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高莺莺案复查组结论致全国人大建议函
(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法工委: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06年8月18日 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高莺莺案复查组向媒体通报了复查结论,认定震动全国的高莺莺案高莺莺系精神异常而自杀,我们综合此案各种报道所披露的案件情节,对该结论进行了研究,认为此“结论”不足以成为高莺莺案的结论。虽然复查组是湖北省市两级组成的联合复查组,但公安部不仅进行了指导,而且公安部工作人员担任了复查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系于此,并考虑到高莺莺案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以,我们特将我们的疑问和建议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
少女高莺莺之死在逻辑上存在自杀和他杀两种可能,但仅仅这样作简单推理是远远不够的。自杀可能因直接的自身原因或外在原因而发生,自身原因可以是精神异常或患有精神疾病,外在原因可以是高莺莺受到外部人身威胁或侵害(比如强奸或强奸未遂)后导致。他杀有先杀后丢下楼与直接将高莺莺丢下楼两种可能。也就是说,高莺莺之死存在十种可能:
1, 高莺莺因自身精神异常而跳楼自杀;
2, 高莺莺因非强奸的人身威胁或侵害比如性猥亵而自杀;
3, 高莺莺因强奸已遂而自杀;
4, 高莺莺因强奸未遂而自杀;
5, 高莺莺在非强奸的人身威胁或侵害比如性猥亵过程中他杀后被丢下高楼伪造其自杀假象;
6, 在对高莺莺进行非强奸的人身威胁或侵害比如性猥亵过程中或之后,直接将她丢下高楼导致其死亡;
7, 对高莺莺强奸既遂再杀死后丢下高楼伪造其自杀假象;
8, 对高莺莺强奸既遂后将其丢下高楼导致死亡;
9, 对高莺莺强奸未遂予以杀死后丢下高楼伪造其自杀假象;
10, 对高莺莺强奸未遂后将其丢下高楼导致死亡。
根据媒体报道所描述的高莺莺尸体伤痕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伤痕尚不足以证明高莺莺为他杀,即这些伤痕即使是由他人所为,这些外在暴力并不能够导致其死亡。但是,少女高莺莺之死尚有以上1、2、3、4、6、8、10七种可能,其中,1、2、3、4四种可能是自杀,6、8、10三种可能是他杀,即不能够完全排除他杀可能,而且,在2、3、4三种自杀可能中,也存在着由她本人意志决定和被诱导、威逼这样性质完全不同的可能情况。从复查组结论来说,仅仅从高莺莺身体伤痕简单排除他杀可能,这是不妥当的;排除他杀可能后,又只是归结为以上第1种情况,即高莺莺因自身精神异常而跳楼自杀,既缺乏足够的侦查学依据和证据,在逻辑上也是更不妥当的。
复查组得出高莺莺自杀的关键依据,是她落地时有下肢支撑的鉴定。我们不怀疑这一鉴定,但由此完全排除他杀则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如果有人将她丢下高楼活活摔死,在一定的动作和情况下,比如抱住身体成垂直状况的高莺莺丢下楼,同样也会造成她落地时有下肢支撑。复查组得出高莺莺自杀的重要依据,是有人不同程度地认为她具有精神问题,我们认为这不是她死亡的直接证据,一方面,高莺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缺乏扎实的病历书证,另一方面,即使高莺莺患有精神分裂症,也不等于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仅仅只能作为一种猜想,也就是说,高莺莺因精神异常而自杀仅仅只是一种猜想,在其它死亡原因没有完全排除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结论的要素。
支持复查组结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经鉴定为其父伪造,由此排除了很多人认为的强奸他杀可能。我们认为,鉴定本身是专业的,但推理则缺乏专业依据。在侦查实践中,类似高莺莺父亲这样伪造证据的情况是有的,高莺莺父亲伪造证据的直接目的是充分说明自己女儿系强奸他杀,他把怀疑点集中在强奸他杀上本就是非专业的,是缺乏逻辑严密性的简单猜想,正是这一简单猜想促动了他伪造证据。但是,复查组由此伪证而完全排除他杀也是一种简单猜想,在逻辑上与高莺莺父亲是同样水准的思路。这当中存在几个问题:1,高莺莺父亲所提供的内裤是否就是从高莺莺尸体上脱下的那件内裤?他既然可以伪造精斑,也就可能在长达四年的伸冤过程中遗失那件内裤,从而“伪造”内裤;2,即使这条内裤就是从高莺莺尸体上脱下的那件内裤,上面没有其他人的精斑,也不能彻底排除强奸可能,因为,强奸时强奸者并不一定释放精液或释放足够导致形成内裤精斑的精液,即使强奸者释放数量足够的精液,当强奸者强奸完毕高莺莺即穿上内裤并死亡,期间的时间短到一定时,阴道内精液是否有流淌出来沾上内裤的足够时间?其死亡后的体位是否一定能保证阴道内精液流淌出来?3,即使高莺莺没有遭到完成了的强奸,也不能排除其受到未遂强奸;4,即使高莺莺没有遭到未遂强奸,也不能排除她受到性猥亵或其它人身威胁和侵害。此外,我们认为,在复查期间,仅仅因为伪造证据而拘留高莺莺父亲,对公正地查清事实是不妥当的,即使执行拘留也应该在完全查清事实结案后执行,以保证复查的公正性,因为,他既是直接利益关系人,而且,也是其它证据比如高莺莺服饰证据的保存人,是一些旁证的证明人,在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过程中应该保证他的人身自由,而且,据报道,高莺莺母亲也被关押,夫妻两人都被“控制”了起来,这是极其不妥当的,是非常影响复查公正性的措施。相关的,我们认为在程序上是否有可以推敲的地方?高莺莺父亲作为申诉人也是报案人,高莺莺案是否接受了他的报案并予以了立案?如果立了案是以什么名义立的?复查组并不是侦查单位,侦查单位是哪家,是否按照侦查程序和规则履行了侦查义务?如果没有立案,又怎么可以以诬告陷害、伪造证据的名义对高莺莺父亲执行拘留并作为犯罪立案,并关押高莺莺母亲?高莺莺父亲诬告陷害了谁,被诬告陷害人是否进行了告诉?等等。
