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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

3.98元官司把铁路部门推入票价保险窘境

3.98元官司把铁路部门推入票价保险窘境

顾则徐


据《新闻晨报》报道,1212日下午,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宣判: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法规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铁路部门虽然赢了这一官司,但是,这个仅仅3.98元的官司实际已经把整个铁路部门推入到了一个难以摆脱的票价保险窘境。
官司败诉是法学博士黄金荣先生在起诉前就已经预料到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他的诉讼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跟。恰恰相反,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很不充分的。铁路部门出售票价中暗含2%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4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但是,我国19941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99510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立了保险自愿原则。铁路部门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或规定,当法律颁布并施行,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或规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即使没有进行修改,也自动失去了效率,所能够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因此,铁路部门赢得了3.98元的官司,仅仅只是赢了官司,而没有真正赢得法律。

3.98
元的官司虽小,但铁路部门不能输,输不起。3.98元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一个巨大的金额。2004年,铁路部门的客票总收入是592.9亿元,如果输了3.98元官司,全国旅客纷纷依此追索自己的2%,仅按2004年一年的客票总收入,铁路部门所要陪付全国旅客的票价金额就将达近12亿元。黄金荣先生对记者说,对于其个人虽然只是被收取了几元钱,但这项费用对铁道部却是以十亿元计。也许,这正是法学博士黄金荣先生明知自己会败诉的原因。
铁路部门赢得了3.98元的官司,如果因此而高枕无忧,则是悲哀的。继续死抱住五十四年前的陈旧条例保护自己,必然与中国的法制进步相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全面“输”掉。因此,3.98元官司应该提醒铁路部门正视2%票价强制保险问题,应该立刻把解决这一问题摆到重大议事日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官司。这也是黄金荣先生的目的,他说,希望这次诉讼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最后推动铁道部取消这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当然,对铁路部门来说,要解决2%票价强制保险问题是个窘境,而3.98元的官司已经把自己现实地推进了这个窘境中。铁道部总资产虽然高达5000亿,但资产运营效率之低也是惊人的,直到1999年才扭亏为盈,获利5000万元,2000年与2001年的盈利也都只有5亿元,利润率只有3%,资产利润率只有0.46%。大概铁路部门自己也觉得十分蒙羞,在铁道部年度统计公报中,只有资产、投资、产值数字,而没有利润数字,是望利润而遮面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计入总收入的2%票价强制保险有了决定赢亏的关键性意义。
如果铁路部门下调2%票价取消强制保险以合法化,则一年近12亿元收入的减少将把自己重新推入亏本状态。如果铁路部门不下调票价取消强制保险以合法化,可以继续保持赢利状态,该保险业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快事,但已经抱怨铁路票价上涨的民众则将因此而多支出2%保险费,会引起民心愤怒。笔者以为,这两种方法都没有可操作性,唯可以做的,是以诚恳的态度向全国旅客告知2%票价保险,并在车票上作出明示,以此作为过渡,在铁路经营得到进一步改善后,选择恰当的时机由保险公司接手营销。


2005-12-13
原载
20051215日《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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