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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女生宿舍摄像头是安全名义的新型暴力

女生宿舍摄像头是安全名义的新型暴力

顾则徐


北京舞蹈学院女生宿舍楼道里最近安装了摄像头,这是近年我国摄像头泛滥的又一进展。虽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但这种为了安全的行动已经演变为了一种新型暴力,以非协商的、强制的手段突破进了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既是暴力传播的新发展,也为社会发展的将来埋伏下了深刻的不安和恐惧。

《竞报》20061214的相关报道中,有记者咨询一位叫胡博的律师的意见。胡博律师认为:由于楼道属于公共空间,所以不涉及到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但在宿舍楼道内安装摄像头,学校的做法欠妥。这一意见我实在不敢苟同。如果女生宿舍楼道是真正的公共空间,又哪来什么不妥呢?不妥之所以不妥,是因为女生宿舍楼道并不是真正的公共空间。在法律思维面前,只有是或不是,不存在这种既是正确的又是不妥的含混意见。

女生宿舍不是宾馆。宾馆的每个房间独立而为一个完整的旅居生活空间,里面有自己的卫生、盥洗体系,因此,居住其中的旅居者的私人旅居生活局限在房间当中,房间外的楼道便是真正的公共空间,宾馆可以在楼道安装摄像头。但女生宿舍完全不同。女生宿舍的房间仅仅只有睡觉的空间,盥洗甚至卫生并不在房间里,通常采用集中的方式,房间不具有完全的生活独立性,居住者完整的私人生活空间包括房间、集中的卫生盥洗体系及联系它们的走道。这一点由于宿舍不是如宾馆那样的临时旅居场所,而是女生长期进行生活的场所,因此,就更得以强化,房间、卫生盥洗及走道所构成的私人生活体系具有不可分割性。就如我们的私人家庭居所,不能仅仅把卧室看成是私秘的,卫生、盥洗、厨房、客厅乃至阳台都具有私密性,虽然每个部分的私蜜程度有差异,但它们都是“家庭”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私人的隐秘空间有两种类型:一是一个或几个人进行私人隐秘生活活动的空间,比如家庭、宾馆房间、宿舍房间等;一是人们以公同的或集体的方式实现某种私人隐秘生活内容的空间,比如澡堂、厕所等,女生学生宿舍便属于这一类型。这第二种类型由于具有“公共”的形式,因此,通常也被认为是公共场所,比如公共浴室,但这种看法在法律上不具有清晰性,“公共”两字远不能界定它的性质,或者说,它并不是真正的公共场所。男浴室或者女浴室,即使被认为可以被同性随意出入和观看,但对异性来说,则有着绝对的非公共性,即异性绝对不可随意出入和观看。

女生宿舍走道具有绝对的私密性。它不仅是女生从房间走出宿舍楼的必要通道,而且更是房间与盥洗室、卫生间之间的必要通道,是一群女性进行私密性集体生活、经常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串门的必要通道,“公共”仅仅只是形式,它更本质的特点是一种私秘空间。当女生在这样一个空间走动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有权利限制她们在这个空间的私密暴露。作为女性的私密有其特殊的复杂内容,比如,一张覆着面膜的脸、没有梳理好的头发、穿着睡裙的样子、急着上厕所的窘迫样子,等等,都具有程度不同的私密含义,需要被尊重,是非公共的。

北京舞蹈学院保卫处处长先生说:“我们每天不设专人负责监控,只有出事才把监控录像调出来看,所以不会影响到学生的生活。”这是非常可笑的解释。既然已经录了像,你一个保卫处又有什么法定机制保证不被人观览甚至外传?即使你们自己,如果是男人,作为保卫处的男人就可以观看?出了事还是要看的,但一当看了就属于开展了侦查活动,这就更有了个无法绕开的悖论:对具有私秘性的场所进行监控属于秘密侦查手段,只有特殊执法部门和机构并得到批准后才可以使用,一个学校的保卫部门如果作为破案手段安装摄像头,由于不具有侦查权利,属于非法;如果仅仅作为保卫,则在出事后就没有权利调看录象,只有公安等部门才有权利,但公安等部门为侦查经过特别批准安装摄像头,则必须自己安装并管理,而不能让非侦查机构保卫部门安装并管理。也就是说,从任何角度说,作为保卫部门在女生宿舍走道为破案安装摄像头,都是非法行为。

摄像头用于单位场所监控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银行营业场所不安装摄像头就不能被批准营业。这种强制行为一当越过了一定的界限,就是一种暴力。泛滥的摄像头暴力是一种新型暴力,它以不直接伤害对象肉体的方式,以一定的强权侵犯对象的人格,在大学女生宿舍实施则更具体侵犯了女性人格,这种侵犯已经远不是一个隐私问题,它在人们心中深深植下的是长远的不安和恐惧,是对社会发展的暴力推动。



2006-12-14

发表于2006-12-16《南方都市报》,发表时文字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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