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案是个信号
顾则徐
孙大午被羁押于2003年5月27日,距今已经两个多月。案发以后,一时成为焦点,多有为他鸣冤叫屈的。我觉得孙大午一案在当代中国社会不同寻常,它是个复杂的信号,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我并不认为对孙大午的指控和调查是不正当的,相反,我认为长期以来相关刑事侦查机构对拥有中国大部分财富的极少部分人口,进行的严肃调查是太少而不是太多。问题在于,调查是否就一定要以关人为基本手段并导致所拥有企业发生灾难性崩溃为代价?侦查机构为什么要么不碰对象,一碰就是关人,在整个社会酿造出一种恐怖气氛?中国司法实践中有个恶习,就是只要一从重从严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关人,甚至对没有犯罪嫌疑的人也是只要足够“重视”就是关。没有犯罪嫌疑的人被关是大面积的,甚至就是抗着法律旗号进行的,比如过去任何一级的领导、组织都可以把某个“群众”关几天几夜进行审查;比如人人都还记得的两个“收容”——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比如今天仍然大红灯笼高高挂着闪光的劳动教养。有犯罪嫌疑一体现重视更是要关。比如,刘晓庆的偷逃税早就是路人皆知的事情,但就是一直不严肃地调查她,当调查她的时候已经不是她偷逃税高峰的时候。她之所以被调查,我以为是因为她不知道自己已经人老珠黄了,还认为仍然是十八岁女孩展示魅力到处惹是生非,成为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正好需要挑一只鸡杀,于是她就被杀。中国演艺界象刘晓庆这样偷逃税的人,抓抓可以一大把。调查她就调查她,但一调查就先把她关起来,弄得惊天动地,好象她是中国头号偷逃税的罪犯。已经关了很久了,到现在刘晓庆还没有审判,原因一般总是当中有一些事实不能及时查清而在案件的某个环节进行延期或补充侦查,可见把人关在里面并不见得就一定有利于快速查清事实。一“重视”就关人,不顾关了人所导致的社会损失,这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太大的恶习。
孙大午的被指控和调查是正当的和正常的。据报道对他有两项嫌疑指控,非法集资和私藏枪支弹药。后一项指控的理由并不充足,但至少非法集资指控是具有充足理由的。两颗手榴弹、几颗子弹听起来吓人,其实没什么了不起,他拥有放着坦克车的国防教育基地,实际也就是“保管不当”而已。或者,是孙大午从职工手里缴来还没有及时移交武装部门而已。等等。但这两颗手榴弹和几颗子弹是在对孙大午采取行动后所发现的,发现后有关部门又把它们当作了“宝贝”,所以在案件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可能真地成为审判罪名。根据各种报道所介绍情况,孙大午非法集资应该是事实。这种情况在中国乡镇、农村其实很多,大多是集体企业甚至基层政府出面进行的,一般年息也远高于孙大午集资所支付的利率,有集资型和贿赂型两种:集资型是面对所有愿意或被迫借出钱的人的;贿赂型是以集资方式对方方面面人员进行分红贿赂,不是任何有钱的人能够参与进集资圈的,有不少基层农行、信用社本身也经常是这种“热心”的集资单位。但这种事实不能构成律师为孙大午作无罪辩护的依据。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即使很多人在犯着同样的罪,但“法不责众,只责一人”,虽然不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在追究你一个人,就是你一个人有罪,其他人“无罪”,同样的行为被追究的与不被追究的不具有可比性。比如1980年代早期查所谓“黑灯舞会”,普通青年因跳舞吃官司、收审、劳教、拘留的有不少,但上层干部的“家庭舞会”是没有人去追究的;比如有相当一段时期普通老百姓即使父母子女之间也是象做贼一样坐在一起玩麻将,而打麻将却是很多干休所离休干部正常的活动方式之一;比如一个私人老板因为急需现金把一批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低价抛出后,结果无法支付货款,他就是诈骗罪,但如果一个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发生同样的事情,则不构成这一罪行;比如孙大午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但如果乡政府或县政府因为某个项目从银行贷不到款而向老百姓集资甚至强行摊派集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嫌疑;比如中国现在至少99%的室内外规模化集会包括公、检、法自己组织的许多集会都是非法的,并没有办理集会许可手续,但要是一个普通公民以个人身份组织了集会,不等集会结束,他一定已经坐在了班房里。孙大午的辩护律师试图从孙大午没有挥霍集资款角度为孙大午作无罪辩护,是连一个法律专业一年级生也说服不了的。崇拜书呆子的孙大午集资前请教了书呆子律师,书呆子律师说没有关系,今天便有了这一罪名的牢狱之灾。
