽谤罪立案本身来说,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也即必须要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告诉才可以进行处理,而对记者朱文娜的立案中并不存在必要的受害人告诉这一前提程序。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对媒体说: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显然,在他的头脑中,根本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问题。因此,朱文娜诽谤案是毫无疑义的冤假错案,是故意使用所谓的“法律”权力对批评性舆论进行暴力威慑和打击。

这一事件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从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权力制度来说,西丰县公安局肆意地突破了国家对一个县的责权限制。这种突破在纵的和横的两个方面的后果都极其危险。

在纵的方面,《法人》杂志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的子刊,也即是中央级媒体的直属机构,在中国的宣传体制中相对于一个县具有上位性,如果一个县的公安部门因《法人》杂志发表的文章就可以随意去抓它的记者,就等于中国任何一个县的党委和政府因为不满意省和中央的宣传、言论,就可以抓捕任何一家上位媒体的工作人员。这扇大门一当打开,中国现有的宣传、言论体制就将被地方“诸侯”所全面颠覆,具有谋叛的倾向。这正是哪怕在十年文革时期,朱文娜诽谤案这样的事件也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当发生,中央就一定会予以无情“镇压”。

在横的方面,中国任何一家媒体不管其资金来源如何,其性质都是属于国家,不同的媒体隶属于不同的党政机构管理,中央的媒体属于中央,地方的媒体属于地方,其管理既具有集中性、统一性,又具有分散性和相对独立性,除了中央有关部门可以自上而下进行干涉外,各地方不能互相干涉。即使中央有关部门的干涉,也不能因发表文章本身的问题而采用抓捕编辑、记者的手段进行。当一个县的公安部门可以跑到北京或其它地方任意抓捕记者,也就意味着这个县对全国媒体实行了暴力威慑,使用暴力将全国的媒体置于了自己的支配之下。如果中国的所有县或即使只有极少数县这样做,中国全社会的媒体、言论体制就会被颠覆,媒体工作者就将被覆盖到不可测的混乱的暴力阴影之下。因此,哪怕在十年文革时期,中央也是绝不允许出现这种苗子的。

朱文娜诽谤案的严重性更在于,它可能会在幕后的协商、妥协和批评中不了了之,西丰县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责任人毫发无损。如果这样,不仅类似的事件随时可能在中国再次出现,而且中国媒体人内心遭受暴力威慑的阴影就难以真正解除。朱文娜诽谤案把打击媒体人的行为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已经严峻地考验中央有关部委、辽宁省委的执政能力,不知道能不能给中国媒体人一个保障言论最起码安全的希望?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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