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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8日星期五

权力领导与品行号召

权力领导与品行号召
——就农村基层党的领导问题答四处转转先生

顾则徐


我在《评潘岳关于南平经验的讲话》一文中,用了一句整顿吏治,解放农民,用党员的品行而不是权利和首先致富领导农民,各地各显神通,才是正道的关键作为结尾。这句话中“品行”一词在几个网上遭到不少反对,有理性的,有中肯的,有比较激动的。因为我的文章是对潘岳讲话的评论,并不是阐述自己对解决农村问题的看法,这句话就很含糊,被反对也是自然的,所以一直没有予以解释。今有四处转转先生在士柏网专门著文对此商榷,文章写得很认真,我再不说明“品行”一词的意思就是不敬了,因一词而伤了认真者的脑筋,自己也是一定要付出点代价的。此外,这也确实涉及到一些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很内在的问题,不得不予以探讨。

在对潘岳讲话的评论中,因为我主要的意思是认为不管南平经验是否好或好到什么程度,轻易就定性为具有普遍性的经验予以全面推广是不妥的,也为了避开过于敏感、复杂的政治议题,所以,就没有涉及一个关键的题目,即什么是农村基层政权?至今为止,包括潘岳在内的很多人,一边提倡着民主,一边又习惯性地把村一级看作是“基层政权”,因而坚持党对村的直接权力领导。这不是潘岳一个人的问题,而是由我国长期的党政不分、政府与一般自治组织不分、政府与群众组织不分的社会政治体制所养成的。这个问题如果不界定清楚,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怎样领导就是很难界定清楚的。

政权是一种政治权利,是通过一定的政府组织形式体现的。《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也就是说,我国农村的基层政府从而也就是基层政权是在乡(镇)一级,而不是村一级。乡(镇)是有政府组织形式的,村是没有的。乡(镇)是政权,村不是政权。村是什么?《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条规定不仅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且指出了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有一种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这一条款中的基层政权是什么?当然就是乡(镇)一级政府,而不是村党支部。

由于村民委员会在111条中也被规定为是“基层”组织,因此,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就分作了两个层次,一是对农村基层政权即乡(镇)政府的领导,直接体现了中共的执政党地位,一是对村一级基层的领导。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是政权形式。党在农村两个层次上的领导是具有非常重要区别的。如果笼而统之地都纳入到党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范畴中去,一定会导致党对农村基层领导体制的混乱,形成一系列不可解开的长期矛盾。我在其它文章中说过,如何解决村书记和村长的权利关系对解决村一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把村一级作为基层政权进行实际管理的,不仅在村一级形成了准政府性质的臃肿机构,而且也强烈地压抑了村民的自主意识,总是短期强化村党支部的领导,在长期性上则不断弱化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把一切东西甚至婆媳吵架之类的事务都包揽在了党的身上,以致积重难返。

在党的村一级领导与乡(镇)一级领导的关系混在一起的情况下,不管党和政府推广什么经验,采取什么措施,在新形势下要正确解决村一级的领导问题,只能是获得短期缓和农村矛盾的效果。然而,要理清这一在《宪法》中已经基本清晰的问题,在相当一部分的人当中将是很困难的,强大的习惯思维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左右政策取向。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是两条明显没有理清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之间关系的具体法规定。对《村组法》第三条,张英红先生0110月就在其《试析〈村组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有了很好的分析,认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界定不清”,我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然而张英红先生并没有看到《村组法》第四条的缺陷,这一条严重弱化了农村基层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从而使村民委员会具有了脱离政府控制的危险倾向。显然,从任何角度说,在今天的中国,党是不能让村民委员会成为脱缰野马的,第四条的弱势是用第三条的强势弥补的,乡(镇)政府的弱势要依赖于村党支部的强势实现。但是这样一来,就更使得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失去了平衡性,失去了在村民自治环境下的应有位置。

张英红先生认为:“《村组法》第三条应该修改为:村党支部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内活动。”然而,仅仅第三条如此修改而第四条的内涵和内容不作调整,是不符和中国国情的,如何调整?法律、行政、党务等界人士应作详细研究,本文不作讨论。但是,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在乡(镇)、村应采取不同的方针是基本的趋势,是由《宪法》所要求的。在乡(镇)一级,党作为执政党的体现,是通过对政府的权力领导实现的。作为执政党的权力领导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说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基层政权的实际领导工作中,日常所体现的是对人、财、物的“统揽全局”。在村一级,党的领导则不能是一种权力的领导了。

