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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5日星期二

不要对民法典过多期望

不要对民法典过多期望

顾则徐


民法典于02年底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这是个划时代的事情,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盼望法治社会的人们理应为之欢呼。但是,在欢呼之余,我想也不必对这民法典抱过多的期望,因为,最后能通过并颁布的民法典一定会带有现在中国社会的过渡性特征,其完善性将受到强烈的时代约束,它的主要意义是使中国有了民法典,仅仅是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中国完善的民法典只能在第二部、第三部民法典才可能形成。

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应确定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私权利之间的平等性,一是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平等性。在这两个方面,现在中国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做到完善。第一个方面的完善相对于第二个方面的完善,应该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是,据说关于保护劳工的条款还是没有能写进民法典。劳工所发生的侵害关系主要是企业,但现在中国社会有着明显的偏袒企业的倾向,各种伤害、侵犯劳工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这是与现行的一些行政制度、法律制度把企业利益置于劳工利益之上有着密切关系的。由于一些人将顽强地维护企业与劳工的不平等关系,民法典要在这个方面达到完善,仍然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至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等性,要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在中国需要走的路将会更长。“处女嫖娼案”中的麻旦旦只获得70多元的国家赔偿,今后第二个、第三个麻旦旦所获得的赔偿不会更多或达到合理。

前几年遇到一个老战友,他是学地理的,离开军队后分配在测绘局工作,他说,他正在参加法律自学考试,但已经为市人大主笔起草了一部测绘方面的法律。也许,他是个天才,可以做到法律上的严密性,但是,用不着推敲,他所起草的法律一定充分维护了测绘系统的局部利益,是一种把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法律化的法律。中国现今大量的法律,都是这样的法律。民法典的起草即使吸纳了优秀的法学家参与,其结果必然是一种超越于普通民众的权利均衡产物。据说,刚获得讨论的民法典已经回避了大量切实的问题,关于新闻侵权、公众人物、恶意诉讼等内容甚至被全部删掉了。

就象过去为每一部新诞生的法律欢呼一样,我们应该为萌芽中的民法典欢呼,要求其诞生,因为,有总比没有好。但对这第一部民法典也不要太多期望,更多的工作和进步还在后面。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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