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事故的教育是否也应该问责?
顾则徐
出事故应该问责,不出事故是不是也应该问责?比如教育就是个不会出井喷、瓦斯爆炸之类事故的系统,那么是不是也应该问责呢?
从2003年因非典“事故”原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引咎辞职以来,对高位官员的问责渐渐成了件经常的事情,比如最近的问责,是由于今年2月14日辽宁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事故,导致214名矿工遇难,2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辽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两年来见诸媒体的主要问责事件,基本都是“事故”问责,比如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安徽阜阳等官员的被处分,基本的原因都是因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是井喷死人、坍塌死人、奶粉中毒等。
出了事故进行问责,这当然是中国的进步,但是,不出事故就不应该问责了吗?要知道,有些系统不出事故对社会发展所形成的危害,其严重程度并不亚于出事故。据新华网3月1日报道,陆续抵京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议未开就已经纷纷议论起了教育领域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反响强烈。但是,我想,教育不公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了,在全国特别是民众当中更不是第一天议论的事情,然而议来议去,教育不公只是不断加剧,越来越呈现出恶化的趋势,这说明仅仅议论并不能对有关机构形成阻吓作用,那么,为什么不进行问责呢?不可以问责吗?不足以问责吗?
问责当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和姿态。但问责这一手段、姿态有着及时阻吓作用,有着强烈的警醒作用,虽然问责不是直接解决问题,但可以起到及时防止某一类现象继续恶化、发展的作用。对非典进行问责并不等于防治非典,更不等于中国不会发生疫情,但在非典问责以后,各地官员对各种疫情充分重视了起来,两年来中国的各种疫情苗子得到了充分控制。对教育进行问责,并不等于一下子解决教育不公问题,但至少可以暂时限制甚至阻断教育不公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更可以加快解决教育不公问题的步伐。
对教育不公之所以也应该考虑采取问责手段和姿态,基本的原因实在是因为教育不公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表面看虽然不是“事故”,但其实比“事故”更严重。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张玉林先生对教育不公的事实有很好的研究和描述,他认为“中国教育的严重不平等还会长期持续,而且有可能深化。这实在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我以为正因为“实在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所以就亟需问责。
事实上,问责是会有切实作用的。2月20日,《人民日报》记者对教育部部长周济作的专访中,周济部长第一次正面回答了关于教育不公的问题,这也意味着作为部长对公众正式承认了教育不公的事实。之所以有这态度“进步”,如果考虑到正是“两会”前夕,考虑到“问责”已经成为经常现象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周济部长接受专访时对教育不公的理解是很可以商榷的,他针对解决教育不公提出的措施无非还是一向的扶贫助困,并没有涉及根本。扶贫助困当然需要,即使公平的教育也仍然需要扶贫助困。但是,教育不公的核心并不是一个贫困问题,而是一个体制、制度和机会的平等公正问题。
教育不公首先是体制的不公。体制不公集中体现在两个方向:在纵向是依附于行政的等级制,在横向是在每个等级再分出重点、非重点等级。在这种双重等级中处于低等级的恰恰是最重要的义务教育,而最低等级的又恰恰是应该受教育人口最多的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不公其次是受教育机会的不公,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高等级教育的中心城市地方化,比如北大、清华等部属院校向北京户口的学生进行鲜明倾斜;分数这一目前唯一可以考量的标准的差别化,比如落后地区考生要以远比发达地区考生高的分数才能够进入同一大学学习;经济等杠杆的贵族化,比如从重点中学到大学,普通市民和农民的子弟比例不断下降。而所有这些,都是由一系列不公的制度保证的。
由此可见,虽然教育部门的态度有了“进步”,但实在还是需要用问责的手段和姿态予以催化的;虽然不能一下解决教育不公,但可以限制教育不公,可以加快解决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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