既然在村一级党的领导不再应该是直接的权力领导,那么,党应该在村一级怎样实现自己的领导呢?除了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所具有的影响力和优势外,在村基层来说,也除了乡(镇)政府、党委的支持外,村党支部唯一的选择就是通过每一个党员的品行参与到村民自治活动中去,去做农民的带头人,去获得民心。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使命。

所谓的品行,并不仅仅就是有些人包括四处转转先生对我评论时所理解的“道德”。品行的概念包含着道德,但大于道德。品是道德,行具有道德性,也具有功利性。中国农村地方广大,人口众多,风俗各异,各地农民对一个人品行好坏的评价会有诸多差异。在农村来说,隔一条河、一条沟、一道坎,就是一方水土养的一方人。这些微妙的差异农民是懂的,同样在村里长大、生活的基层党员也是懂的。如果一个村是讲究人情的,那么党员也应该是讲究人情的。如果一个地方是讲究致富的,那么党员也应该是致富的。如果一个地方是讲究学问的,那么党员也应该是有学问的。县、乡(镇)党委应该加强对村党员的培养、支持,使他们首先移风易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增强其在村民中的号召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选举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代表广大村民说话,为村民办事。也就是说,村党支部只有通过每一个党员实实在在的品行,树立起党在村民中的威望,或者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争取到自己的选票,获得在村民委员会中的实际领导地位,或者,也至少能团结相当一批村民,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根据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通过品行号召力实现对村基层的领导,在党的历史上是从来就有的传统,只不过在是在长期的权力领导过程中淡化了而已。在中共建党初期开始,中共党员就深入工厂、农村,以自己的品行获得农工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达到了领导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的目的。在武装革命时期,即使在中共自己领导的军队,党员在战斗中总是最勇敢的一群。当上海市民在清晨胆战心惊地打开门,看到了静悄悄睡在马路边的解放军战士时,被解放的上海市民就把心给了共产党。直到对越自卫反击战,伤亡率最高的也是最基层的军官排长们,他们总是走在作战分队最前面的。可以说,党员的品行是中共获得群众基础的最直接、最重要因素。没有党员的品行号召力,中共就会失去人民,这正是腐败成为亡党最大威胁的原因,腐败一当到了一定程度,中共就没有了人民,从而就会失去自己。

在村民进行直接选举的过程中,党的支部不能“命令”村民投党员的票,而只能通过党员平时的一言一行吸引村民投自己的票。也许,对中共来说,可能一时还不能适应,村的党支部还一时不能适应,但这是《宪法》所要求的,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是历史的必然,是摆在中共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也是中共农村基层组织重新焕发朝气的一个历史性机遇。当代中国的不少人习惯于嘴上叫民主,把民主形式当作了打扮自己的时髦,一当落实到实处,一当站到了历史的门槛面前,就忘记了什么是民主,就依然要抱着既得的权力领导制度不肯松手。他们总是忘记了人民自觉的选票不是投给权力的,而是要投给他们所认为的人品好的、可信赖的人的。“三个代表”是什么?落实到每一个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基层党员身上,并不首先体现为他是否有一张文凭,是否是大户,而是首先体现为他是不是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是否会做有利于大众的事情,是否会为大众说话。品行,而不是权力,更不是腐败,是农村基层党组织重新恢复青春的根本,是最实际地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中共是通过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获得全国政权的,在农民仍然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现实条件下,用基层党员的品行获得农民的心和选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基础、最有力的保证。否则,将危矣!

至于品行与选票之间的关系,当今世界的实例实在是比比皆是,只要有一个客观的态度,是用不着我具体说了。当然,对党的领导整体来说,农村基层党员的品行号召力,仅仅是一个方面,还涉及着很多方面,因为不在本文叙述范围,也就不生发了。

到此,对四处走走先生的议论,我也就不用太多分析了,因为,他实在是没有注意到我在《评潘岳关于南平经验的讲话》一文中使用“品行”一词时,是就着对权力领导问题说的。因为比较含糊,我本想避开这一问题,所以,也就不能怪四处走走先生和其他认真思考问题的人的。有一个问题要对四处走走先生说一下,他认为村的领导问题要通过制度建设,而“保障制度建设的有效性,民主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对的,但村基层党组织在民主制度下如何获得村民自觉的选票,还请思考一下。另外,也请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所有关心农村问题的人们,还是要充分相信农村基层的党员,相信农民的眼光。要相信农村基层的绝大多数党员是知道自己党员身份的,是会用党员标准尽力要求自己的,是会通过学习“三个代表”理论与时俱进的。要相信农民是诚实的,是爱憎分明的,是不会忘记村支部和党员的工作的,是倾向于党的,是会投为他们办事的党员的票的,是会跟着与时俱进的共产党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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