我们认为,复查组关于高莺莺精神异常自杀的“结论”仅仅只是一种猜想,而不足以构成真正的结论。复查高莺莺案除了复查组所已经做的工作外,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是要排除对高莺莺发生犯罪行为或发生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一切可能,具体来说,就是要查清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建筑高层中的活动情况及相关人员与高莺莺的关系。在通报会上,特意指出高莺莺父亲曾经因为殴打他人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从而印证他具有进行诬告陷害、伪造证据犯罪的人格倾向,这是一种非理性言论,殴打他人与诬告陷害、伪造证据并不是同类或类型接近的犯罪,彼此并没有可比性和关联。但是,对高莺莺的死亡来说,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建筑高层是否是个非法场所并具有犯罪倾向,则对确定少女高莺莺之死是否与非法活动或犯罪活动有关联,有着非常密切的、不可逃避的关系。即使高莺莺是自杀,一方面要进行高莺莺精神异常自杀的论证,另一方面,从侦查实践的经验模式来说,根据我国已经难以胜数的少女因外在侵害、胁迫而在宾馆、酒楼等场所跳楼自杀的案例,如果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建筑高层是个非法场所并具有犯罪倾向,则完全应该将高莺莺的自杀与此的关联关系作为侦查重点,也就是说,在一个开设赌场的场所,少女高莺莺是有可能因为某种对她的非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自杀跳楼的。只有查清宝石宾馆建筑高层的非法活动及其关系人的活动以及与少女高莺莺的关系,得到充分排除,才可以穷尽排他高莺莺死亡的其它因素,才可以作出高莺莺精神异常自杀的结论。但是,恰恰是在这个本应该作为侦查重点的方面,复查组在通报会上没有向公众作出任何解释。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可以草率地作出高莺莺精神异常自杀的结论呢?通报会上,复查组副组长董煜华表示,调查高莺莺事发前活动过程,可排除系他人杀害可能,“据调查2002年3月15日20时 左右,高莺莺到一楼开水房打开水,20时30分左右上到五楼为歌厅兑换零钱,21时起一直站在九楼吧台外。22时左右歌舞厅负责人见高莺莺较长时间不在场,因考虑高莺莺平时精神有些不正常,担心其出去,开始安排人寻找,但无结果。通知其父母到宾馆协助寻找后,23时许尸体在三楼平台上被宾馆水电工发现。”从这个时间顺序上,我们实在看不出排除高莺莺他杀的可能,也看不出在21时左右到23时左右之间长达两小时时间内,不发生对她发生人身侵害而导致她自杀的可能,不知道复查组到底是用什么思维理解这两小时的?
此外,复查组所通报的“结论”还有一个问题没有作出充分解释,即病理问题。即使假设高莺莺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并不是凡精神分裂症者都可能会在没有任何外在因素前提下,任意选择自杀并采用跳楼方式自杀的。精神问题并不是一个大箩筐,并不可以由此解释任何“异常”行为。精神分裂症者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病理规则的,而不是没有规则的。如果确认高莺莺为精神异常自杀,必须作出充分的病理解释,要有充分的病例说明。
在2002年高莺莺后事料理过程中,襄樊市政府进行了非常积极、全面和坚决的加入。我们注意到,这次通报会上,该市宣传部负责人表示,此事件过程中,有关媒体的报道影响了襄樊市、老河口市形象。对这一立场和态度,不得不令人产生对复查公正性的忧虑。据网络上一些关心者披露,此次复查组长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 先生是原襄樊市公安局局长,复查组副组长公安部专家董煜华 先生是原襄樊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此说不知是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由于该案与襄樊市政府及其政法系统有着一定利益关系,并为人们所怀疑,这种没有避嫌的复查组组成是否公正妥当?
综上,我们建议:
一,复查组已有“结论”不足以构成结论,高莺莺案的复查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工作;
二,复查组以前所做工作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远远不够,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对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建筑高层非法活动的调查,除了对组织、参与非法活动的单位、人员予以公布和处理,还必须充分认证参与非法活动人员与少女高莺莺之死的关系,确实应该排除的应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三,为保证复查工作的公正性,即使已经对高莺莺父亲或父母予以立案,也应该尽快解除对他们的强制措施,使他们能够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状态下协助复查,并拥有面对媒体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
四,除了复查工作,系于高莺莺案尚有一系列重大疑点没有排除和具有全国性的影响,侦查部门应以“高莺莺死亡案”正式立案,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
五,在“高莺莺死亡案”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予提前介入,一方面以保证侦查工作的公正性,一方面以有序增强侦查力量;
六,应解决避嫌问题,复查组负责人应是与襄樊市没有任职史和关系的领导担任,以增加公众说服力;
七,系于高莺莺案的重大社会影响,全国人大应敦促湖北省人大、襄樊市人大、老河口市人大对复查工作予以密切关注和质询;
八,如果高莺莺案确实是精神异常自杀,但还是具有深刻而惨痛的全国性经验、教训,人大应该对政府部门过于参与特别是使用警力乃至武装警察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予以严格监督、批评和问责。
谨上!
执笔人:顾则徐(上海,独立学者,刑事、刑侦研究者)
联系:laogu202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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