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同工同酬要求是遥远的梦想
顾则徐
“同工同酬”本应该是自然的社会原则,即使法律没有予以明确,道德也是要求同工同酬的。两个人做同样的活,报酬不一致,至少在道德上就已经是恶的了。劳动报酬的实际确定,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说,是由雇佣者与劳动者进行协议达成的结果,因此,这就直接决定于了雇佣与被雇佣者之间的谈判。这种谈判天然是不平等的,单个的工人在老板跟前是绝对的弱者,因此,这种谈判的平等性就必须由被雇佣者的集体意志保证。也就是说,当农民工处于集体无意志状态时,在总体上就只能被动接受老板制订的报酬;只有当农民工形成集体意志的时候,才有可能在与老板的“谈判”中争取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但中国的农民工要形成集体意志,还是遥远的梦想。
既然劳动报酬是一种协议结果,那么,在劳动合同法里写上“同工同酬”四个字,为农民工和政府行政机构提供法律依据,是不是就可以解决问题呢?表面看似乎如此,但实际上并不能产生实效。农民工在整体上是离开家乡或生活地进行异地劳动,其报酬诉讼只能在劳动地进行,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是“流浪”的他们难以承受之重,昂贵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租房费、司法腐败,等等,构成了诉讼陷阱。正是这种诉讼陷阱的客观存在,这些年才造成了一件件农民工为了讨工资而无奈作出的“跳楼秀”。至于政府行政机构,由于经济为中心,每个地区都千辛万苦进行招商引资,在地区竞争中更要避免资金、项目外流,因此,在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行政机构更会倾向于与雇佣者进行结盟,这就是已有的《劳动法》不能得到良好执行的根本原因之一。可见,即使劳动合同法里写上“同工同酬”四个字,其实行也只能是遥远的梦想。
农民工同工不同酬也有其深刻的自然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庞大的农村人口。中国13亿人口,所谓“农民”占了9亿。虽然从工农业生产总值来说,中国早在毛泽东时代工业产值就已经大大超过农业产值,成了工业社会,但从人口来说,中国实际上至今仍然只是个“农业社会”,是个以“农民”为主的社会。这一点天然决定了农民工的劳动廉价性。记得1990年代国营企业刚开始改革的时候有一种现象,一方面工厂让工人下岗,另一方面又招了很多农民工代替下岗工人的岗位,以获得效益,其中的原因即在于农民工劳动资源丰富,十分廉价。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这一自然原因要消解,必须在中国大大减少了农村人口之后,必须在“农民”占总人口较小比例之后,但这至今仍然是遥远的梦想。
农民工同工不同酬更有顽固的制度原因,这个原因就是中国社会的二元化结构。中国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几乎在所有领域都存在,但作为基础的二元化结构就是城市与农村的封建式制度。这个制度是以刚性区别城市、农村的户口制度为特征的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几乎所有方面的体系,所造就的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深刻社会鸿沟。在鸿沟一边的农村户口人口,处于严重的制度性不平等地位,这种地位必然把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予以强化,使其处于绝对廉价化的困境当中。令人悲伤的是,要在中国消除城市与农村二元化的制度性鸿沟,今天还只是遥远的梦想。
去年李剑阁先生对媒体说:“我们确实要关心低收入者,但是也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工资提得太高,投资者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了,这样的话,我们打工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 公众议论一般是把李剑阁先生当作经济学家进行的,但是,李剑阁先生的正式身份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他的这一言论所蕴涵的基本观念,是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国际竞争优势论。他的身份的双重性既反映了中国经济学家的主流观念,也反映了中国政府的主流观念。事实上,中国所谓的“世界工厂”发展取向,正是建立在这个廉价劳动力国际竞争优势论观念基础上的。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是由全民保证的,既由蓝领提供,也由白领提供;既由农村提供,也由城市提供。但是,作为以出口加工为特征的“世界工厂”,所谓的廉价劳动力优势最基本的保证,是来源于农民工的廉价性。因此,当中国经济学家和政府的主流观念如此时,农民工就必然陷在深重的厄运当中,其廉价性必然有同工不同酬孪生。今天试图改变经济学家和政府顽固的廉价劳动力国际竞争优势论观念,还只能是遥远的梦想。
弭足珍贵的,是农民工已经敢于说出了自己的梦想。梦想本有,但不能说出,今天说出了,就是巨大的进步。梦想,总是美好的!至少有一天,可以转化为更切近的理想。
原载2006-04-12 21CN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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