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浏览总次数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我就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

我就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

顾则徐


今天,《羊城晚报》记者就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对我进行电话采访。我是个野路子法律“专家”,我这“专家”名分既不是某个机构赋予的,也不是某个学术权威称呼的,而是中国民间有此一说,这是我最感欣慰的地方。大概有这虚名,以前有过海内外采访,今次《羊城晚报》记者也采访了我,请我就此案谈点看法。就此案,我谈的基本看法经回忆形成文字如下,并布于朱健国就此案所主要发表言论的《世纪中国》论坛:

一,我的基本态度:
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是正当的。

二,朱健国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跟的:
1,朱健国以消费者角度诉深圳市新华书店和《收获》杂志两被告,有购卖发票证据和商品(杂志)为证据,法律关系是清晰的。朱健国从《消费者权益法》和《广告法》角度切入起诉,所循的法律路径也是正确的。
2,朱健国要求精神赔偿只有象征意义,在法律上不能充分站住脚跟。朱健国并没有因为觉得被欺骗而发生不得不就精神伤害问题进行就症,并被确认发生精神疾病或与精神有关的疾病,朱健国没有相应证据。
3,媒体所披露的《收获》杂志之前的解释说,《收获》2005年第6期和活页广告是在巴金活着时印刷的,这不能构成免责理由。第一,《收获》2005年第6期仍然为巴金主编,但巴金不能在自己活着时召开悼念自己的编辑部会议,并主编悼念自己逝世的文章;第二,即使2006年活页征订广告是在巴金活着时印刷的,但一当巴金逝世,《收获》杂志作为一个商品(杂志)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为节省广告成本而发放事实上已经是虚假的广告品,因为,对消费者来说,必须购买和获得具备真实信息的商品以及广告,企业的困难与消费者无关,企业不能因为自己有困难,就把困难转嫁给消费者。
4,网络上有为《收获》杂志辩护的言论,但至今我没有看到有一条能在法律上真正站住脚跟的理由。

三,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是有意义的:
1,对我国的组织、人事制度是个促进。巴金逝世,而《收获》杂志社是个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所面向的是消费者,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及时跟上,不能停留在老观念上,以为《收获》杂志只是件文学形式的宣传品,因此而不及时任命新的主编。
2,即使组织部、宣传部、人事部门没有及时跟上工作,对《收获》杂志社来说也不是不可以有所作为的,虽然不得不继续以“巴金主编”字样出现,但必须加黑框,以这文化业习惯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巴金主编”仅仅是种荣誉形式,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本案对提高我国编辑工作水平是个警醒。
3,利用名人效应要慎重,时代不同了,有法律意识的人多了。
以上是就案件本身说的意义。扩展开去的意义很深远,我就不能说了。

四,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案终究不是理论,更不是文学、杂文,而是实践,官司的输赢往往只是决定于法庭上的一句话。朱健国是个书生,意气较重,有理由未必把握得住。所以,仅从这点,就不能断定官司输赢结果。希望他赢。


2006-2-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