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权是公民的天然权利
顾则徐
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中的首要项目。言论自由权自然应该包括信息发布权,即公民应该自然拥有发布所获知社会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令人震惊的董文语连续杀人奸尸案中,也发生了同样令人震惊的伤害公民信息发布权的情节:4月25日 ,金华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半山腰的火焰”根据自己了解到的董文语案情况,在网上发布《金华惊现多起连环杀人案,犯人尤其喜欢杀女性!!!》帖子,敬告各位网友晚上早点回家,锁好门窗,居住地不怎么安全的地方,应多加小心,尤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下女性。两天后,“半山腰的火焰”被警方以“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群众安全感”名义拘留。“半山腰的火焰”的被拘留实在是对公民信息发布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伤害。
信息发布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作为社会人的天然权利,即使在中国没有宪法的时代,也具有不可剥夺性,也根本不能被剥夺。任何人都是社会人,一方面,他会从社会获得一定的信息;另一方面,他也可以将所获得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或传播。个人向社会进行的信息发布依据传播渠道的发达程度而有时代变化,最天然或自然的方式可以在家庭饭桌上进行,可以在街坊邻居间进行,可以在茶馆店进行,通讯进步到电报电话时代可以通过电报电话进行,到了英特网时代便自然地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这是人的天然权利,不仅不可剥夺,也根本不可能被真正剥夺,即使在茶馆店里贴着“莫谈国事”警告的时代,人们也依然按照最自然的方式传播着各种社会信息。
“半山腰的火焰”了解到当时发生了连续杀人案,在这个英特网时代,将这个信息通过网络发布,是这个时代最自然的方式之一,是他作为一个人的天然权利。不仅如此,他还有着自觉的公民意识,在发布这一信息的同时,承担起了告诫他人特别是女性注意人身安全的义务,充分体现了他作为自觉公民的社会责任性,是建设以公民社会为特征的和谐社会所应该大大发扬光大的品德。但是,这样一个自觉的公民却被警方拘留了!
董文语连续杀人奸尸案的发生,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人身安全。人们人身安全的维护,一方面有赖于警方能及时捕获罪犯,另一方面也必须有赖于人们自身的警惕和防卫,“半山腰的火焰”的信息发布既是人们进行警惕和防卫的方式,也是作为公民的互相援助,更可以认为是对警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但是,这样一个支持、帮助警方工作的自觉公民却被警方拘留了!
一个自觉的公民被警方拘留了,警方要维护自己的信息发布垄断权。但警方并不能够真地垄断信息的传播。3至4月,董文语在金华地区连续作案,当地社会的恐惧并不因为“半山腰的火焰”的被拘留而消失,人们并不因为警方的信息垄断而不在饭桌、邻里、茶室按照自己的方式传播信息,相反,随着董文语的流窜,金华一地的恐怖更蔓延到了全国的范围,警方的信息垄断对此并没有杜绝的效果。
一个自觉的公民被警方拘留了,失去自觉的公民们更使警方破案缺乏了良好的群众基础。警方直到8月才不得不发出全国通缉令,即使这样,缺乏群众基础的破案也仅仅只是得益于偶然。直到11月14日 ,董文语在宜昌偷窃从高处跳窗摔伤,才由群众发现躺在地上的他是个杀人嫌疑犯,群众通知了警方才被获。
董文语连续杀人奸尸案及“半山腰的火焰”的被拘留以惨痛的教训再次证明,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垄断信息发布权,而由于社会信息的传播具有自然性,信息发布权的垄断就只会进一步造成所传播社会信息的混乱;当信息发布被垄断,公民便更有理由行使自己进行信息发布的天然权利。任何社会信息既然是社会的,社会中的每个人便都拥有信息发布的权利。只有信息发布权的广泛享有,信息的传播才可以在充分、互补中达到和谐状态。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