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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房贷细则说明中资银行还处在恐龙时代

房贷细则说明中资银行还处在恐龙时代

顾则徐


111以后,一些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相继推出了关于“第二套房子”的房贷细则。中资银行第一家推出细则的大型国有银行是交通银行,外资银行第一家推出细则的是花旗银行。由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一样要受央行和银监会的统一监管,因此,从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已经推出的房贷细则基本内容看,与交通、招行、华夏、浦发、光大、民生、兴业等中资银行的房贷细则并没有太大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根本不同,外资银行针对的对象是个人,而内资银行所针对的是“户”,即家庭。这个不同并不说明中资银行聪明,反而说明了中资银行还处在恐龙时代。

在商业社会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法人,一种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性主体,它并不是人,而是具有法律民事权利资格的组织,比如某个政府、企业、团体等。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也即个人,在一个国家也叫公民。在商业社会彼此发生商业民事关系的主体,除了法人和自然人以外,不存在第三种“人”。“户”是什么?户不是人。但是,中资银行制订房贷细则恰恰不愿意跟人打交道,而要跟不是人的“户”打交道,可见,中资银行还是恐龙,眼睛里还看不到“人”的存在。

在“恐龙时代”是没有个人存在的。比如在中国的秦朝,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犯法,邻里连坐。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在秦始皇眼睛里,并没有个人的存在,一个人的问题就是整个家族的问题,一个家庭的问题就是整个村庄的问题。正因为中国长期处于没有个人的“恐龙时代”,所以,中国人虽然勤劳、聪明,商业却就是发达不起来,以至于到了今天这个二十一世纪,还不得不要补课,痛苦地培植和发展商业文化。但是银行还继续做恐龙却不能原谅,因为,银行业既是一个社会从业人员平均文化程度最高的行业,而且也是最必须与国际接轨并形成有通行规则的一个行业,理应是当代中国最进化的行业。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中资银行以“户”为单位本就使自己陷入了矛盾当中。由于“户”没有法律地位,因此,房贷合同根本就无法跟“户”签定,归根结底还是要跟个人签定,相互的债务问题终究还是要由银行与签定合同的个人发生关系。如果因为夫妻一方与银行发生债务纠纷而连坐另一方,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妥当,银行并不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银行试图按“户”保证自己的利益,降低次贷风险,那么,在思想上就是把中国法治的不进步作为了自己的保障机制。

事实上,按“户”而不是按“个人”制订房贷细则,也脱离了中国已经发生变化了家庭财产关系实际。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创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来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本就比较含糊,其界定主要还是要由夫妻双方自行明确;二来即使是婚后财产,由于更多的夫妻都形成有各自独立核算的“私产”,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约定共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当发生次贷纠纷,银行将夫妻连坐,就会导致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在夫妻自我约定家庭财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房贷纠纷时要避开债务追究,只要一纸离婚协议就可以解决。

更危险的是,如果一个家庭在受“户”的限制下要继续得到“第一套房贷”优惠,就可以通过离婚买房后再复婚避免“第二套房子”限制,从而刺激出社会的高离婚率。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从中国很多夫妻为了应对下岗、福利等政策而采取离婚手段的很多事实看,为了按照“第一套房子”得到“第二套房子”,人们并不是不可能采用离婚手段应对。这样,中资银行所谓的“第二套房子”房贷细则,就会成为社会的破坏细则。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恐龙带给这个时代的,不仅是观赏,更将是破坏。



2007-11-7
发表于2007-11-9《南方都市报》“地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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