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必须解开的心结
顾则徐
一个结,一个顽固的结,深刻地拘禁着当代中国的心跳。事实上,从社会主义国家诞生的那一天起,一个深刻的心结就伴生了,这个心结就是姓社姓资。无论是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还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都不过是试图应对姓社姓资心结的初始方案,是政权建立初期的权宜,理想主义热情进一步推动的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纯粹道路,试图用纯粹的社会主义消除姓社姓资心结。但困境依然存在,比如,货币并不能消灭,私有生活资料并不能扫荡干净,国际贸易还是必须遵循国际资本主义商业规则,等等。更大的困境在于,一次次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运动越来越陷于精疲力尽的状态,最终,不得不走上改革道路。在中国,当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决定改革后,姓社姓资心结即强烈地纠缠起来,邓小平用他包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个坚持”作了威权定调,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九十年代初邓小平干脆提出“不争论”,以平息纷争。
但纷争并不因为邓小平的威权而真正平息。实际上,邓小平的“不争论”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前提下的不争论,是以威权手段对“姓社姓资”问题作结论,以暂时求得进行改革的空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姓社姓资心结并不会因为一个“不争论”而解开。最近《物权法》(草案)》的被搁置,便是个由姓社姓资心结导致的典型事件。《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6月26至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2006年1月,媒体披露《物权法》草案被搁置。又经媒体进一步披露,导致《物权法》草案被搁置与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一封致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有关。巩献田教授指责草案说:“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法律与生活2006年2月9日报道)但《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就明确:“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这宗旨是从西方抄不来的。也就是说,在姓社姓资心结的纠缠下,即使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东西,也依然会被一些人判断为是属于资本主义的。这一心结不解开,中国的改革就不可能得到良性深化。
我无意批评巩献田教授,也无意批评《物权法》草案是否完善,只想由此指出姓社姓资心结对中国改革的干扰。试图解开这一心结,就必须重新认识社会主义这一范畴,而这在中国是个世纪难题。朱德是毛泽东时代中国主要领导人中保持清醒头脑的一个,他在逝世前不久的1976年5月,特意跑到《共产党宣言》译者成仿吾家,对成仿吾说:“现在有些问题讨论来讨论去,总是要请教马克思、恩格斯,总得看《宣言》是如何讲的。”(吴少京:《朱德与成仿吾的夕阳情》)但是,《共产党宣言》就能解决现代社会主义问题吗?事实上,社会主义是种涉及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运动,其基本倾向是强调人们进行生活的共同性,但有其复杂的演变史,在不同的地区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理论上几乎难以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因此,当《物权法》草案起草人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时,巩献田教授又可以认为不是社会主义的,其实,他们虽然使用同样的语词,但并没有站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上。
根据社会主义运动实际的演变史,而不是按照某种政治教条或“科学社会主义”教条,理解社会主义这个范畴就不能予以一概而论。就基本的事实讲,应该分清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差别,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政权、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既可能是四位一体的,也可能是不相一致的,是非一体化的。是否达到一体化,或达到什么程度的一体化,并不决定于某种思想,而是决定于一定的历史进程。
国家是具有一定疆域、人口并有一个政府进行代表和管理的社会实体。一个国家的存在既可能是被其它国家承认的,也可能是不被承认的,因此,一个国家是否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决定于其它国家的认可,而是决定于自己的命名和对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从这个角度说,不仅原苏联、东欧和中国等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命名自己是社会主义的利比亚、斯里兰卡等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因为对社会主义理解的不同而否认利比亚、斯里兰卡等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般认为,只有原苏联、东欧和中国等是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认识是把国家与政权的关系合二为一了。国家是该国人民在其中生活的共同体,因此,它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权则是控制这个国家的权利方式,虽然一个政权可以为自己建立一个国家,但一个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权更迭,也即政权较之国家具有相对不稳定性。中国在国家命名上并没有明确为社会主义,但政权是由主张社会主义的政治集团所缔造并全面控制的,正是通过缔造并全面控制,才保证了国家政权单一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就是邓小平等人反复强调坚持共产党领导的深层原因。较之政权,政府可以有届的更替,因此,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可能,即当政权并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性质时,在现代民主条件下,社会主义政党可能通过选举获得执政机会,就象在欧洲国家经常发生社会主义政党比如社会民主党获得一届或数届的执政权利那样,但是,这种执政并不能把国家政权改造为单一性质的社会主义政权。
社会是人们进行生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拥有复杂的实体形式,国家只是这些实体形式中的一种。作为国家的社会实体可以称为国家社会。社会实体的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为这个实体中的人们进行共同生活的状态,这种状态趋向于人们进行生活的共同性,弱化人们共同生活的私人性,比如,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欧文的“新协和村”实验是比较极端的例子。国家社会的社会主义属性同样也要从人们进行共同生活的状态进行判断,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一个国家的人们共同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四个方面,进一步,就是规定在一个国家的规范人们共同生活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制度中。正是在这些具体制度中,社会主义属性超越了政权形式,在现代世界获得了广泛实现,即,社会主义并不为具有社会主义政权和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所独有,而且更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所广泛拥有,在经济制度上,是成熟的全民福利和公平竞争;在社会制度上,是人们各种形式的广泛参与和共同管理;在政治制度上,是普遍的民主选举和结社自由;在文化制度上,是思想、言论、教育的自由和平等。比较典型的是瑞典王国,这是个君主立宪国家,长期由社会民主党和人民党执政,也即该国没有单一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权,但自称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议会由普选产生,实行私营工商业与国营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制度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实行九年一贯制义务免费教育。
相当一段时间来,大陆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在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教育、医疗的产业化获得推行,社会的贫困化局面不断加深。但这恰恰是违背积极财政政策本义的。积极财政政策在美国始行于罗斯福新政,经济学依据是凯恩斯,而凯恩斯经济学的前提是“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试图通过一定程度的国家经济政策和调控,以限制这种不公平,从而使社会发展“不需要革命”(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结语》)。实际上,凯恩斯经济学就是在资本主义中注入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同样是积极财政政策,罗斯福是为美国社会添加社会主义因素,而在中国社会则是减少社会主义因素,仅仅成为了政府进行税收增长、赤字、削减福利,以强化政府主导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依据。可见,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因素可以获得增加;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因素可能被削弱。实际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在经济制度上注入社会主义社会因素,至少可以上溯到美国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当列宁还没有认为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时,美国就已经开始限制垄断、追求经济竞争的公平原则了。正因为特别是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因素的增加,追求建立单一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革命运动便在这些国家失去了基础,就如凯恩斯所说的,“不需要革命”了。
以上可见,是否社会主义当然可以从国家形式、政权形式进行判断,但更具体的则在于社会状态和制度体系方面。在社会状态和制度体系方面中的经济领域,是不是社会主义并不在于是否实行公有制,而在于是否建立全民福利和公平竞争的制度,以把人们的经济生活纳入到一个共同体系当中。所谓公有制落实到实处,就是国家所有制,从企业制度说主要是国营企业,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就属于西方世界第一家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了,而中国古代则有着更悠久的国有工场历史,就更有着悠久的社会主义经济传统了,显然,这是荒唐的。中国改革要深化,姓社姓资问题就无法绕开,只有抛弃教条,客观站在社会主义运动的演变实际上,深入认识社会主义范畴,才可以解开姓社姓资心结,才不会再发生因为对社会主义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物权法》草案搁置这样的事件。
原载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6年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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