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事件”是政府的违约行为
顾则徐
深圳拆违“火烧事件”引起了全国性注目,很多时政评论家和法律专家参与了议论,这些议论基本的态度是批评,一些法律专家则旗帜鲜明地认为采用火烧的方法属于违法。我以为,“火烧事件”所折射出的核心问题不仅仅只是火烧行为是否违背具体法,不仅仅是深圳一地的执法思路,而是反映了一个具有全国普遍性的问题,即:应该如何对待流动人口既有的定居事实?本质上,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巨大的人口流动潮。人口流动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人口的异地生存。异地生存会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在异地寄居,也即一部分人口在流动所在地通过租赁房屋进行生存;一是在异地搭建居住,也即一部分人口在流动所在地通过自行搭建屋棚进行生存。通过自行搭建解决生存的人口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种是搭建的生存还只是短期行为,一种是搭建的生存是固定的长期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是构成了事实上的定居。“火烧事件”所涉及的事主在深圳该地已经搭建居住了15年,属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定居,而他们自己也怀有这种强烈的自我意识,在南方网9月2日 的报道中,一名事主考虑将来的生存出路时,希望的是“深圳的大型猪场搞成,然后他们都去当一名养猪户”,俨然是把自己当成了深圳市的居民,是当地政府应当要考虑的解决就业问题的居民范围之一员,而不只是搭建违章建筑的流动人口。
搭建生存如果仅仅是短期的,就不构成事实上的定居,因为,搭建者的搭建还属于解决生存的选择阶段,还没有在固定的土地上完成牢固的置产,因此,当地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可以不承认他们已经定居。但是,当搭建生存是长期的行为,搭建者就已经事实上在搭建屋棚中完成牢固的置产,并以这种生存方式为基本的生存方式。从自然法的角度说,这种定居已经具有基本的合法性。自然法角度完全的合法性还要考察默认性,即当地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是否已经默认搭建者的居住。“火烧事件”中的事主已经居住了15年,各种报道中也只是反映出当地政府只是最近几年才对他们的搭建表示“违法”态度。当在这些事主开始搭建居住的开始几年,当地政府并没有向他们具体表达违法态度,则就意味着一种默认,最近几年才有这种态度就已经表达得晚了,是默认在前,否定在后,已经不能消除这些事主在该地事实定居的合自然法性。
当这些事主已经具有事实定居的合自然法性,也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是深圳市的事实居民。虽然我国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可以追认这种合自然法的事实定居,但既然政府已经有过事实上的默认,就意味着政府已经与事实定居者形成了契约,这种事实定居就构成了当地固定人口中的一个特殊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外来人口”的社会问题。“火烧事件”中拆违的具体方法,直接涉及到方式的暴力合法性和对事主私有物权的保护问题,即使不考虑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假设这样拆违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仍然不能逃避作为事主作为事实居民的社会问题,也即不能在不安排事主新的生存出路情况下采取简单的拆违行为。
如果不考虑事主的私有物权,在不安排事主新的生存出路情况下就进行拆违,从而导致事主失去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则是政府违背了契约,并造成了事主流离失所的严重困境。这样,不仅从根本上决定了全部的拆违行为属于违法,而且,政府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讨论政府拆违方法的合法性,已经没有根本的意义,所具有的意义只是从技术枝节上警示拆违执法应该文明化、人道化。
执法的文明化、人道化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就“火烧事件”本身所反映出的深层的社会问题来说,更涉及到了应该如何面对低层民众的生存现实,以及在户口制度还没有根本改革情况下,应该如何面对“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事实定居?不认识到这样的深层问题,只是简单的拆、拆、拆,和谐社会是不能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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