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抢”拒捕,当然击毙
顾则徐
同样是研究法律的,同样是在湖南,看到的是同样的道路横幅标语:“‘两抢’拒捕,当场击毙!”在北京的著名法学专家杨支柱 先生的意见是否定,认为“警察开枪只是为了制止犯罪或追捕逃犯而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只是警察开枪可能出现的不幸后果,决不能被警方当威胁或震慑手段来使用!” 我是刑事侦查员出身,不是学院中人,习惯于将理论的研究与实际结合起来,思维更注重打击犯罪的实效,春节时去湖南参加一个朋友婚礼,一看到这道路横幅标语,第一反应则是:“就应该这样。”
因为了解实际,所以我向来不喜欢按照统计数据思考犯罪问题。比如大陆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率,如果以立案数字为依据,就是大谬,因为,在很多地方的惯例是估计不能破获的案件不轻易立案的。法学上只有案件数指标,这案件数量实际就是立案数量,但在大陆,其实更应该有一个“立案率”范畴,也即立案数占实际发生的犯罪数量的比例,才可以真实反映出实际的状况。但这是不会被统计的。因此,经验判断就格外重要。
我的经验,“两抢”在全国打击“两枪一盗”收效以前,曾经达到了很恐怖的程度。对女性来说,手包是出门很必要的物件,但去年春天去湖北、湖南几个地级城市,发现路上女性很少拎包,更很少佩戴金首饰的,询问当地女性朋友,才知道是抢包的情况太严重了,佩戴金首饰更是绝对危险。一直听说广州的治安比较差,去年秋天到广州居住后,看到广州路上女性拎包很普遍,可以判断抢包的问题要好得多,但询问了七、八个女性朋友,竟然大多数有过被抢包的经历,个别没有被抢过的也有过被割包的经历,她们一说起来人人都很恐怖的样子。在这样的情况下整治“两抢”,来不得和风细雨。
“两抢”就是抢劫、抢夺。抢夺是只抢物件不对受害人威胁和施以暴力,但摩托车抢夺时,由于包带的牵带,高速行驶的摩托车非常容易导致受害人的人身遭到伤害。更多的情况是,当抢夺遭到受害人抗拒时,抢夺经常会转化为抢劫,犯罪人会因为抢夺受到反抗和阻碍而对受害人施行暴力,乃至当场杀死受害人。至于抢劫,就更是直指被抢劫人的人身安全。“两抢”犯罪的严重性,突出反映在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上。当这种犯罪泛滥,所形成的不仅是全社会的财物恐怖,而且更是全社会的人身恐怖。在这种情况下,不予以严厉打击是不能扭转社会治安局面的。系于“两抢”人员在实施犯罪时通常携带凶器的实际,当他们拒捕时,当然就应该击毙。
虽然“两抢”人员在法律上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但这种犯罪有其特殊性,除了偶然作一次案的少数单干分子以外,更多的情况是团伙作案,以及一些将“两抢”作为稳定重要生活来源乃至发财的人员,这种情况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就是土匪。中国有着土匪辈出的历史,根据土匪的暴力性,历朝历代都是武力围剿,武力围剿的特征就是当土匪拒捕时予以“当场击毙”。当土匪坐大,不能予以“当场击毙”了,就只能收编,就只能安抚,便一定是时代的悲哀,一定是一个全国充满暴力冲突的时代,这时候法律一定只是只对良民的统治手段,成为当了官的土匪全面掠夺良民的手段。
问题还不在于警察对拒捕土匪“当场击毙”,这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使良民拥有充分自卫的权利,使良民在遭受“两抢”的时候也可以将土匪“当场击毙”。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一直是暴力专属,民众没有足够应对暴力的暴力。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判决对受害人的暴力反抗一直限制很紧,使得民众难以把握“正当防卫”的程度,只能碰法律运气进行防卫,不冒触犯法律的风险就只能放弃防卫,任人宰割。这也正是“两抢”得以泛滥的原因之一。在今天的中国,“两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几乎不需要冒生命危险,他们面对的是难以反抗、反击的绵羊。怎样让民众而不只是警察也可以“当场击毙”土匪?这才是杨支柱 先生等学院围墙里的法学家们更应该深思的问题。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