孙大午案的问题不在于指控和调查的正当与不正当,而在于进行得不自然,对他出的明显是过分的重拳。孙大午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发案前没有一个集资参与者受到损失或预计到会发生损失,也就是说,孙大午的集资对任何集资参与人都没有造成过直接的经济伤害,也没有形成任何跟集资有关的心理恐慌,不足以导致社会不稳定。其范围并不大,仅仅是邻近的几个村,所直接影响的是一个或两个农村信用社储蓄点的私人存款吸纳业务,还没有影响到农业银行的业务。这一点很重要,虽然信用社与农行都属于金融企业,但农行是国家资本所组建的银行,而信用社是合作化时代由当地农民集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并不是完全意义的“银行”,它的真正的原始“老板”是当地农民,但后来被悄悄地官僚化,农民的“老板”身份和权益被剥夺了。现在,“老板”们对背叛和抛弃自己的“儿子”失去了信任,不再相信“儿子”的信用,把钱储存到了他们认为更值得信赖、更有信用的人那里。也就是说,孙大午及其集资参与者所伤害的是本来属于他们的“准”金融企业的利益,而没有伤害国家金融企业的利益。虽然按照现行法规孙大午的集资是影响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但这种影响是非常有限度的,其程度是轻微的。从改革总是不同程度突破原有体制、法规、政策的实际现象和历史来说,孙大午的集资也是对现行农村信用社体系不合理性的批判和挑战,是对农村信用社不再属于农民了的历史和现状的抗议,是对农村金融体系和制度进行改革从一个特殊角度的刺激和推动。因此,虽然孙大午构成了非法集资嫌疑,但无论从性质还是数量上说,都不足以达到很严重的程度。这一点,也可以从案件仅仅只是由所在县公安局查办得到证明,如果孙大午的犯罪嫌疑真的严重到一定,所在县即使抢着要办这案件也不会有资格,只能出人、出物帮着跑腿。
但是,当地对这件并不十分严重的案件进行查办的动作实在是杀鸡用牛刀,出了不必要出的重拳。不必要关人何必关人?侦查阶段关人并不是判决服刑,其基本目的是出于展开侦查工作的必要,是为了达到侦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孙大午进行调查,孙大午会不会逃跑?不会,只有智商低到无法理喻的人才会判断他逃跑。现在孙大午妻子逃跑了,这并不是由调查所导致,而是由轻易抓人所恐吓的。孙大午会不会掩盖证据?不能绝对说不会,但查案的人稍微动一点脑筋就足以防止证据丢失,这种覆盖才几个村、有帐册、凭证的集资行为,凭孙大午一个或几个人的力量想掩盖掉证据,根本是不可能的;如果真地找不到证据,办案的人也就不要混饭吃了,应该自己挖个坑把自己埋了。还有理由关孙大午吗?恐怕难以找出。法律的制定、执行特别是经济性质案件的查处,其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对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经济的发展。徐水县并不是什么富县,一个资产上亿的大午集团绝对是县里非常重要的纳税骨干企业,是解决该县相当数量人口吃饭问题的企业,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要远远超过几个信用社,查孙大午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他关起来,如果能够起诉并判决,结果是实刑,直接从法庭押赴服刑也不迟,从调查到判决的这段时间里,可以让孙大午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企业的后事,把因此而对地方经济形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另外,孙大午在外面接受调查,也更有利于还付集资款的顺利进行。这些道理徐水县负责查案的人不懂吗?应该是懂的。那么,为什么还要一动手就关人呢?很简单,唯一的解释就是对直至判决都具有影响控制力的人定下了从重从严的调子,是非要孙大午在县一级量刑权力范围把牢底坐穿;或者,是至少要通过查案过程的强力手段促使大午集团倒闭,使孙大午遭受毁灭性打击。也就是说,是用最基层法律机构的权力造成孙大午最大的损失,消灭孙大午。既然如此,一些读书人为孙大午鸣冤叫屈的干呼,便是不可能动摇这一决心的。
不说是在徐水县,即使是在北京那样高官、名流、大款如云的地方,任何机构要想关一个象孙大午这样曾经到北大演讲、显身于这个那个研讨会的私人老板,都不得不三思而行,要层层汇报,反复研究,才能够下出最终决心。一个小小的徐水县公安局,量它也没有自说自话的胆量。孙大午非法集资既不是眼前发生的事,他也并没有在地下秘密进行,而是公开的,是自以为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而在阳光下操作的,当地公安局要是真的象今天这样道貌岸然,早就可以对孙大午采取行动了。之所以现在行动,一行动就关人,实在是孙大午已经令一批人“是可忍,孰不可忍”、忍无可忍了。所以,在对孙大午的行动中,便惟恐其罪名太少、太轻,所以便要搜去跟集资毫无关系的孙大午的讲演资料,所以看到两颗手榴弹就大喜若狂,迫不及待地指控其私藏枪支弹药。
