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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处理黑砖窑奴工事件的法律本质是紧急状态

处理黑砖窑奴工事件的法律本质是紧急状态

顾则徐


目前山西黑砖窑奴工事件的处理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空缺,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解救了一批奴工,但对犯罪者的惩罚也被缩小到很少的个案数量上,从而成为一次常规的解救、打击行动,客观上大大降低了使用奴工的犯罪成本和受惩罚的机率,不足以真正警示和扫荡山西以外地区同样使用奴工的黑砖窑,不足以真正警示和扫荡其它行业比如黑煤窑对奴工的使用。也就是说,一方面不足以彻底清除奴工现象,一方面又不足以惩戒使用奴工现象在以后的死灰复燃。

仅仅从已经披露、揭发和发现的山西黑砖窑使用奴工的情况看,这次事件暴露出了这样一些基本特点:一,山西黑砖窑使用奴工的现象由来已久,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富林在615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应该是上个世纪90年代即已存在;二,黑砖窑的数量很大,分布地区广泛,仅运城、晋城、临汾等地就有数百家窑厂;三,仅仅被骗作奴工的少年儿童数量就可能非常惊人,比如在河南一省就可能有上千名孩子及其家庭成为受害者;四,黑砖窑对奴工的残酷使用和人身侵害已经达到了极至,奴工与古代地中海地区和殖民主义时代美洲的奴隶并无二致,已经完全奴隶化;五,获得奴工的基本手段是欺骗、购买和强迫,甚至形成了一个奴工供应和买卖的产业链;六,即使不需要任何刑事侦查经验,也可以判断黑砖窑与当地一些行政、法律部门形成了腐败同盟,对奴工的使用和管制具有地区默契性,这正是奴工失去最起码逃跑机会的社会背景。

这些特点可以归结为一点,即:非制度性的和非典型的奴隶社会雏形。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没有历史渊源的,它可以上溯到中国的春秋前时代。中国古代从来不存在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要集中在仆役、娼妓之类非生产领域,生产领域使用奴隶基本是在春秋以前的手工业领域,但中国零散存在的奴隶现象则甚至延续到了民国时期,历史非常悠久。此次山西黑砖窑奴工现象是这种传统的复活,但极其恶劣,一下子复活到了春秋前的奴隶社会雏形状态,在生产领域进行了大量使用,甚至比春秋前更加残酷,目标指向了未成年人和智障人群。这种情况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是颠覆了现代中国的文明基础和制度体系。

有一位时评家笑蜀先生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事件对于中国现代文明基础和制度体系的严重性,认为“山西奴工事件本质上是一场叛乱”,他愤慨地说:“山西奴工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令人瞠目,令人气结!……不单奴役人,而且奴役少年儿童,这是对人道的彻底颠覆,这是对于国家统一法制的彻底颠覆。”他已经触摸到了黑砖窑的本质,但是,使用“叛乱”一词称呼在法理上并不准确。严格说来,黑砖窑是一个经济方式的社会颠覆运动,它不是通过有组织的暴动、政权夺取和制度建立的方式颠覆社会,而是在一定地区通过集中的一个或几个产业,以经济活动为主要方式,自发或自然地互相模仿、流传、协作而形成一种野蛮的奴隶化的社会化状态,从基本的生产领域出发颠覆现存文明社会,总合为了一个对现存文明社会的颠覆运动。

面对这样一种颠覆运动,中国现有法律制度似乎并没有更恰当的应付手段,只能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个案化处理,也即法律机构只能按照常规,根据已经举报和发现的个别情况,跟黑砖窑主及其打手和保护势力打游击战。本应该是战线推进的战役,却只能将装甲兵团游击,这种常规解救、打击行动在付出巨大的警力成本后战果自然不会大。根据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杜玉林在615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的情况,在之前一段时间的专项行动中,山西省出动警力达1.4万多人次,但查处案件只有20起,刑事拘留24人,行政拘留16人,其它治安处罚6人。副厅长李富林则告诉媒体,上世纪90年代以来,山西公安部门一直采取措施打击整顿,但一直存在死角,会沉渣泛起“反弹”。因此,在法律手段并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即使在山西一省的砖窑产业,也不能认为此次处理黑砖窑事件之后就会将之扫荡尽净,并足够威慑以后不会死灰复燃。

由于面对的是一种社会化了的奴工现象,因此,公安部门的个案化行动就只能以解救奴工为主要目标。比如,在这次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对诱发事件的洪洞县曹生村黑砖窑的查处,当614洪洞县委主要负责人要向31名受害的奴工正式道歉并补发工资和发放慰问金时,只有7名奴工有了具体下落,大多数人失去了联系。由于地方政府掌握资料存在诸多错误,使得工作难以展开,“补发工资也找不见人”。从法律上说,这远不是一个“补发工资也找不见人”的问题,而是意味着多数受害人和证人的消失,将对查清罪行和进行足够证据的判决构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奴工虽然被解救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则将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一定要给予足以平民愤的惩罚就必须要冒武断判决的伤害司法正义的险。事实上,公安部门的个案化行动面对大量奴工和复杂的案情,并不能够做到将被解救奴工予以集中休养、治疗、送返并进行足够取证。

当然,根据现有法律,对这种社会颠覆运动也不是绝对没有应变手段。可以认为这种社会颠覆运动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根据《宪法》第2条第2款确认山西或山西一些地区的黑砖窑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并将这种破坏理解为是一种动乱,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2条规定,对这些地区进驻武警部队实行突然戒严,在戒严状态下将奴工解救并集中登记、休养、治疗和送返,同时调动足够警力和检察力量查清黑砖窑窑主及其打手、奴工贩子和保护伞的罪行,通过这种战线式包围、推进,解救出每个奴工,不让一个犯罪分子漏网。但是,黑砖窑毕竟只是经济方式的社会颠覆运动,不是爆发式的和大量人口集中的动乱,更不是笑蜀先生所说的应该具有集中武装暴力活动特征的“叛乱”,采取戒严措施并不十分恰当。在现有法律下,当使用《戒严法》不恰当,就只能无奈地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个案化行动了。

这种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缺惑根源于我国没有相应的《紧急状态法》。处理黑砖窑奴工事件的法律本质,既不是仅仅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的个案化行动,也不是戒严,而是紧急状态,将黑砖窑奴工事件定性为一定地区和一定领域的紧急状态,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乃至全面的管制,在管制下全面解救奴工和查清犯罪事实。但是,我国并没有一部《紧急状态法》。当然,我国并不是没有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实际上《戒严法》就是一部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其它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主要分散在自然灾害、环境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事故等领域,但没有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就会遗漏很多必须关涉的领域和方面,比如恐怖事件、战争状态、严重经济危机等。山西黑砖窑奴工事件属于社会公共秩序和人道主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一种情形,应该是《紧急状态法》所不可遗漏的一个方面。目前,《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但至今还没有出台。但愿山西黑砖窑奴工事件能够成为《紧急状态法》出台的一帖惨痛的催化剂。


2007-6-22

原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20077月号。发表时题目为《“黑砖窑奴工事件”呼唤〈紧急状态法〉》,篇幅略有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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