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挑战内地法律
顾则徐
“艳照门”在经过一阵特别热闹之后,就公众舆论来说,实际上已经在最近几天开始进入视听疲劳阶段。但是,如果以为“艳照门”就此冷寂,是并不理智的。公众可以冷寂,大陆法律机构则并不能够冷寂。与其说“艳照门”在大陆挑战的是公众意识,不如说更挑战的是法律部门。大陆的法律部门无法绕开这一事件,“艳照门”艳照、录象在大陆的大量传播直接挑战了大陆现有的相关法律底线。2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媒体称,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也就是说,大陆警方已经开始全面行动,应对“艳照门”的挑战。
就应对“艳照门”的挑战来说,大陆警方实际是输掉了第一阵。“艳照门”在香港启端于1月27日 有人在网上发布照片,1月31日 香港警方拘捕疑犯钟亦天,随后,大陆演变为了艳照的主要传播地区。但是,大陆警方一直没有为公众所明确知悉的确实行动。一方面,由于春节和雪灾,这是可以理解;另一方面,客观上大陆警方行动比较迟缓,以至不少网民只是比照香港警方的态度行事,而忘记了大陆法律,“艳照门”在春节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里,在大陆网络上象暴雪一样呼啸着。现在大陆警方所开始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第一阵的补救,但在补救过程中,理应考虑春节期间及之后近乎放任自流的因素。
由于有了前一个过程,大陆网民已经对香港警方的行动有了一定感性认识,由于香港已经回归,虽然是特别行政区,但大陆网民比照香港法律是自然的和客观的社会心理,而这,正是大陆警方在下一步的行动中极其严峻的挑战。这当中存在着两个重要关节点:
一,香港警方即使在拘捕疑犯钟亦天时,也强调朋友间的传看不违法。但这种说法在大陆行不通。大陆关于“艳照门”艳照、录象网络传播问题涉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等法律和法律解释,其中特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为最具体,只是分了牟利性与非牟利性传播,即使非牟利性传播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构成犯罪。与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相比,大陆法律基本涵盖了所有传播方式,也即朋友间传播只要数量达到一定,也一样构成犯罪,而在香港并不构成犯罪。就“艳照门”艳照数量来说,按照大陆法律,由于其总数量达到了五百多张,远远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规定的非牟利性传播四百件限制,将涉及网民的面是非常广泛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到,即使大陆网民中的早期传播者,其数量不达到构成犯罪,但却是处于了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由于大陆法律所覆盖的“违法”网民范围可能非常之大,可能形成很宽的打击面,作为还是不作为将是个沉重的问题。
二,香港警方虽然拘捕了疑犯钟亦天,但于2月15日 撤销了对他的控罪,并将其释放,原因在于最后认定他所持“艳照门”照片不属于可以构成犯罪的淫亵品,而属于在成人之间不构成犯罪的不雅物品。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划分了第Ⅰ、第Ⅱ、或第Ⅲ类物品,其认定不是由警方作出,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色情物品审裁处裁定。大陆则既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审裁机构,也没有在法律上具体规定淫秽、色情的技术标准,更没有分级。“艳照门”照片是不是全部属于淫秽、色情,还是部分属于淫秽、色情?既然香港认为只是“不雅”,大陆怎么会认为是淫秽、色情?谁说了算,或以哪个机构的说法为准?大陆警方乃至后续程序的检察、法院、律师,必然将面临到这样的公众疑问,怎么充分有据地说服公众?这对大陆法律界几乎是个世纪难题。
“艳照门”对大陆法律的这种严峻挑战有着深远的意义。“艳照门”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了在大陆具有广泛公众性影响的一些艺人,而事件发生在香港,传播在大陆,因而蕴涵了一个国家、两种体制的深刻历史性,在其一阵喧闹之后,将更是切实、冷静的思考、对比和促动。“艳照门”与其说是香港的“艳照门”,不如说更是大陆的“艳照门”。
发表于2008-2-22 《南方都市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