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浏览总次数

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不能让杀人再精神病下去了

不能让杀人再精神病下去了

顾则徐


至少是为了生命,这个社会不能让杀人再精神病下去了。据《华西都市报》77日报道:75日在四川大竹县黄家乡建泉村,一位可能在一个星期前就疯了的外号叫“翻脚板”的男子,在不足200米的村道上,手持铁棍将四位与他无冤无仇的村民敲死,并导致一位民警受伤。按照《刑法》第18条规定,如果该男子经司法鉴定确实患有精神病并在杀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他将不负杀死4人、伤1人的刑事责任。

仅仅从在广东的精神病人杀人、伤害的严重案例来说,今年见诸媒体的报道至少就有三例。2006年年底引起全国轰动的“佛山灭门案”,凶手非常残忍地杀害了妻子、儿子、岳母、妻妹等6人,而凶手黄文义经鉴定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刑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对他的刑事处罚。今年5月某日在广东番禺,曾因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曾姓男子砍杀自己两个年幼的女儿,致11伤,如果该曾姓男子经鉴定是因发病而杀自己女儿,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今年525日在广州一餐厅内,一名精神病发作的重庆青年一下子持刀砍伤3人,逃跑时又在路上连续砍伤8人,引起了一片恐慌,而该青年则不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精神病人杀人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或必须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可以“合法”地杀人和进行某些犯罪,因此,在中国就流行起了一股从精神病角度进行犯罪并寻求免责的潮流,越来越导致形成了一种社会性恐怖和恐惧。现在一发生什么严重的和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各方面就会本能地想到会不会是精神病人犯罪,正是这种社会性恐怖和恐惧的表现。比较吊诡的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案例:2006年年初北京朝阳区某区域被列为国家重点工程拆迁范围,一名先生因为没有与拆迁部门谈定补偿协议而成为“钉子户”,到年底1218日清晨,邻居关某手持两把尖刀突然闯到先生家将其杀死,事后声称先生是“逆天行事”,杀死他是“替天行道”,后来朝阳区法院认定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他本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精神病人犯罪予以免责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并没有错,但面对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杀人的严重现实,政府和社会再也不应该忽视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恐怖了,应该花大力气扭转这种局面。特别是政府,尤其应该承担起责任,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措施,采取有力的行动。

首先是应该进行充分的普查。据统计,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约为1.6——3.2万人。在目前精神病防治系统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统计数字是否完整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这个所谓的统计数字至多不过是已经就过医的精神疾病人数,我认为实际数字只会远远多于现有统计数字,仅笔者生活中经历所见就有一个家庭四、五口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分裂症,他们没有进行过任何专业的检查和治疗。没有充分的普查,就不可能制定出完备的防止精神病人犯罪、杀人以及自杀的政府、社会计划。

其次,应该完善和充实精神病防治系统和队伍。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哈佛大学合作开展的研究表明,中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仅为30%,其中的原因与非常缺少医疗机构有关。目前,全国相关的医疗机构只有500多家,专业的医师队伍不到2万人,即使按照1600万精神病人的数字,一个专业医师也要平均承担800多人的治疗,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好的任务。

再次,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予精神疾病患者以更多的关怀。长期以来,社会观念对精神疾病患者有比较多的歧视和误解,从而导致一些精神疾病患者不敢正视自己的病症,许多人也有谈虎色变的习惯。笔者很少与女性打交道,即使这样,在打交道的不到十名的职业女性中,自己告诉我和经我发现的仅仅抑郁症的患者就有数位,虽然她们都在工作中属于“女强人”,但或者曾经有过自杀的念头,或者有过出家当尼姑的念头,甚至曾经有过与所爱的家人或所谓“仇人”同归于尽的念头,而她们无一例外没有进行过正规的医疗,原因之一在于不希望社会知道她们有这样的疾病,对社会了解了她们有这种疾病后会形成怎样的态度有深深的忧虑。

最后,从目前亟需控制暴力性案件发生的角度说,首要的和重点的防治对象应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目前杀人最多的典型精神病人案例发生在云南,1990年代初云南澄江县一位精神病人杀死一名儿童,一年后无罪释放的这位精神病人认为6名儿童是“外星人”而将他们陆续杀死,之后仍然因为他是精神病人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突出体现了对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及时防治的社会症结,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2006年仅经海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鉴定的109例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就达97件,致39人死亡、17人伤残、6人被强奸。全国已知的1.6——3.2万具有暴力倾向精神疾病患者,一年所需治疗费用不过是1亿多元而已,政府少造一栋、两栋豪华办公楼就可以解决,这点资金不能落实只能是这个看上去钱多得不知道怎么花的时代的莫大悲哀。


2007-7-7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