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权,胆子可以再大一点
顾则徐
这些年我国政治与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是维权精神的发扬光大。维权的特征之一是民权面对公权滥用的自我维护和捍卫,其基本趋势是民权的发展、公权的限制。维权的基本方式之一是诉讼,可以说,没有诉讼便没有法制体系内的维权,便没有向法治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本身的进步状态是维权进步的瓶颈,是中国民权发展的根本。自孙中山 先生倡导民权以来,中国民权的发展步履维艰,这正是近百年来我国法律体系进步的窘境。
最近,由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 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开始进行第四稿论证。这是中国法学界推动法律进步的大事,也是发展民权的大事。“建议稿”在法律上有一系列方面的突破,最重要的亮点是两个,一个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一个是设立公益诉讼。这两个亮点的核心,实际就是民权发展的司法突破。
当然,“建议稿”终究只是建议稿,还远没有形成为法律,而且,作为建议稿也还是处于法学界本身进行认证的过程中。但是,能够研究,能够建议,能够开始第四稿认证,这本就已经是了不起的成就,是中国法学的进步,是中国法治的进步。这是值得欢呼的事情。然而,我更认为,在认证和建议的过程中,为了中国民权的发展,胆子可以再大一点;在以后立法机构接受、通过的过程中,我们的人大代表和委员们胆子可以再大一点。
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通俗地说,就是老百姓打官司起诉,法院只有登记权,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这一条,在诉讼立案方面,突破了老百姓打官司受理难的法律门槛。据报道,在认证会上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这种意见所指出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正因为客观存在着这种限制民权的实际,就更需要在立法上胆子大一点,以促动变革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没有老百姓打官司,所谓的复杂社会背景就将永远复杂下去,制度层面的滞后就将永远滞后下去,只有胆子大一点,让老百姓打官司,复杂的社会背景才可能趋向简单,滞后的制度才可以进步。
公益诉讼的设立胆子更应该大一点。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特点,是一些根本法条款看上去很完美,但这种完美在部门法以及一系列执行细则、补充规定等条款中,被削弱、裁减、抽换为了空洞的躯壳,形同于无。公益诉讼的设立会不会成为这样的“完美”的躯壳呢?很有可能。要不让公益诉讼成为只养眼、不实用的花瓶,就必须胆子更大一点。
所谓公益诉讼,其基本的前提是一种公民责任,这种诉讼的利益关系已经超越了告诉人的直接利益,作为告诉人的自然人、法人及检察机关更是以公民群体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标的。在中国现有体制下,法人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存在着客观的缺位,因此,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几乎成为了事实上的公益诉讼主体,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这种情况很难有大的改观,因此,公益诉讼的设立就应该特别考虑自然人进行告诉的地位、便捷性、实行机制。特别是由于一些公益诉讼涉及到专门领域和相关知识、经验,经常是一些自然人更掌握证据链,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考虑自然人的优先诉讼权益。自然人的优先,需要立法能够胆子更大一点,需要摆脱传统的先机构、法人,后个人的习惯思维。
公益诉讼的告诉对象是一定的机构、法人,其涉及的领域总是具有“面”的意义,也即针对的是“公”,是损“公”不利己或少利己,所以,才叫“公益诉讼”。公这一范畴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内涵和外延,中国作为一个由《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公的范畴更应该落实到实处,更应该具有实际的意义,因此,所谓公益诉讼便应该涉及到广泛的领域。比如,据报道,在认证会上有人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公益,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能履行责任的问题,因此主张公益诉讼不能滥用,应仅限于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我以为这种意见违背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国有资产的基本性质是“全民所有”,管理部门仅仅是“全民”的委托机构,无论是资产的流失还是管理责任,都具有“全民”性,即“公”性,因此,任何一个公民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或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的诉讼,都具有“全民”性,都具有“公”性,都属于公益诉讼。胆子大一点,把公民的权利还给公民,这才是真正符合《宪法》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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