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案唯一的输家将是深圳中院
顾则徐
富士康诉记者案是由大资本的一个疯癫造就的一个诉讼游戏。在这个游戏里,富士康虽然因各种压力和可能的损失而最终采取理智的态度,但也不是没有任何好处,至少,它向大陆十多亿人口广告了自己的资本威权和威名。两名编辑、记者以及他们从业的《第一财经日报》受了惊吓的折磨,但得到的更是窃喜。《第一财经日报》似乎因此突然成了大陆新闻业领袖,获得了捍卫员工利益和为劳工伸张正义的大名。一个在QQ上花功夫的女记者稀里糊涂地实现了无数老记者呕心沥血没有达到的梦想,虽然很不扎实,但也足够伟大了,由于《第一财经日报》将被追加为被告,可能的巨额诉讼费赔付恐惧也是不必有了。编辑翁宝很莫名其妙地受了当被告的惊吓,富士康改变态度前在他的博客里争取正义和怜悯,富士康改变了态度,这位一夜暴得大名的、为他人作嫁衣裳的裁缝先生忽然底气十足,农村不再有老母了,而成了可以做郭台铭大老板座上宾的大人物,不仅表扬郭的决策水准,而且要“在适当时候”,“能跟郭 先生有个会面,能冰释前嫌,坦诚相待”。在这场游戏中,唯一最痛苦的,只有深圳中院,不,是整个大陆法院。
富士康诉记者案对深圳中院来说,是个太深的坑。这个坑表面看是平地,没有丝毫危险,深圳中院愉快地走了进去。结果是跌了进去,才发现是个陷阱,现在要爬出来,简直晕头转向,找不着北。说富士康案是个陷阱,是因为对深圳中院来说,即使有数十万诉讼费入帐和“保驾护航”功劳的诱惑,但毕竟要考虑受理、判决风险,而这个风险按照习惯思维几乎可以忽略,是绝对安全的。富士康所起诉的,不过是在大陆法庭上经常可以败诉的记者,是两个小虾米,虽然他们可能会引起一点媒体关注、呼吁之类,但小虾米在今天的大陆,终究是造就不了什么受理、判决风险的。正因为表面没有什么受理、判决风险,因此,富士康诉记者案是个看上去象平地的陷阱。
说深圳中院自己走进陷阱,是因为富士康诉记者案本就是不合法受理,如果深圳中院不是自觉受理,这种起诉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被法院受理的。虽然事后深圳中院自己认为“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但只能说是办理手续的程序是正确的而已,并不能说“程序”所重的受理要素是完整和正确的。富士康的诉讼从法院受理来说,违背了最浅显的管辖和主体构成要件,即使一个法律大专刚毕业的幼稚青年审查起诉材料,也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富士康所起诉的两个自然人在管辖方面,与深圳地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户口地、工作地、生活地、财产地或其它什么可以想出来的“地”,都不在深圳,也就是说,即使起诉他们,管辖权也在上海地区,深圳地区连一个起码的可以进行管辖异议的理由都找不出的。
富士康诉记者案实际是对记者王佑、编辑翁宝分别起诉的两个案件。王佑所写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并在职务所在媒体发表,将她列为起诉对象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将《第一财经日报》也列为被告。如果王佑是向非职务所在媒体投稿并得到发表,可以存在对她单独起诉的异议,也就是说,站在某种专业立场和观点可以认为对她单独起诉成立,这是可以具有争议性的,但王佑并不是投稿。新闻报道的基本特征是事实性,而不是创作性,不存在个人虚构规定,如果王佑所撰写的不是报道,而是作者可以进行一定程度虚构的报告文学、记事散文等样式,也可以从某种专业立场和观点对她单独起诉,但王佑所撰写不是可个人虚构的报告文学、记事散文之类,不存在专业争议基础。如果实在要认为对王佑进行单独起诉具有专业可争议性,那么,对连作者都不是的编辑翁宝单独起诉则没有任何可进行专业争议的地方,即使将《第一财经日报》列为被告,他也不具备任何可以成为被告之一的主体条件。
所以,深圳中院受理富士康诉记者案不是在“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而是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和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深圳中院之所以违背最基本的管辖和主体规定受理案件,是我国法院经常出现这种荒唐受理案例之“习惯”一例而已,这种“习惯”的内在冲动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受理和判决的无风险或低风险评估是对作为弱者的自然人权利的忽视和法院对平民自然人强大的任意支配能力。
但富士康诉记者案是个很深的陷阱。一般情况下,大陆法院对案例的社会风险评估是狭隘、短视的,特别是当案外因素在案件材料中不能明确呈现和隐藏涉及海外、国际社会的因素时,由于法官的知识、资信缺陷,在受理阶段通常不能很好把握,而经常只能在受理后这些因素明确呈现出来时,才能够仓促应战,被动应对。当舆论大哗,深圳中院才知道所揽下的活计有着复杂的、难以应对的背景局面,才知道“鉴于此案引起的反响巨大,深圳中院将加快此案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但此案的几个非技术性难题是加快审理进度所可以解决的吗?
