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问题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顾则徐
先谈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问题。中国建设用地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划拨土地,一类是转让土地。划拨土地是通过非商业交易得到的,使用方没有交付相应的土地转让金,因此,理应交纳土地使用税。但转让土地则不同,它是通过商业交易得到的,通过这种转让得到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一定年份的土地使用权,不管是什么样的土地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都已经向土地的最终所有人即国家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土地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因此,这种土地转让也称为“批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称为“批租费”。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已经按使用土地所应该承担的全部义务,以一定的金额方式交纳给了国家,这种义务当然地包括了土地使用税。如果再收土地使用税,就意味着国家已经重复收税。现在《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决定向商品房拥有者收取土地使用税,也就意味着在向房地产商已经收取相应税费后,又向老百姓再次收取土地使用税。
再谈提高土地使用税标准问题。在前一个问题前提下,《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制定的商品房用土使用税最高达30元/平米,则一亩土地每年约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通货膨胀率,则按70年土地使用期限,商品房业主累计交纳14万元/亩。这个不小的数字是很危险的,根据中国政策多变、而且只涨不跌的惯例,如果这个数字进一步上涨,就会呈现出这样一种现实:等于老百姓再一次向政府支付了足够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通过以上两个问题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本质了。中国土地的转让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本质上只是向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既然一定年限是国家单方面强制规定的,不是交易双方的约定,而土地使用者可能用足该年限,也可能不用足该年限,因此,作为土地的租赁理应是按使用的年度支付费用,也就是按年度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但现在是国家进行“原始积累”,采取了提前收“租”的办法,把50年或70年的“租金”一次性收掉了。这样,政府就一下子发了大财,公务员队伍收入增加走在了国民队伍前列,办公楼十分醒目地豪华,集团消费猛增,加之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传统,等等,发的财也一下子用掉了,财政跟没发财时一样紧缺。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发财是走的土地财政道路,把50年或70年的钱用掉了也仍然走土地财政道路,在老百姓希望控制房价的强烈呼声下,“顺应”老百姓控制房价的要求,以所谓土地使用税名义,再次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就有了强烈的冲动。再次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这就是土地使用税的核心本质。但这却是非常危险,当各地放肆地向商品房业主收取土地使用税,并进一步提高税收标准时,那么,现有的土地转让制度就失去了一切合理性,除非中国老百姓会违背正常思维,认为自己买了房子后再支付一次土地出让金是应该的。
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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