既然孙大午令人不可忍,便一定跟孙大午这人的特点有关。孙大午最大的特点其实就是两条:其一是人太抠,偌大的企业竟然没什么业务费、招待费开销;其二是话太多,一个做生意的人竟然不喜欢洋房美女,偏喜欢跟一帮读书人打交道,这个会那个会,还去大学演讲,指东道西。
有记者去问当地县政府,是不是跟孙大午关系不好?也实在不知道记者是怎么想的,大概是还没毕业的、对社会无所了解的实习记者,所以会问出这种笑话问题。就象当今中国所有的地方一样,徐水县的有关政府机构和人士也肯定是想跟孙大午建立亲近关系并积极支持孙大午发展的。在当今中国的政府机构和官员眼睛里,一般老百姓找上去好听点称之为上访,难听点则斥之为闹事。有两种人最受欢迎,一是老外,一是老板,这二老是当代中国官员眼睛里的爷爷。孙大午是老板,绝对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所欢迎、巴不得能天天坐在一起端杯子的对象。但孙大午抠,是个另类,以为对方是讨饭的,拿几个鸡蛋就是体现自己盛情了。做生意抠如孙大午本就另类,另类而能做大到亿元,实在是当今中国的一大奇迹。既然是奇迹,也就注定了不能长久,长久了也就不是奇迹了。孙大午很幼稚,把在中国普遍发生着的现象视作腐败,是法制不完善,而没有认识到支持与被支持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同盟、联合的过程,是作为新生资本家的自己与官僚阶级进行合作的过程,这不是凭个人的好恶所左右的,而是历史性的趋势。孙大午既然采取不合作态度也罢,那就老实做你的生意,等哪一天醒悟了再合作也不妨,但孙大午却不理解对方的高姿态,反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以一个农民的名义到处说“八座大山”。孙大午所说情况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但他说的是一个农村资本家所遇见的现实,根本不是一个普通农民所面临的现实,一些专家把它们作为农民的声音高度重视,把孙大午请过来请过去,影响日大,殊不知这就把孙大午的对手逼到了绝路上去,没有时间可以提供给他让他醒悟了。孙大午早晚不能作为孙大午存在下去,他不想改变自己,那就只能消灭他;他话多,就加快消灭他。要在当代中国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身上找一个消灭他的切入点,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混乱的社会体制、混乱的活动规则、混乱的是非标准必然导致混乱的行为发生,混乱的行为一定会触犯到这条或那条随时可以按需通电的高压线上。
这就是中国新一代产业资产阶级的命运。孙大午案是个信号,这个信号宣示的是中国新一代产业资产阶级的历史性命运。这命运不是如孙大午的毁灭,恰恰相反,是生存,是一种历史性的生存前景。这种生存前景概言之就是两条:一是无条件地和官僚阶级建立同盟,一是不允许表达自己的独立思想,而只能提些个别意见和建议。这种情况跟旧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具有类似性,但生存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旧中国民族资本受着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的双重挤压,今天的私人产业资本受着国营、集体资本和外国资本的挤压。但旧中国的外国资本凭借着不平等的国际关系拥有着强大的压迫力,官僚资本则不仅处在高速增长状态,而且排挤了民族资产阶级跟官僚集团建立全面联盟的机会。今天的外国资本虽然享受着一系列优惠,但在根本上毕竟已经站在了平等的法律平台上,而国营、集体资本虽然受着政府的努力维护,但从总体上正以比较快的速度发生着萎缩,不仅萎缩,而且恰恰是所有资本(外国的、中国的)包括私人产业资本乃至官僚阶级最大的掠夺对象。因此,当今中国是私人产业资本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时期,将以非常快的速度得到发展。但是,作为一个阶级,这种发展并不是独立的,产业资产阶级必须和官僚阶级建立同盟,在经济上有钱大家赚或大家用,在政治上依附于官僚阶级,否则,就是如孙大午一样被消灭的命运。因此,在灵魂上,当代中国产业资产阶级和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一样,都将处在没有自我的空虚和痛苦当中;在政治上具有软弱、动摇性,将在民主和专制的选择中徘徊,时而附和民主,时而又是专制的积极支持者,即使批判现实勇敢如孙大午,他的发挥也具有明显的骑墙特征,他的理想是构造一个小象牙塔而已。
孙大午案对中国私人资本是个严肃警告,是付强烈的清醒剂,将对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的道路选择起到历史性的规范作用。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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