富士康诉记者案的国际背景,是由于今年6月英国《星期日邮报》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所引发的国际谴责。虽然谴责的指向是苹果公司及其产品,但实际上也是对富士康的谴责。虽然富士康给英国《星期日邮报》发出了律师函,但从法律角度说,富士康并没有实现对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事实的否定。比较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所指出的劳工问题事实,《第一财经日报》所报道的事实几乎是非常善意地给富士康脸上抹了一层厚厚的金粉,是为它的劳工问题作了曲笔辩护。在这情况下,如果判决《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如起诉所指责的不符合事实,则如何向国际社会交代?
富士康诉记者案的行业背景,是苹果公司的理性调和态度。虽然苹果公司调查团的报告对富士康进行了大量肯定,但毕竟承认和指出了富士康存在着违背苹果公司《行为准则》的行为,而富士康也向苹果公司承诺了整改措施。在这情况下,如果判决富士康诉记者案胜诉,则将置苹果公司于非常难堪的境地,使苹果公司遭到进一步的国际谴责,从而使苹果公司对制造麻烦的富士康失去耐心。
富士康诉记者案的一个更严重问题,是它在2004年用了几乎同样的手段对付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结果是富士康受到强烈谴责,不得不和解解决。由于诉旷文琪案是在台湾,不是在欧美,而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富士康在作为中国一个地区的台湾不能做到的,大陆法院让它在大陆达到目的了,那么,就涉及到大陆法院能否保护言论自由的深远影响,会使海内外人士失去对大陆法院司法水平和保护言论自由的信心。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统战困境。
当然,深圳中院可以判决富士康败诉,但这又是个地方法院进行“保驾护航”的困境。这一点,是深圳当地法院所难以承受之重。这一承重促使深圳中院不顾起码的管辖和主体规定贸然揽下活计,但揽下活计则面临着了更难堪的承重。富士康突然改变态度,宣布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两案被告,虽然一定程度弥补了主体条件缺陷,但深圳中院的难以承受之重则并不会因此有丝毫减轻。富士康宣布更改诉讼标的为象征性的一元,并准备撤消对两名被告的财产保全,以体现人性化争取社会同情,但富士康的这些“自说自话”对深圳中院来说,几乎又是雪上添霜,似乎,深圳法院是富士康开的子公司,只有简单执行的份,而没有自己的法律立场。
综上,深圳中院是跳进了一个非常痛苦的陷阱,要从这个陷阱里爬出来,将是很劳累的。当然,仅仅从深圳中院的角度,并不是没有爬出陷阱的办法:被告方必然会提出管辖问题,深圳中院可以借此依据《民诉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交应该受理的上海法院,踢掉皮球,但有没有胆量移交呢?或者,是按富士康的一元新标的,将案件视作低金额诉讼和在所在地区没有重大影响,移交给深圳某个区法院,但这样并不能解决深圳地方法院本身的困境。或者,部分接受富士康的新诉求,希望案件各方都能够采息事宁人的态度,自己谈判解决,但其中涉及很多技术性因素,随时可能出现新的舆论引发点。或者希望富士康能够撤诉,但富士康会愿意吗?
从表面看,富士康诉记者案是深圳中院的陷阱,但从更深入的角度说,也是整个大陆法院的陷阱。深圳中院在富士康诉记者案所表现出的角色特征,在大陆法院系统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就是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对平民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忽视,以及置最基本法理于不顾的态度,在思想的深处是将判决权视同于一般权利,似乎这种法定权利就等于法律——我是法院,我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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