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等于涨价的秘密在于中国式垄断
顾则徐
最近,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起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方案最大特点是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也就是说,其最大特点就是——涨价,而且可能是大涨价。但方案却并不是说涨价,而是说“改革”。这样,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改革也就等于了涨价。
特别是2006年以来,至少在能源问题上,在发改委“深化改革”决心下,“改革等于涨价”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基本的舆情判断。“改革等于涨价”的舆情不是无根之木,而是立足于事实基础上的。2006年年初,有了国际原油价格上扬的理由,国内能源价格在发改委改革决心的支持下开始飚升,但8月后国际原油价格大幅度下跌,国内能源价格却绝不与国际接轨了,而是坚挺不动,似乎坚持价格只涨不跌就是在坚持改革。
此次所谓改革方案所设立的涨价理由,在我看来并不充分,而是很可以推敲的。在国民各种消费以及社会企业各种开支中,已经包括了复杂的环境治理成本支出,这当中也涉及能源的消费和消耗。能源行业在总体上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自己不解决环境治理投入,而是再增价格成本,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至于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问题也是同理,能源行业所获高额利润应该包括这部分预期支出,而不是利润属于今日有酒今朝醉,把它用光,百年后则要消费者另行买单。问题更在于,所谓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属于预期支出,支出并不在当下,而消费者新增的买单则在当下,在这个可能需要几代人的非常漫长的时间差当中,缺乏监管和长期战略基础的中国企业完全会把消费者的当下支出予以当即消耗,到真正进行退出时,把问题全盘丢给社会。无论环境治理还是所谓的退出成本,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财务问题,即消费者增加买单的这部分金额由谁掌握?由谁监管?由谁保值?由谁决定使用项目?由谁分配?等等。说穿了,这些都是不可能的,这部分金额只是能源行业以环境治理和退出成本名义进行涨价后,获得的当即暴利。
我更关心的是这种涨价决策的出笼机制。2006年国内能源价格只涨不跌,站在前台的是相关垄断企业,后台则是发改委。此次《意见》的出笼可以说明问题,起草《意见》的是发改委价格司,可怕之处是,这样一个涉及面广泛的重大价格政策,只要在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上原则通过就成为了定局,那么,发改委有几个主任呢?主任、副主任合起来不过十一人,可说就是几个人。这几个同一权利机构、同一党组的人,也可以说就只是“一个人”。就是这么本质上是“一个人”的几个人,门一关喝杯茶就决定了全国人民的口袋。这是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一种垄断的权力。有这种垄断权力,便有了所谓《意见》的决策。
垄断权力所服务的对象是垄断企业,彼此构成了一种垄断权利。这种垄断权利是中国式的,其基本结构是绝对权利下的封建垄断体系。企业的垄断是资本竞争和壮大的必然结果,在反垄断制约下,市场又不能形成单个企业的绝对垄断,因此,任何行业即使处于非常高的垄断程度下,都是几个企业的共同垄断,而不可能是一个企业的垄断。几个企业的共同垄断通常处于绝对的竞争状态,一方面垄断限制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至少在垄断者之间又拥有自由竞争。但在中国,则出现了另一种垄断模式,这种垄断模式抑制垄断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它们遵循权利体制的规则进行市场瓜分,由行政权力予以分封,分封的原则通常按照地区或产业的界限进行,在形式上很类似于中国西周分封诸侯或西汉以后封王的制度,诸王之间有自己独立的领地,领地间界限分明,彼此很少有权利交叉关系。这样一种封建式的垄断,垄断者在自己的领地是绝对垄断,垄断者彼此缺乏自由竞争的机制,河界泾渭清晰,作为垄断者阶层,对上对下都同属于“贵族”阶层,拥有几乎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关系当然地包括着价格同盟。对于这样一个同盟来说,由于之上的权力仅仅只是“一个人”的几个人,便是可以非常轻易地予以左右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只要搞定几个人就可以得到暴利,而搞定几个人是非常容易的,要比自由竞争轻松几百倍。
不是垄断造成只涨不跌,而是绝对权力之下的中国式封建垄断,他们彼此组合成为一体化权利同盟,在改革暖风的熏吹下,野草般疯长,——这就是改革等于涨价的全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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