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富豪王德军巨额行贿案的启示
顾则徐
据2005年12月5日《成都晚报》透露乐山市纪委工作人员说法:“王德军案可能是目前全省行贿数额最大的一个案例!”王德军是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有“乐山水电大亨”之称,2004年11月列《福布斯》大陆富豪榜第167位。随着王德军在2004年年底被逮捕,一位身价超过10亿元的《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榜上人物应声倒掉,等待他的将是一定年份的刑期。与王德军一起倒掉的,还有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一位原乐山市市委副书记某、原犍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犍为县原县长杨国友和峨边县原县长刘羽成等官员。王德军与这些官员基本都是贿赂关系,比如,王德军通过原乐山市市委副书记某认识时任犍为县县委书记的田玉飞后,田玉飞将拥有4.6亿元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的犍为县电力公司仅作价4000万元转让给了王德军的东能集团公司,王德军则兑现给田玉飞价值1490万元钱物车房等贿赂。
《福布斯》富豪王德军为什么想行贿?王德军的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也需要有特别大的触犯法律的胆量。但是,巨大的利益足够诱惑出他的这种胆量。马克思曾说过,有50%的利润就能铤而走险,为了100%利润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王德军通过向田玉飞行贿,以4000万元获取4.6亿元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其获益大大超过了马克思所说的敢犯任何罪行的300%利润极限,这种利益不仅诱惑王德军行贿,更造就出了他进行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的胆量。
《福布斯》富豪王德军为什么能够行贿?仅仅想行贿并不等于能够行贿。就象并不是任何人都具有受贿资格一样,进行行贿也需要一定的资格,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王德军的东能集团是乐山市唯一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集团公司,但他开展的业务基本局限在乐山市范围,这有他特别的背景。王德军是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的远房侄儿,在李玉书担任乐山市交通局长时,没有承包高速公路资质的王德军竟然承揽到了成乐高速建设工程,赚了个“盆满钵满”。以分管交通、城建等工作的李玉书为背景,王德军获得了进行巨额行贿的资格,对官员一个个搞定过去。通过原市委副书记某,王德军搞定了田玉飞,又认识了杨国友,杨国友并不十分赞同对转让犍为县电力公司进行“内部定价”的做法,于是田玉飞指点王德军给杨国友送钱,因为“杨国友爱贪小便宜”,王德军按计给杨国友行贿4次计51万元,便搞定了杨国友。
《福布斯》富豪王德军为什么要行贿?仅仅想行贿、能够行贿,并不等于要行贿、实现行贿。行贿罪的发生必须以受贿者资格为前提,没有受贿的可能性就没有行贿,王德军进行巨额行贿的具体对象是一个个人,但这些一个个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职务并能够为王德军提供相应利益的官员。并不是任何官员都可以成为王德军的行贿对象,要成为王德军的行贿对象必须以自己的职权为他提供足够的利益。王德军所需要的利益是经济利益,作为王德军行贿对象的官员必须是能够为他提供足够经济利益的官员。虽然书记、县长等官员在名义上仅仅是党务、政务官员,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党务、政务都与经济工作深深结合着,党务、政务官员往往拥有实际的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进行支配的最终权利,因此,他们自然地居于了社会经济活动中被行贿的地位。这就是王德军要进行行贿、实现行贿的根本原因。
当在有足够利润诱惑时,商人产生行贿的冲动是自然的,但这不等于能够行贿。当商人具备行贿的资格并能够行贿时,并不等于要行贿、实现行贿。然而,当官员成为社会经济活动和公有资产的最终控制者时,商人进行行贿的动机和条件就具有了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巨大实现能力、冲动和机会。
官员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和支配公有资产是世界性的现象,因此,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为谋取经济利益对官员进行行贿的问题。但中国的问题在于:官员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不仅没有任何制度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限制,而且更得到着各种制度乃至社会风气的鼓励,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下,我们全部的官员在本质上都取得了经济官员角色并进而演化为了商人,从而,他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就成了普遍的权钱交易并进而成为以权力控制、支配金钱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华丽帽子下,通过剥夺私有财产的长期积累和国有土地制度、日益增长的高税收,及对各种社会经济成本比如劳动力成本、自然资源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社会政治成本、社会文化成本、社会教育成本、医疗卫生成本的控制,虽然公有资产不断流失着,但社会资产的基础和主体始终属于党产和政府财产,因此,特别是党务官员和政务官员,作为整体是这个国家资产实际的和最终的拥有者,作为个体是这个国家资产实际的和最终的控制者和支配者。因此,贿赂就成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普遍风气,成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手段,最起码的“贿赂”是以绝对的奴性向官员特别是党务、政务官员献媚,要便捷、迅速地成为《福布斯》富豪就如王德军一样进行巨额行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