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策并不等于败德行为
顾则徐
读到秋风 先生发表在2007年2月13日 《南方都市报》的文章《严惩名人超生没有法律依据》,很同意他的文章主旨,但对他文章里的一个基础观点则不能赞同。他说:“违反国策其实跟撒谎等败德行为差不多,只不过一个涉及公民道德,一个涉及私德。”他是把遵守国策归在了公民道德里,而违反国策则属于了一种公民败德行为。这是很值得推敲的。
不管国策是否基本,是如何制定的,它的体现形式无非是政策与法律两种。体现国策的政策形式可以是政府法规,可以是执政团体的文件,可以是执政者和政府官员一定威权前提下的言论,其内容既可以是法规性质的,也可以是道德性质的。体现国策的法律形式同样也可以有两种情况,既可能是制裁性的法律条文,也可能是非制裁性的法律条文,非制裁性的法律条文可能是道德性质的表述。因此,违背国策的行为既可能跟法律、法规相关,也可能跟道德相关。当与道德相关,违背国策的行为就具有了复杂性,并不等于一定是败德的。
其中的原因,在于道德存在着伦理差等,并不只有国家道德一个层次,在国家之上还有人类道德,在国家之下还有多样的社会道德、人类个体道德等。计划生育作为一种国策,具有一定的国家道德性质,但计划生育在根本上是人们的生育问题,所涉及的道德层次非常复杂,并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道德问题。我曾经接触过一对逃离江苏淮阴家乡躲到黑龙江谋生的超生夫妻,他们已经生育了三个女儿,也深知抚养她们的艰辛,但为了再要有一个儿子,又生了第四个女儿,弄得身心十分疲惫,而支撑他们坚持超生的,恰是一种道德力量,而不是其它。他人可以不赞同他们的道德观念,但至少对他们来说,他们认为自己是符合道德的,并且是坚守着道德的。他们是公民,但没有人因此就可以有权利指责他们是败德者。
即使仅仅从国家道德角度说,任何国策毕竟还有着一个公民的自觉认可程度问题,即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着一个约束程度问题。当国策的制定是完全威权的产物,全体公民并没有参与它的制定,则作为一种道德的约束程度就只能是最低。当国策的制定是民主的产物,既然是民主,便难以说就有百分之百的公民支持,它总会面临有一部分公民不予支持,对不予支持的那部分公民来说,当行为违背已经实行的国策,就既可能是被认为不符合道德的,也可能是被认为符合道德的,需要进行个案分析,而不能笼统地一概指斥为败德。越战曾经是美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但拳王阿里按照自己的道德判断采取了拒绝参军行为。对伊拉克的战争是美国近些年的基本国策之一,但不同的道德判断造就了反战母亲。没有人可以有权利指斥拳王阿里、反战母亲是败德者。
将违反国策的行为归于公民败德行为,会导致一种十分危险的道德准则,即国家主义的道德原则,将国家理解成道德的唯一评价者。人类永不能忘却的希特勒法西斯主义,其道德原则正是一种国家主义,将人的复杂的道德判断体系简单到了国家一个层次上,虽然在当时的德国,这种道德原则得到了可以认为是大多数人的赞同,甚至在那些被占领国家也能够得到很多纳粹分子的拥护,但从那些发自内心的、自觉的屠杀里,从那些屠夫由衷的狂笑里,更可以看到的是人性的灾难。历史,无数的历史,包括中国自己的难以忘记的许多国家主义道德观流行的历史,应该足以警告秋风 先生和我等人们,必须慎重采用道德评价尺度,勿忘道德的伦理差等性质,勿忘道德评价的复杂特性。
原载2007-2-15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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