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归还巨款没权要3万元奖金
顾则徐
据《长沙晚报》等媒体最近报道:湖南一对夫妻在乘出租车时,不慎遗失准备用于亲属交通肇事赔偿的19万元巨款,他们随即报告交警部门并通过电台等媒体寻找该巨款,承诺支付3万元奖金,几天后,拾得该巨款的的士司机联系了他们并归还巨款,同时要求得到3万元奖金,该夫妻虽然有疑义但仍然支付了该的士司机3万元奖金。关于的士司机是否应该拿该笔奖金,长沙市客管处稽查科负责人不能有明确判断,舆论也有很大争议。媒体报道中所咨询的律师都认为,失主应该兑现承诺,的士司机有权获得失主所承诺的3万元奖金。我以为,报道中的律师观点存在着一些谬误,对遇到相似事件的单位和公民处理相关问题可能形成不良诱导,有必要予以评价。
的士是一种封闭小空间客运方式,的士司机应该有足够的能力和责任照顾进入该封闭小空间的人和物,承担人和物的安全,包括财物的保管问题。当乘客下车时,的士司机有责任提醒乘客同时完全携带所拿的所有财物,并对相关空间的状况进行检查。如果乘客下车后忘记携带财物,而司机当时没有能够及时发现,经过一段时间发现后乘客已经不知去向,乘客所遗留的财物所有权仍然属于乘客,司机不能因为乘客的遗忘过错而将财物据为己有,而且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并将所发现的财物上缴公司或有关部门。这是的士司机应当归还乘客遗忘财物的绝对原则,既是行业准则也是基本的职业道德。
在乘客离开车厢后,的士司机发现了乘客遗忘的财物,虽然口语中通常把的士司机的发现财物称为“拾得”,但这与路人拾得无人保管财物有根本区别,的士司机并不是真正的“拾得”,而是一种继续保管财物的关系,的士司机必须承担继续保管乘客财物的责任。如果的士司机和遗忘财物的乘客经过寻找后,互相取得了联系并确认了遗忘和继续保管财物的关系,的士司机应该将所继续保管的财物归还乘客。在归还过程中,如果的士司机要求乘客支付报酬,并将乘客必须支付报酬作为归还财物的必要前提,当的士司机所索要的报酬较小而乘客不愿意支付时,乘客有权通过民事裁判强行获得属于自己的财物;当的士司机所索要的报酬一定大而乘客不愿意支付或没有能力支付时,的士司机便涉嫌敲诈勒索,乘客有权向治安刑事机构报案,要求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并通过国家治安刑事强制力取回财物。
但是,车厢封闭小空间内财物的保管和携带并不是的士司机单方面的责任,乘客作为所携带财物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保管、携带责任,当遗忘后,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乘客仍然保有财物的所有权,因此,这种过错责任体现为一种道德约束,也就是说,从道德原则角度说,有过错的乘客应当以某种方式向的士司机表达感谢,这种感谢可以采取经济化了的酬谢方式,具体如何进行则由乘客意志决定。如果的士司机在继续保管财物及寻找失主过程中发生经济成本支出的,则该经济成本支出应该由乘客完全补偿,即乘客必须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承担的士司机相应的经济损失。
就象湖南这对夫妻一样,如果乘客为寻回财物而以某种方式承诺奖金之类报酬的,由于的士司机继续保管财物属于自己的岗位或职位责任,的士司机便不具备因乘客的承诺而获得相应契约关系的地位,即的士司机不具备与乘客形成报酬合同关系的主体地位,因此,的士司机无权要求乘客兑现承诺,乘客则具有兑现承诺或不兑现承诺的选择权利。当的士司机所继续保管的乘客遗忘财物价值一定大时,的士司机强行要求乘客兑现承诺,而乘客不愿意兑现承诺,的士司机因为乘客不兑现承诺而拒绝归还财物,则的士司机构成侵占罪嫌疑,在一定的情节条件下,比如的士司机仅以隐蔽方式出现而不是以明确的公开方式出现,乘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介入。
综合以上再看湖南的士司机归还19万元巨款要求3万元奖金一事,可以总结如下:的士司机承担了继续保管19万元巨款的职责,乘客夫妻应有道义感谢的责任,至于是否进行经济酬谢则由他们自己意志决定,的士司机必须无条件归还19万元巨款,不能以获取经济酬谢为归还的必要条件。由于的士司机不具备因乘客夫妻奖金承诺而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地位,的士司机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兑现3万元奖金的承诺,乘客夫妻则拥有兑现承诺或不兑现承诺的选择权利。由于的士司机仅仅采取个人继续保管19万元巨款的方式,没有及时向公司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继续保管事实,而且在有关部门已经查到的士司机所在单位的情况下,的士司机仅仅以不明确身份的电话方式与乘客夫妻联系,如果坚持以获得3万元奖金为归还19万元巨款的必要条件,而乘客夫妻不愿意向他兑现奖金承诺并报案,则公安机关应以侵占罪嫌疑展开刑事侦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