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人,但不要滥加罪名
顾则徐
十月未过,北京和上海警方便对国庆前后赴北京上访并采取抗议行动的一些人采取了强硬措施。中国警方的强硬,一向只会一途,那就是抓人,拘之捕之。对此,大众可以评说,或支持或反对或不置可否。以我管窥之见,觉得在政府尚不可能即时解决上访、抗议动因的前提下,在尚没有具备更好解决这问题的智慧前提下,由警方采取强硬措施,也是可以试用的一种手段,毕竟,自焚、跳河是伤及生命的惨事,总是先尽可能阻止其发生的好。
但警方也应该清楚两条:一,抓人总是最下策的办法,不可滥行;二,抓人总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可滥加罪名。尤其第二条,更是应该注意,否则,抓人就成了在法律名义下对人民的暴虐专政。但警方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十分注意自己的分寸。这可以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先生的讲话中透露出。马振川先生对媒体说: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今年国庆期间,共有五百万各地游客前来参观,但个别人把天安门做为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这说法至少有五点是很可以推敲的:
一, 马振川先生的“天安门广场特殊说”。从马先生证明天安门广场特殊的重要场所、胜地、代表和象征、五百万游客这四个要素来说,其实在北京就还有着很多类似地方,在中国符合这条件的,就简直不可胜数了。即使一条普通马路,其实也符合这条件,因为,说不定会有要员驱车走过,如果不属于特殊,公安局为什么总是如临大敌般地封路呢?“我爱北京天安门”只是首儿歌,是根据小儿的智力水平谱写的,当不得成人的依据。在中国,可爱、要爱的地方是数不尽的。如果因为“特殊”就构成犯罪,中国就没有可让民众进行抗议的地方了。或者,马先生在北京为抗议者准备了一个专门的场所?但可以百分之百肯定,他还没有做这准备,甚至连想都没有想到过。因此,“天安门广场特殊说”其实体现的是无限取缔民众的街头抗议,是一种违宪言论。
二, 马振川先生的“制造事端说”。事端的发生有必然与或然的问题,从某一事端的发生来说,具有或然性,但是当其原因具有普遍性的时候,这一事端的发生便有着必然性。在中国的大地上,每天发生着大量的动迁活动,这些活动由于受着相关恶法的保护,便制造着大量破坏民生的事端,事端中的被压迫一方总会有勇敢的反抗者,勇敢的反抗者里自然会有跑到天安门广场以死抗争的分子。所以,在这必然的意义上说,天安门广场的事端在根本上并不是“制造”出来的,而是自然地发生的,是由之前的压迫民生事端导致的。用“制造事端”称之,乃是一种阴谋论,是给自焚者、跳河者强行戴上“阴谋”的帽子。而“阴谋”在中国数十年里的意义,总是暗示着国内外阶级敌人的影子。于是,这事端便上升到了严重的政治斗争层面。马先生的“制造事端说”,是很让人觉得有刀光剑影的恐怖的。
三, 马振川先生的“报复社会说”。自焚者、跳河者当然不是自焚、跳河给自己看的,他们是认为自己有冤屈,是用极端的行为告诉政府。如果认为政府就是社会,不妨也可以把他们的行动看成是向社会诉冤。至于他们到底有没有冤屈、有多少冤屈,每个人的情况不尽一样,要具体的人具体分析。但是,他们仅仅只是“告诉”,其行为的极端只是抗议,无论如何不是“报复”。所谓报复,总是要通过伤害他人实现的,但自焚者、跳河者没有伤害任何人,而是用自杀、自伤的方式伤害自己。如果马先生认为由于他们的自我伤害而拖累自己和属下忙碌、增加工作量,就是“报复”的话,这逻辑就没办法讨论了。如果不是从他们行为的无伤害他人,而是从他们“伤害”社会良心的角度,说他们是报复社会的话,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接受这种报复,因为,我们的努力至今仍然没有使社会达到公正,我们必须因此而觉得良心伤痛,以这伤痛激励自己为社会公正进一步努力。从这一角度说,他们的“报复社会”是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是非罪,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鞭策,当然也包括对身为厅局级官员的马先生的鞭策。
四, 马振川先生的“发泄私愤说”。幸好他们是“发泄私愤”,如果是“发泄公愤”,在马先生眼睛里,恐怕就要查某某“反革命”组织了,就更不得了了。但是,在中国“发泄公愤”是不可以的,“发泄私愤”难道也不可以了吗?难道“发泄私愤”成了罪名了吗?私愤的发泄是私权利,但它不可以伤害他人。然而,当私愤形成的原因与公权利有关时,只要不是以暴力方式直接破坏公权利,它的发泄指向公权利便是允许的,这就是对公权利进行抗议,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马先生以“发泄私愤”为罪名,好象是回到了不承认任何私权利、要每天斗私批修的文革时代,实在令人惊讶。
五, 马振川先生的“依法严惩说”。既然“依法”,何来“严惩”?如果自焚者、跳河者确实违法,则依法处理就是。如果构成犯罪,犯轻罪则轻处,犯重罪则重处,无所谓严、松。所谓严、松言论,只是非法律人士的习惯用语,作为共和国首都公安局局长的马先生,是不能以此对舆论发言的。这道理马先生不会不懂。但马先生既然如此说了,便也反映出了他的某种观念。这种观念便是工具论,不是把法律看做是必须客观依照的刚性制度,而是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具有任意性的、以达到随机目的的操作工具。这种工具论观念,不得不使人担心马先生能否客观、公正地处理那些本就悲惨的自焚者、跳河者?
以上五点,只是概而言之。总之,马先生的言论不象是执法者的言论,更象是政治运动者的鼓说,是用非法律的语言对自焚者、跳河者滥加罪名,是对并未自焚者、跳河者滥加刑罚威慑。其言激,其势暴,然而,其理乱,其力不足以安天安门广场,更不足以安北京、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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