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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缺乏制裁的资本是疯子

缺乏制裁的资本是疯子

顾则徐


我是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自由的本质,是资本自由。但真正的自由,是责任的自由,或自由的责任。自由的责任一面,在资本自由方面的外在保证,是制裁。资本的责任心,也就是资本的内在责任自觉程度,与资本者的道德伦理水平有密切关系,但这个关系对资本的责任心所具有的约束能力,总是会变得苍白无力,因为,资本对赢利的追求更是一种强大本能,这种强大本能具有随时成为疯子的人格倾向。因此,要资本不成为疯子,不成为失去责任的资本,真正可以依赖的保证就是外在的制裁。只有在资本的头顶悬上达摩克里斯剑,资本才能够保持头脑的清醒,才可以有基本的理性,才可以不成为疯子,才可以具有真正自由的人格。最近富士康旗下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记者名誉侵权案,便是缺乏制裁下资本成为疯子的典型一例。

由此案说富士康是资本疯子,并不是说它不可以有法律主张的权利,而是说它象疯子一样进行诉讼。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它的诉讼标的上,以大资本的财富狂态向两名平民记者和编辑索赔3000万元,并用它的大资本作保证,请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位平民的几乎微不足道的赖以生存的薄产。对这一诉讼标的的设计,我以常识的判断:除了疯子,还是疯子!

但这疯子毕竟是大资本的疯子,不是小资本的疯子,因此,又是极狡诈的疯子。把它的狡诈性揭开了,具体就是有选择地凛弱与无赖式地毁灭。记者的报道不是业余的行为,不是向其它媒体的个人投稿行为,而是由所服务的报社同意并安排的工作,所形成的文字发表的地方是所服务的报纸,因此,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对职务行为进行的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是必须要将法人单位作为被告,但富士康不顾这基本的法理常识,避开可能也具有一定强势地位的报社,桃子拣软的捏,对蚁聚众生里的两只小蚂蚁水灌火燎。这是有选择地凛弱。仅仅这样还不够疯,还不够狡诈,还要对两只小蚂蚁予以无赖式的毁灭。所谓无赖,就是不顾自己付出多少代价,只考虑耗你对方,使你因毁灭恐怖而屈服,或者你屈服了还不可以,一定要耗你到毁灭。如果是小资本,毕竟自己也要消耗,要投入一定精力和财力,是要很仔细考虑请律师的费用和先行支付诉讼费等能力的,但大资本则不同,虽然标的是3000万元,但相应的律师费和先行支付的诉讼费成本毫不伤筋动骨,几乎等于九牛一毫,因此,比较小资本更有做无赖的能力。在更有无赖能力的前提下,作为对象的两只小蚂蚁则惨了,律师费、应对3000万元标的诉讼的差旅费等本就属于难以承受之重,如果官司万一输了,虽然不可能要赔偿3000万元,但即使去掉三个零只是3万元也十分够呛,更具有毁灭性的,是一笔因3000万元标的导致的巨额诉讼费赔付,命运就只能是不在深圳跳海就回上海跳黄浦江了。

