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乱开道主要责任不在公安
顾则徐
春节前夕,公安部就公安机关提倡廉俭、改进作风作出四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不得在领导下基层时由当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交界迎送、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和层层陪同。公安部党委强调,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我以为,这项规定的用心是好的,但就象以前一再整治警车乱开道的行动一样,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流于形式,或废弛无效。
警车乱开道问题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几乎可以说,是从中国有了警车以来就发生了的。而整治这个问题也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至少,在我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政法系统工作时,就已经知道有限制警车乱开道的规定和行动了。但警车乱开道不仅没有得到真正约束,而且更是越演越烈。原因在哪里?原因在于警车乱开道的主要责任难于得到真正落实,病看错了,下的药自然也就错,病也就自然日渐进入膏肓。
警车的使用在形式上决定于公安部门,因此,对警车乱开道的整治也就习惯从公安部门着手。这次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次老调重谈。但是,公安部只能约束自己本身系统,而不能对公安系统以外的人进行约束,不能对系统外的人“给予诫勉谈话、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此,“规定”所谓的“领导下基层”,只能指公安系统内部的领导下基层不得警车乱开道,对系统外的领导下基层,“规定”根本约束不了。事实上,公安系统领导下基层,使用的本来就是警车,一定级别的车型加上警用标志,更已经突出了身份,并不需要获得警车开道的威严和方便,并不需要特别予以约束。从这一点讲,“规定”最终只是一纸空文。
中国的警车乱开道问题不在于公安系统领导下基层,而在于系统外领导下基层使用警车开道。由于中国领导特别多,世界第一,党、政、人大、政协,及其它各种机构、团体,具有县、地(厅)、省(部)等级别的领导多如牛毛,他们的身体一发生物理位移,安排关照下去,当地公安便只能接受指令,用警车为他们开道。不仅警车开道,甚至还可能要封路、封山。警车乱开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在于这个现象,而不在于公安系统本身的领导下基层。仅仅限制公安系统本身的领导下基层警车乱开道,至多只能说是公安系统自身试图为其它系统的领导作个道德榜样,暗示或表明公安本身并不愿意出动警车乱开道。
通常情况下,当某个领导要下基层了,负责安排的办公室指令公安部门出动警车开道,公安部门能不能拒绝呢?恐怕很难。甚至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必须要执行的问题。因为,公安部门除了自身的条线隶属关系外,还存在着地方隶属关系,属于地方政法系统的一个部分,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公安部门必须服从相关指令。不仅警车乱开道的问题,而且几乎所有乱用警力及其执法功能的问题,都与这密切相关。因此,警车乱开道的问题,与其说是公安部门使用警车为领导乱开道,不如说是领导指令公安部门用警车为自己乱开道。
可见,真正整治警车乱开道,并不能由公安部单方面负责。公安部单方面负责,整治警车乱开道就只会形成一纸空文,只会流于形式。真正整治警车乱开道,更需要人大的立法规定,需要党、政为主进行约束。仅仅从地方而言,从暂时的人治方式的立竿见影来说,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自我约束是关键所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使用警车开道,其他领导便不能随便逾越“礼制”,至少还可以有一时实在的整治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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