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需要的是平等
顾则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家黄京平 先生在10月11日 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我以为,黄京平 先生这一观点是合理表象下的谬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绝对原则。平等,是刑法的核心灵魂。这一点,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判罚并不矛盾。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于其生理的、病理的原因而导致其不具备完全的人格意志,刑法便有特殊的判罚原则,这种原则是基于生理、病理的原因,而不是作为一个特殊社会阶层赋予特权,因此,这并不破坏刑法的平等精神。黄京平 先生所特指的“民工”,是一个社会阶层,而不是一个生理的、病理的群体,对其特殊化“宽容”,是对刑法平等精神的伤害。
事实上,民工这一社会阶层在司法、行政实践中,恰恰需要的不是什么“宽容”,而是平等,因为,他们更多遇到的是不平等,是针对他们的严厉手段和措施,比如,曾经风行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这一前提下,民工所需要的只是平等,所需要的是坚持平等的公平。弱势群体之所以是弱势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是他们经常遭遇不公正待遇,司法人员不能以平等态度对待他们,使他们无奈地处于弱势地位。
对黄京平 先生的“宽容”主张,最好的回答是被“宽容”对象的意见。在“网易”相关新闻的几百条留言中,我并没有看到民工因此欢呼,看到的而是平等的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工决(绝)不需要得到法律的优待!而需要的是那些所谓的强使(势)人群犯罪后也一视同仁,决不轻饶,咱民工们就心满意足啦,也许还可以减少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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