对资本的制裁,非经济的方面有政治制裁、政府制裁、法律制裁、社会制裁、劳工制裁、言论制裁。这些制裁方面是完整的体系,要构成良性状态是缺一不可的。但在我国目前,这些方面的制裁体系并不平衡,具有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情况,具有畸形性。政治制裁在大陆是强劲的,一个企业如果从事与分裂国家或反对国家基本制度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当被发现将难以逃避沉重的惩罚,这方面,我想,富士康应该是绝对守规矩的。由于大陆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多级财政,因此,政府制裁在大陆经常被弱化,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留住企业、促进GDP和财政增长,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比如劳资问题上,有着维护企业强势的明显倾向,这方面,富士康自然属于既得利益者之一。由于中国司法没有真正解决独立性问题,相应于政府制裁的弱化,法律制裁也往往被弱化,富士康此案的受理情况证明了这一弱化。虽然深圳中院向媒体表明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说,至少在受理过程中对案件主体的构成审查上是存在严重瑕疵和问题的,一是富士康所起诉的案由明显是属于对方的职务行为,当法人报社没有被列为被告时,就是被起诉主体错误,应该不予受理;二是富士康所起诉的基本事实是报道作品,即使认可其把作品作者王佑列为被告,但编辑翁宝并不是作者,将翁宝列为被告,属于明显的没有主体证据,是被起诉主体错误或含混不清,应该当即退回起诉文件不予受理。深圳中院受理案件过程的正确并不等于“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这是不能混淆解释的程序形式与程序内容的区别。此外,本案在管辖权上也并不是没有可以推敲的疑问。社会制裁是一个社会的民众以某种具有群体性的活动对资本进行的制裁运动,这在大陆几乎没有任何可能,是富士康根本不用考虑的。劳工制裁是本企业和企业外劳工以组织的形式采取一定行动,对企业资方进行具有一定激烈程度的制裁活动,这在大陆更是难以想象的,更是富士康不别顾虑的。

从劳工问题角度说,本就谨小慎微的言论制裁几乎就是大陆唯一的社会性空间了。我对王佑撰写的《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中的某些情况并不以为然,这跟她缺少工厂实践有关,但报道给我的一个强烈印象:这是她花了很大心血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有扎实的采访基础,每个字都是经过非常仔细推敲的,是极其谨慎的。可以印证这篇报道基本原则正确的一件事实,是今年6月英国《星期日邮报》在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披露了富士康深圳工厂制造iPod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这篇报道引发了苹果公司派出规模庞大的调查团,进驻富士康深圳工厂展开全方位的有关工人待遇的调查,调查报告证实富士康存在违背苹果公司《行为准则》的行为。比较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所披露的情况,几乎可以说,王佑的报道已经是对《星期日邮报》予以了曲笔批评,是非常善意地给富士康脸上抹了一层厚厚的金粉,是富士康巧妙的辩护士了。这种几乎属于小骂大帮忙的报道,根本不算什么言论制裁。但经历苹果公司调查的富士康疯了,对苹果公司的报告不敢正视一眼,对英国《星期日邮报》只能发一封被人丢一边的律师函,对法人《第一财经日报》也只能绕道行走,而对小骂大帮忙的王佑和更没有直接关系的翁宝这两个小人物、小蚂蚁,则发泄出了它的暴戾之气,有选择地凛弱,无赖式地毁灭。

富士康的诉讼,更对大陆在劳工问题上保留狭小言论制裁空间形成了威胁,是对大陆保持小骂大帮忙最低言论底线的挑战,是用大资本对大陆苟且中生存的新闻界良心从业人员的绝杀。资本巨象的疯狂,必然激起所有言论小蚂蚁、劳工小蚂蚁、平民小蚂蚁的愤怒,因为,小蚂蚁在巨象的踩踏下,已经没有苟生的退路。大陆的文章家、记者、编辑早已养成了软弱的习性,以软弱坚守也许很可笑的底线,但连这也不能够保证,便一定是奋起,也只有奋起。愤怒造就勇士,更有出离了愤怒的人们心似冷铁,如游走江湖的侠士给疯象以一击。一个富士康并不强大,相反,当面临真正的制裁时,它只能是虚弱的,它只敢对两个小人物发疯恰恰暴露了这点。2004年,富士康用几乎同样的手段对付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没有达到目的,难道,在2006年的大陆就可以达到目的了?无论从何种何方面的角度和利益来说,更不要说富士康的诉讼起码在被告主体上就存在致命的法律技术缺陷,富士康是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证明大陆比台湾缺乏保护记者、编辑权益和言论的能力的!撤诉,或者低调谈判结束诉讼游戏,这是富士康最好的理智选择。

当然,当资本疯了,还会有理智吗?包括本文,似乎为富士康增加了一个千万元标的的诉讼对象,因为,我使用了“疯子”!



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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